文雪婷,冯明:地方政府债务与信托融资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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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积累是近年来中国经济中的一个典型现象,也是政策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信托等影子银行系统进行融资的行为,受到了较多的质疑。本文通过收集整理2005—2015年中国地级市层面的数据,对地方政府的信托融资行为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债务率高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参与信托融资;而且这一倾向在2010年银行收紧融资约束之后变得更加明显。其背后的机制在于,在2009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刺激性政策期间,部分地方政府负债大幅增长,快速积累的债务使其在2010年商业银行收紧信贷政策之后面临着较大的融资压力,从而被“挤出”到非传统的信托市场进行融资。本文还发现,发行信托的地级市的资本回报率显著低于未发行信托的地级市。考虑到信托融资的高成本,对信托资金的依赖可能进一步加剧这些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问题,这一结果与当初通过收紧银行信贷来抑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长的政策初衷相违背,出现了经济政策制定中典型的“意料之外的结果”。
2008年后,伴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推出的“四万亿”刺激政策,地方政府债务快速膨胀。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增长率高达61.9%。2010年虽然增长率下降到18.9%,但总规模仍高达10.7万亿,相当于当年GDP的26.0%。其后,虽然“四万亿”刺激政策逐渐退出,但地方政府债务积累的速度却仍然不低。到2015年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24.9万亿,相当于当年GDP的36.1%。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已经成为讨论中国经济当前与未来发展时绕不开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同时,中国经济呈现出另外一个典型现象,即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影子银行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由具有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可能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2013)。在中国,影子银行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间委托贷款、金融租赁、小额公司借贷等(EElliott et al.,2015)。根据IMF的估计,到2014年3月,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达19.9万亿,是GD的35%。
影子银行中很重要的部分是信托贷款,而地方政府的部分举债行为正是通过信托市场进行的。2008年后,地方政府在信托市场上的融资增长迅速。特别是在2010年信贷政策收紧并且中央加强了对融资平台银行贷款的监管后,地方政府发行的信托产品规模出现了爆炸性增长。根据Wind数据库提供的68家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数据,2008年只有22个地区的地方政府发行了信托产品,到2015年则有129个地区发行了信托产品,增长了6倍。同时,地方政府相关信托产品的绝对规模从2008年的77.7亿元迅速增加到2015年的1186.6亿元,增长了15倍。根据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来自信托融资的债务存量达到7620.3亿元,占到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总债务额的7%。在地方政府债务快速积累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信托融资行为尤其值得关注,原因有二:其一,地方政府寻求信托融资本身可能是地方财政恶化的一个信号。由于信托市场对融资主体的资质要求比银行和债券市场要低,地方政府可能是因为无法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贷款而不得不发行信托融资。甚至有人认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信托进行大量融资,实质已经进入了“旁氏借贷模式”(Ponzi Finance)。其二,对信托融资的依赖增加会大幅提高地方政府的借贷成本。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回报率高达7%到8%,再加上支付给信托公司的3%左右的中介费用,地方政府要支付10%左右的利息成本,几乎是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对信托融资的依赖会大大增加地方政府的利息负担。
沿着上述思路,本文分别从三个方面分析地方政府债务与信托融资行为。一是分析发行信托的地方政府的风险特征。我们发现,高负债率的地方政府的确更倾向于在信托市场上进行借贷,并且这一倾向在2010年银行贷款收紧后表现得更加明显。二是进一步分析了2010年后高负债率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发行信托融资与“四万亿”刺激政策的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2009年债务“异常”增长越多的地级市,2010—2015年发行信托的可能性越高。背后的机制可能是2010年后银行信贷的紧缩将2009年负债增长过快的部分地方政府“挤出”到了非传统的信托市场进行融资。三是比较发行信托地级市的资本回报率,判断其是否低于未发行信托地区的资本回报率。实证结果表明,发行信托地区的资本回报率的确显著低于未发行信托地区。
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收集汇总了地方政府的信托发行数据,我们人工收集了2005—2015年地方政府发行信托产品的数据,提取了融资主体的地域、信托发行规模等信息。二是对地方政府的信托融资行为进行了量化分析,并且定量证实了“四万亿”财政刺激政策和地方政府信托融资之间的关系。弥补了已有文献缺乏严谨量化研究的不足。三是采用Jorgenson公式计算了地级市层面的宏观资本回报率,定量地比较了地区资本回报率和地方政府融资成本。
原文发表于《经济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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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雪婷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配置中心。
冯明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方向:开放宏观、国际金融、货币财税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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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晟:Tirole电力市场理论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真正启示是什么?
