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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院商品流通流通第61次会议—“关注电商价格战”

发表于 fengjing

2012814日,刘强东在12小时内连续发布24条微博挑起本年度规模最大的电商价格战。对此,媒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评论,其焦点在于一是本次价格战竟是“伪”三国杀,其实质是信息战、心理战的一场口水战。二是以透支“商业信誉、发展空间、品牌口碑”为代价的商战破坏了商业环境。三是一淘比价揭示本次价格战“先提价、再降价,和缺货显示”的潜规则,消费者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借开学之际,苏宁再掀第二轮价格战,挑战3C产品。越演越烈的价格战引起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担心,为此,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于927日在财经院学术报告厅,召开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商品流通流通第61次会议——关注电商价格战”座谈会,探讨本次价格战暴露出来的中国商业领域存在的问题。


 通过研究探讨,专家们形成以下观点和看法:


一是对类似事件政府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该有明确的表态。本次电商领域的价格战媒体给与了充分的关注报到,监管部门只有商务部有相应的表态,但只是提醒本次事件的相关参与方。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此事是支持、反对还是默许,没有相应的意见和态度。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消费者协会对此次价格战事件应发出相应的声音,此战不仅仅参战企业自身的竞争行为,还涉及消费者的权益,跟进一步讲对我国的商业信誉和整个商业环境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是对微博宣战和迎战的看法问题。本次电商大战由京东领导的微博宣战,其他企业的领导微博迎战开始。在微博时代,具有一定影响力人物的微博行为是否具有广告和营销性质?如果该行为具有广告和营销性质,那么,是不是违反《广告法》?需要专家做出判断。如果由于法律的缺失活不完善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得出明确的结论,那么,需要据此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类似的网络行为。


三是商家对商品的降价决定需要与供应商协商。目前,国内线下营销的扣点、饭店等营销模式已经发展到线上。依据《经济合同法》在商品所有权变动没有完成以前,商品价格变动需要与协议方协商,经销商不能随便给商品定价。在经销商不拥有商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不经与供应商协商改变商品定价和售价,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是此次电商大战宣传降价和降价幅度的真实性值得关注和考证。公开宣传的降价信息是否落实?如果没有实质性降价,那么就违反了《广告法》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的要求。如果降价宣传落实了且低于成本价,那么就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规定。如果先提价再降价或者降价后缺货,那么就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总之,对此次事件,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应积极介入调查,不能就此完结,不然的话,类似的事件会没完没了,不利于中国商业市场环境的规范改善。


五是对本次电商价格战的具体看法和态度。对于本次价格战,与会专家认为不合理性,原因是不讲利润、没有供应商参与。本次价格战京东提出“三年价格战零毛利”这违背商业精神和原则;同时,此次价格战存在大供应商和品牌供应商不参与,小供应商被迫参展的情况。在终端控制和我国当前的商业模式下,中小供应商很可能是本次战役的牺牲品和受害者。


在探讨分析本次电商价格战事件的基础上,专家们提出以下几点反思和追问:


一是本事件反映出现在我国企业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淡薄。企业家具有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值得受到社会的尊重,但是企业家特别是知名企业家的言行需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因为企业家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这要求企业家需要学习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就以本次价格战为例,参与企业的做法可能涉及《广告法》、《反垄断法》、《经济合同法》、《价格法》等等。个人违法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公司企业违法同样也会受到惩罚,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家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对当前我国商业企业盈利模式的拷问。在我国买方市场、非品牌产品多、地位弱、融资难的大环境下,零售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扣点、返点经营模式盛行,导致自销产品占比很低,零供关系紧张,供应链关系脆弱。同时,扣点转嫁消费者,推高商品价格,形成商家盈利、供应商不吃亏,增加消费者消费负担和成本的现状。通过改善国内市场和融资环境、积极大力推进商业企业回归主业,提高自销比例,承担经营风险,改变企业融资方式和途径,增强盈利能力,回归商业的本质是当前商业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是关于商家(电商、传统商)行为、政府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反思。


国内商家中的电商特别是B2C模式的盈利模式在哪儿?京东面临经销商品结构转型和融资转型,但是盈利模式究竟是什么?目前依然还不清晰,何时止亏为盈还是未知数。传统零售商在电商冲击下也面临转型问题,要不要做电子商务,不做难;做,亏钱,也是一件很奢侈的事。在电商大潮的冲击下,供应商,特别是有实力和品牌供应商的行为也在转变,由依赖零售终端也开始做起自己的电子商务。商家行为在潜移默化的发生转变,未来走势如何还很难判断。


网络和电商的发展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由事后监管向实时监控转变,由区域性监管向跨区域监管转变。但是,在网络时代,政府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需要立法和执法部门在现有法规体系监管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政府执法提供依据和支持。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的有价无货问题,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以及消费者理性和非理性问题都是网络时代遇到的新问题,在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还需要中介组织,特别是消协、电子商务协会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共同推进我国网络消费环境的改善和规范。


与会专家认为:此次价格战以闹剧开始,很可能会以悲剧结束。


资料整理:荆林波(社科院财经院副院长、研究员),王雪峰(社科院财经院助理研究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