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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聪玲:长假制度“善”与“恶”

发表于 macongling
刚刚结束的长假期劣迹斑斑: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万人同游的新闻不绝于耳,高价被宰经历频现报端……似乎长假制度成为万恶之源。据全国假日办网络问卷调查,超过六成的网友不满意长假安排,但如果说要取消十一黄金周,仍然会有近40%的网友跟你急。作为关系所有人切身利益的一项公共政策,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到底孰是孰非?对公共政策的善恶之辩关乎公共政策伦理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隐含了政府的伦理标准和价值取向。不能以政策的效果掩盖和否定政策的动机,也不能以政策的动机逃避和伪饰实施的效果。动机和效果之间的漫长距离,才是公共政策逐步优化可以有所作为的空间。

长假之“善”在于推动了旅游休闲意识的普及。公共政策具有引导功能、价值分配功能、象征功能。长假期制度安排引导了全社会的旅游休闲消费,从短期看是立足于启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直接目的,但从长远看,也顺应了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到一定阶段后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体现出对精神文化消费的引导和重视。这一政策的隐含前提是对旅游休闲消费的社会、文化、教育等多重价值的认可和对老百姓休闲权利的尊重。这为国民旅游休闲的兴起,旅游休闲的大众化、公益化发展,作了有益的铺垫。

长假之“善”还在于强化了休假制度的执行。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多项法律文件都对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因就业形势、执法监管、社会习俗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权利仍然难以落到实处。长假制度是一种集中、统一的放假模式,强化了休假制度在执行层面的力度,降低了执行和监管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大多数人的休假权利,也使得全家团聚、集体出游成为可能。在我国带薪休假尚未全面实施,年休假制度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长假期就成为相对有效的过渡性措施。从最初三个长假期到目前的2+5模式,也恰恰说明长假制度正处于不断的优化调整之中。

长假之“恶”并不仅在于长假制度安排本身,还在于实施这一制度的市场基础、社会条件和法制环境,把诸多矛盾的源头指向是否取消长假期显然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作者:马聪玲,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旅游与休闲研究室副研究员

刊载于2013年10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