——澄清误区和明确认识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ean Tirole的电力市场理论(主要是与Paul Joskow合作完成,也与Joskow的传统主张一脉相承)把经济理论植根于电力产业的特殊性中,展示了关于电力市场的丰富理论内涵和政策含义。Tirole电力市场理论由一系列研究构成,整体上包括电力竞争与规制理论、电网投资与治理理论和电力市场势力理论三大版块。近来,关于Tirole理论对中国售电侧改革启示的讨论热烈,但遗憾的是,国内却存较多误解,因此有必要对其理论,特别是电力市场竞争与规制理论的真正内涵做出澄清。
Tirole的电力竞争与规制理论系统分析了电力批发市场、可靠性供给和电力零售市场中的竞争与规制问题,深入分析了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在电力产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中关于零售市场和零售竞争的研究近来广被引为中国售电侧体制改革的参考。笔者非常赞同理论借鉴,但前提是对Tirole的理论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否则理论和现实的错配既会扰乱认识,对Tirole也是不公平的。实际上,Tirole对零售市场和零售竞争的研究有明确的界定,即竞争性的制度环境,这个竞争性是如何体现的呢?是通过假设已经存在竞争性的批发市场来确定的。也就是说,Tirole所分析的零售竞争的可能效率表现,虽然会受到零售市场中诸多市场失灵的影响,但都是在竞争性制度环境下产生的结果。
这一点非常地关键!因为只有明白这一点,才能理解零售竞争出现效率损失(比如一些研究所座谈的垄断优于竞争)的根本原因是,零售电价无法充分反映由批发实时电价所传递的稀缺性信息——Tirole的分析均是以此为立足点。正因为如此,零售竞争下才可能产生三种市场失灵:一种发生在消费者一侧;一种发生在售电商一侧;第三种则是所谓的整体断电问题。受这些市场失灵的影响,零售竞争的配置效率才未必优于零售垄断,而且会受到定价方式的影响。如果消除了影响市场失灵的因素,竞争自然会优于垄断。所以,Tirole的结论是中性的,既未说竞争一定好,也未说垄断一定不好,只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这让我们看到了市场设计面临的诸多问题。
但无论如何,不需再赘述中国的情况就已经很明显的是,Tirole关于零售竞争的结论很难适用于中国售电侧体制改革,或根本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但若因此而低估Tirole的电力市场理论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意义,也是大错特错的。Tirole的电力市场理论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一)售电侧体制改革应促进批发竞争而非零售竞争
Tirole的电力竞争与规制理论虽然并未直接涉及竞争性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构建顺序,但却清楚地表明,竞争性市场配置效率的关键在批发市场,因为判断零售市场是否适宜引入竞争及竞争的效率,均取决于零售市场能否把批发市场的稀缺性信号和竞争收益有效传递给消费者。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已经确定要推动售电侧体制改革。但理论界和政策界却仍未在如何理解售电侧的含义上达成一致。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售电侧即放开零售环节的市场准入,通过引入竞争性售电商促进零售竞争——售电商向电网企业竞争购电,并就服务用户展开竞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看,这种零售竞争模式在中国还不可行。
首先,我们先用Tirole的理论来解释一部分原因(当然前提是,假设中国有了充分竞争的批发市场)。即使不考虑中国缺乏竞争性批发市场,仅仅以传统(相对于实时而言,智能的同样可能是传统的)电表为主的用户响应特征和区域限电模式就决定了,零售竞争只会扭曲配置效率,垄断的效率反而高于竞争,这是Tirole的直接结论。
其次,美国和英国的电力经济学家也曾在21世纪初展开过关于零售竞争的争论,相对地,这一争论或对中国当下的讨论更具直接借鉴意义:一方以美国的Joskow(2000)为代表,认为零售竞争的价格空间非常有限,售电商间的竞争领域主要在于如何向用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另一方则以英国的Littlechild(2000)为代表,强调零售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指出Joskow(2000)忽略了远期合同市场的作用,认为售电商在远期市场中仍有很大价格竞争空间。
有意思地是,考虑中国电力体制的实际情况,两方的论据均不支持中国首先推动电力零售竞争。首先,零售环节缺乏价格竞争空间,因为:(1)缺乏竞争批发市场,零售竞争传递的信号仍然是规制价格,无法反映系统资源的真实稀缺性;(2)众所周知,终端电价结构中存在交叉补贴,即便存在价格竞争空间,也是一种针对优质用户的局部竞争;(3)中国零售电价水平整体偏低,市场厚度是否支持竞争仍是疑问,更可能地是,放开后的零售竞争仍将自发回归垄断。其次,零售环节缺乏支持交竞争性交易的制度环境,表现在:(1)在零售环节用契约关系取代层级治理的制度设计本身是极大挑战;(2)缺乏支撑远期交易的金融市场和避险工具;(3)高估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接受零售竞争的意愿。
针锋相对的两方论据都不支持中国引入零售竞争,表明中国还不具备实施零售竞争的条件。零售竞争的可行性和效率取决于竞争性批发市场和社会的契约环境,这些恰恰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推进和完善的。
因此,所谓售电侧是应该指电力交易功能,售电侧体制改革就是要放开电力市场交易,打通从发电商到最终用户的市场价值链,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售电侧体制改革要建立起批发加零售的市场体系,重点推进批发竞争,至于是否推进零售竞争,则要视竞争性批发市场和其他制度环境而定。国内在引入Tirole关于零售竞争的研究时,也必须结合其关于批发竞争的研究来考虑,否则就很可能以偏概全。
(二)电力体制改革应改革激励机制而非调整利益格局
贯穿Tirole所有电力理论的基本理念是,电力市场应通过竞争和规制改革改善市场主体的激励,提高成本效率、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但遗憾地是,在中国关于改革的争论中,公平诉求(当然包裹在效率的外衣下)的声音似乎远远高于真正的效率诉求。许多市场主体(比如大型发电企业)希望现有利益格局下扩大份额,而非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因为相对于电力市场竞争产生的(经营和投资)不确定性,发电企业更愿意保持单一买方下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电源结构以煤电为主且发电用煤份额不断提高,因此煤炭产业的公平诉求也会传递到电力产业中,它们希望的同样是在传统体制下扩大利益份额,而非看到电力竞争。
