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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若干建议

发表于 cjyyzb
    发展核电是我国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的战略选择。尽管我国核电发展已有三十余年,但核电法律不健全,核电建设时断时续,核电工业体系核心环节的能力不完整、发展还不平衡。为实现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全会上提出的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建议加强以下工作:



一、尽快出台核电管理条例,规范核电发展秩序

  确保核电安全发展,不仅涉及核设施安全监管,还与核电厂规划布局、科学选址、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行管理、人才培养、乏燃料处置等密切相关。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规范核电开发利用活动,是行之有效的办法。美国、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核电大国都制定了综合性的《原子能法》或《核电法》,在推动核电发展,规范核电开发秩序,保障核电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核电规划、投资、选址、建设、运营、退役等方面,目前基本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核电选址布局、建设进度缺乏统筹安排,部分已征用的厂址,没能最大限度挖潜利用价值,造成厂址资源浪费。特别是对核电厂厂址选择与保护活动,缺乏国家行政管理法规引领和强制性约束。这种现象长期下去,不仅可能造成核电厂建造进度时机延误滞后,也可能造成核安全审评疏忽,埋下核安全隐患。在核电建设方面,我国对核电建设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资质准入条件。各电力企业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诉求,积极投资参股核电项目,勘察开发核电厂址,“跑马圈核”问题突出,稀释了有限的核电建设人才和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核电建设的紧张和无序,不利于核电的安全发展。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市场准入、厂址开发、建设运营等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尽早制定并出台《核电管理条例》或《核电法》,以法律来规范核电产业发展。

  针对厂址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乱象,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统筹做好核电厂址规划。在核电厂址普查的基础上,建立核电厂址储备库。在储备库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震、地质、水文、人口、环境、气象、交通、经济、电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核电厂进行优选,制定核电厂址开发规划,明确厂址的区域位置、规模容量、开发进度、先后次序,从而避免盲目选址,避免投资过热。二是严格控制核电厂址开发主体准入条件。为遏制“跑马圈核”问题,必须要明确核电厂厂址的开发主体应当是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减少厂址资源开发主体,规范厂址开发行为。三是严格核电厂址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程序。明确开发活动必须依照核电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科学论证,全面评估厂址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对于纳入规划的厂址,明确保护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二、加强核电资源配置,保持核电建设持续平稳

  我国承诺到2020年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依靠发展核电来完成。据有关研究表明,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需要达到8000万千瓦才能够实现上述目标。当前我国在运核电机组1253.8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2924万千瓦。从现在到2020年的8年时间里,共需投产核电装机约6700万千瓦,即需要年均投产8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因此,应当尽早出台《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好核电项目建设节奏,避免核电建设的忽冷忽热。

 

  当前,我国核电产业中,核电工程公司和主设备供应商发展相对滞后,企业实力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核电的发展。结合我国当前核电堆型繁多、还没有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规模化等特点, 要培养、扶持和壮大上述两类企业,要在整合现有核电资源的基础上,优选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一方面要大力整合核电设计、制造、工程管理等相关资源,整合重组相关企业,加速核电发展经验的反馈、交融、积累和创新,推动核电企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有选择性地重点支持几家具有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的核电设备成套供应企业,增强我国核电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核电建设主要涉及人才、资金和核燃料三方面核心资源。这些资源对于核电产业的高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缺一不可。解决核电产业发展中的核心资源约束问题,一是要多措并举加快核电人才培养,采取自我培养和引进人才相结合的方式。要注意培养技术、管理和操作等多层次核电人才,充分利用当前部分国家核电建设放缓的有利时机,扩大引进国际高端核电设计和建设人才。二是要充分吸纳各方面资金建设核电。要在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参股核电项目的同时,鼓励核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核电投资基金,聚集社会资金参与核电项目建设。三是积极谋划解决核燃料供应和乏燃料处理问题。在加大国内铀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和扩大利用海外铀资源的同时,建立核燃料储备制度。要加强乏燃料处理和埋藏地址的选择。

三、加强核电统筹管理,严格核电市场准入

  核电安全涉及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延寿、乏燃料处理等多个环节,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才能够保障核电发展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严格监管,确保核电安全。当前,核电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但其管理手段有限,难以有效协调各央企之间、地方和央企、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核电的安全发展,有必要充实核电主管部门的力量,增加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对核电发进行管理。

  日本福岛核事故说明,核电厂控股股东对于核电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为确保核电安全,要从建设和运营经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核安全管理体系、资金实力等多个方面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核电控股股东数量,确保控股股东实力。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明确核电控股股东为核电安全第一责任法人,以增强控股股东的核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对核电工程公司、设备主供应商进行严格管理,从资质、管理、人才等多个方面从严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从源头上把好核电安全关。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史丹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