突出效率并非否定公平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从改革的事后意义上讲,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具有一致性。比如,当成本低的电厂得不到优先调度,损失负荷价值很高的用户被限电,社会价值很高的电源和电网投资得不到实施时,潜在的高效率主体必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所以,改变资源配置机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改善了公平。但是,受公平诉求驱动的改革方案往往容易沦为利益再调整的工具,难以真正改善激励机制。
诚然,改革激励机制必然导致利益格局变化,但着眼点是放在激励机制还是利益格局上,对应的改革路径却大不相同。比如对电网而言,以利益调整为导向的(公平驱动型)方案往往强调电网企业的利益集团属性而倾向于拆分电网企业,但拆分能否改善拆分后企业的运营和投资激励却是疑问。以改革激励为导向的(效率驱动型)方案则强调激励相容的制度建设,更针对公平驱动型方案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如何维持长期的利益均衡。
当前中国电力体制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至2002年的“5号文”及当时的体制背景。传统的调度体制和供电模式决定了调度、交易均仍适宜被电网企业垄断,但改革决策者过分信任单一买方结构和竞价上网制度而低估电网企业的垄断势力,未能协调结构重组与机制设计,造成电网企业的激励扭曲。同时,“5号文”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动国有电力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高国有电力企业效益,因此很多改革措施是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而非推动电力市场竞争。所以,“5号文”在使中国电力市场结构发生巨变的同时,却并未实质推动竞争性市场的建设,从根本上决定了现在的利益格局。
正如Bohn等(1984)所指出的,促进发电侧竞争应通过构建电力现货市场实现。然而目前中国所谓的发电侧竞争也仅仅表现为有限的投资竞争。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必须突破利益调整的藩篱,正如Tirole电力竞争与规制理论所隐含的基本前提:在已经存在众多发电企业的条件下,应推动电力交易机制的变革,促进批发竞争,根本扭转市场主体面临的扭曲激励——这是针对“垄断”的对症下药。而像输配分离或横向拆分电网企业等公平驱动型观点却不过是把单一垄断变成垄断链,或把全局垄断变成区域垄断——利益平衡的背后将是“垄断”低效的持续存在。
总之,重在利益调整的结构分拆既非电力市场实现有效激励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除非能证明在现有结构下,市场主体面临的激励再无改善空间,否则结构分拆不宜成为首选方案,特别地,结构分拆成本十分巨大。Tirole指出,被分拆的电网主体之间存在紧密技术经济联系,能够让它们激励相容的机制会极为复杂且难以实施。对中国而言,寻求现有结构下的激励改进空间,才更加合理、经济和稳健。
(三)市场改革与规制改革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协调推进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打破垄断,但对垄断的理解却一直囿于歧义,导致改革方向偏离,具体从两方面说明。第一,垄断问题的表现和影响均非常复杂。毫无疑问,对中国电力体制而言,打破垄断就是打破电网企业的垄断,但这仅能表明垄断主体的身份。垄断作为一个中性的市场结构概念,必须结合垄断对象才能分析其福利影响。也就是说,打破垄断的原因不是因为“垄断”本身;而是因为垄断主体垄断了不该垄断的对象。但这一区别却被许多观点,特别是主张调整利益格局的观点(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而将打破垄断与拆分电网企业划上等号,但真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首先,从垄断的种类和性质来看,并非所有垄断都适合拆分。总地来看,电网企业具有三种垄断:对电网资产的垄断、对运营调度的垄断和对电力交易的垄断。前两种均属自然垄断,纵向、横向拆分都不会改变其经济属性,因而打破无从谈起,只能加强规制。第三种从技术经济特征上讲不具有任何垄断性质,是政府赋予电网的长期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基本前提就是多买多卖的市场结构——因此适宜且应该成为打破垄断的突破口。
其次,从三种垄断的相互关系看,现有电网治理结构的效率与问题并存,拆分改革难以做出有效权衡(成本收益难定)。一方面,当前电网治理结构有必然性和合理性:电网企业垄断三种职能,实际上面临着“剩余索取者”的强激励,这在电网发展水平低、电力产业发展不平衡的历史背景下,极大促进了电力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电网企业的两大收益来源(电网投资收益和电力交易收益)也因此混同,电网投资与电力交易之间存在交叉补贴,扭曲投资和消费结构。输配分离和调度独立等电网企业拆分方案既会破坏原有合理的激励,又无法校正扭曲的激励,仅仅是改变相同问题存在的位置。
第二,中国电力体制的问题还根源于规制缺失或低效。正如Tirole指出的,竞争性电力市场中既有一般性失灵,也有电力产业特有的失灵,遍布电力交易、系统可靠性、电源和电网投资等各个领域。中国电力产业也不例外,虽然现有电力体制因缺乏市场而免受市场失灵的困扰,但在市场化进程中,竞争性市场必然伴随着许多新的市场失灵问题。然而一些改革主张过分聚焦电网的垄断问题而忽略竞争性电力市场中的潜在市场势力,特别是发电商的市场势力。即便假设拆分能够有效打破电网企业的垄断,也无法抑制竞争性市场中的发电商市场势力。从中国发电侧的市场集中度和区域市场分割来看,潜在的发电侧市场势力会非常严重(回忆下美国加州的改革)。更重要地,发电侧市场势力的形式非常复杂并受多种因素影响,除网络拓扑结构、市场主体布局等客观条件外,还包括策略性行为、市场交易模式、阻塞管理制度等。特别地,市场交易模式和阻塞管理制度均要由规制机构做出抉择。因此,改革的决策者应该重视规制协调推进规制改革。
总之,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问题是由市场缺失和规制低效共同构成的,某种意义讲,规制低效决定了市场缺失,因为中国电力产业就是在强行政干预下发展起来的。遗憾地是,尽管激励性监管体制严重滞后,但由规制低效带来的影响却并未得到充分关注,更甚者,往往被打破垄断的口号所掩盖,最终被归结为市场和企业的问题。改革的方向也因此偏离。
要真正打破垄断,电力体制改革就要把垄断的性质特征与对有效规制的需求结合起来:针对自然垄断环节,拆分会增加改革成本和风险,正确的思路是加强激励性规制;针对非自然垄断的电力交易功能,则要通过合理的结构重组形成竞争性电力交易市场,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创新规制方式以保障市场效率的释放。
(四)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理论指导,不宜再“摸着石头过河”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五号文”)推动厂网分离与主辅分离后再无实质进展。其原因有多方面,但缺乏深入理论研究无疑是基本原因之一。实际上,“五号文”透露出的改革思想来源主要是国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及国内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的经验。
反观国外的真实情况却是:电力市场化的成功改革均由理论创新肇始。世界最早的智利电力市场化改革由主张放松规制和私有化的“芝加哥男孩”经济学家推动;塑造现代电力市场治理结构的思想源自Joskow(1983)等 ;电力竞争的核心机制建立在Bohn(1982)、Bohn等(1984)、Schweppe等(1988)等研究建立的电力现货市场理论之上;输电容量资源配置机制的重大变革则来自Hogan(1992)——被认为最成功的美国PJM电力市场的每次制度创新都有先进理论的指导。
正如Tirole所主张的,针对一个产业或国家的分析结论不能转移到另一个产业或国家上,其电力规制与竞争理论同样秉承了这一理念,成为将经济理论与电力政策紧密结合的典范。其实,真正的国际经验与教训应该是不要过分倚重国际经验和教训。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已不再适合“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深入理论研究就无法理解电力的复杂技术特征如何与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有效结合,也无法建立适合国情的新型电力体制。
在关于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讨论中,理论界和政策界似乎在建设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上达成一致,困难和分歧主要来自于推进方向和路径上。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最终仍归结到如何理解“竞争性电力市场”上,Tirole的理论让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电力市场及市场化改革的性质和特征。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2015年03月05日
汪 川:工业化、城镇化与经济增长:孰为因孰为果
【摘要】本文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分析工业化、城镇化与经济增长的逻辑关系。首先通过理论分析指出了三者的内在区别,并基于1960年以来OECD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和面板向量自回归(PVAR)模型分析了城镇化、工业化与经济增长的逻辑关系。实证研究的结论显示,三者在不同类型国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对于OECD国家而言,由于城镇化进入相对饱和阶段,经济增长、工业化都不对其构成显著影响;其城镇化更多显示出结构性变化特征。相比之下,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发展中国家更为紧密,三者关系呈现出工业化带动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加速城镇化的特征,且城镇化对于工业化也存在反作用。加入政府支出和国际贸易变量后,上述结论仍然成立,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工业化、城镇化与经济增长都伴随着政府支出与贸易规模的增长,这与OECD国家形成鲜明对比。
【关键字】工业化 城镇化 经济增长 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
【作者单位】汪 川,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全文链接:http://www.cmjj.org/Magazine/Show?ID=203
来源:2017年《财贸经济》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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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旭:构建全方位的金融安全战略体系(人民要论)
2017年8月4日,《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发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旭研究员长篇文章《构建全方位的金融安全战略体系》。
金融安全关乎国家根本利益,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进程不断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维护并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战略性、根本性大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
准确把握金融形势和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首先要准确把握我国当下的金融形势,客观研判面临的金融风险,树立正确的金融安全理念。
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和金融安全,金融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金融体系不断健全,金融市场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实力显著增强,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更加有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高;作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金融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既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举措,金融产品更加丰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进一步提高,金融双向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积极进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综合判断,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
金融风险总体可控。毋庸讳言,我国金融领域还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从国内看,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影子银行、房地产市场、交叉性金融等不同风险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从国际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国家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大量廉价资本的国际流动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波动,量化宽松政策退出及其后的加息预期又给新兴市场带来严重的资本流出和金融风险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把住了发展大势,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当然,作为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我国金融业整体实力还有待提高,尤其是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
维护金融安全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对于金融风险问题,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有客观的认识。一方面应认识到,金融风险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和金融活动的内在属性,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害怕、痛恨甚至拒绝金融,也不能因为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不能一味贪大图快求发展而忽视金融风险,不能放松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习近平同志要求,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因此,应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出发,遵循金融运行基本规律,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构建全方位的金融安全战略体系。
密切关注可能影响金融安全之“因”,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准确判断风险隐患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这要求我们从源头入手,密切关注可能影响金融安全之“因”,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和金融监管协调框架。
构建完整的风险预警指标集。影响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和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能力、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头寸的变动情况、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国际资本流动等。针对这些因素梳理排查每个风险点的成因、机理、传染渠道及冲击强度,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其中的关键在于,要将覆盖各领域的风险指标都纳入预警指标集。这些指标主要包括:以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企业与居民资产负债率为代表的风险承担类指标,以股指波动率、债市收益率为代表的风险定价类指标,以汇率波动率、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率为代表的经济环境类指标,以金融机构相互持有资产份额为代表的风险关联度指标,以最大敞口占全部资产之比为代表的风险集中度指标,等等。
实时监测金融运行压力状况。为了让各个金融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金融风险防控格局,有必要开发覆盖金融体系各个部门、各个区域、各个时间频度的金融压力指数,实时监测我国金融运行的压力状况。具体而言,应将反映银行业、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压力水平的指标进行整合,形成金融压力指数,量化显示金融体系的动态变化,准确反映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所承受的总体压力水平。对于金融压力指数及其长期发展趋势的分析,有助于识别我国金融体系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完善金融安全基础设施。金融业务的开展涉及密集而又复杂的契约安排,在金融活动中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缺少维护履行契约的良好环境,金融风险就会大大增加。金融安全基础设施的功能就是确保契约的正确履行。具体来说,应继续完善会计审计制度,打造金融安全的制度基础;加快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争取在诸如国际投资银行、国际清算与结算系统、国际信用评级等重要环节掌握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完善金融安全法律框架,加快推进防范金融风险的立法,完善有关资本配置的法律制度;形成金融业的综合统计与分析框架,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与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等等。
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防范金融风险既要守住源头,又要加强监管的分工合作与统筹协调。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这有助于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中的空白和冲突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在金融管理部门培育形成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有效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实现审慎目标与效率目标的统一;地方政府也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开展工作,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着眼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之“果”,全面防控金融风险
只有在准确判断风险隐患的基础上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快速消除金融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经济的过度金融化或者金融部门的过度膨胀虽然能带来一时繁荣,但难以持续。金融只有通过服务实体经济,在服务中创造价值和获取合理利润,才能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因此,金融部门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以助力创新创业、结构升级、动能转换为着眼点,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高效发展。
健全货币政策框架。防控金融风险离不开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定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此,应在深入分析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形势的前提下,健全货币政策框架,正确处理货币政策的规则运用和相机抉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努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和机制,推动货币政策在稳定经济增长、稳定人民币汇率、稳定金融市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相机抉择,确保货币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
优化风险处置模式。首先,应完善紧急应对方案。实践表明,当发生金融危机预警时,应对方案越明晰,信贷收缩量及投资活动所遭受的破坏就越小。因此,应建立快速、灵活、有效的金融安全操作规程和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拓展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工具。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特别是流动性困境并威胁金融安全时,可适时调整和改变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期限、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并配合财政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场工具,建立良好的风险隔离机制,确保流动性基本稳定。其次,妥善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问题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较强,对金融安全的影响较大。应明确监管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限和程序,严格规定处置程序启动条件,不断优化损失估计方法,做到处置有序,以降低债权人损失,减轻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或对市场冲击过大时才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稳定金融市场预期、促进市场机制完善、提升金融体系效率。
织密织牢金融安全网。国内金融安全网主要包括审慎监管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政策等;国际金融安全网包括一国基于自我保险而持有外汇储备、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双边货币互换、地区间的储备安排及多边货币互换网络、依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全球危机干预与预防机制等。维护金融安全要内外并举。在国内,要深化金融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建设,全面排查金融风险隐患;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风险及其传染形势的分析研判,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金融腐败及其衍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国际层面,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明确各层次金融安全网在面对危机时的分工机制和合作重点,充分发挥不同金融安全网的作用;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用金融资源供给,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资源使用和分配结构,推动其在保障全球金融安全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