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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技术条件具备并不是环境税开征的理由

发表于 cjyyzb
  最近,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强调要通过开征环境税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上,经济发展过程总是伴随着环境污染。先行者如此,后来者也很难避免。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就想努力避免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事与愿违。现实走过的仍旧是先污染再治理的路。至少到目前为止如此。相比之下,不少发达国家却恢复了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如今,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改善的迫切性在逐步增强。而且,可持续发展也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中,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有市场价格。私人成本常常与社会成本偏离。这样,好东西往往生产太少,坏东西生产太多。按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所指的路,要设法让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部分,可通过征税的办法来加以解决。开征环境税的思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当然,如果是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那么对应做法就是提供政府补贴。

  环境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税包括所有有助于环境保护的税种。资源税、消费税等就有类似功能。狭义的环境税是指独立开征的环境税。它是直接针对环境污染课征的,对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和排放数量征收的。

  要开征独立的环境税,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对哪些污染物的排放课税要进行选择,对排放数量需要进行有效测定。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对一些污染排放行为征收排污费。这是独立环境税开征的基础技术条件。

  当前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可以理解为环保费改为环境税。从规范的力度来看,环境税的强制性远高于环保收费。环境税的出台显然对环境保护有利。但问题也将由此而生。无论是环保费,还是环境税,都构成了纳税人负担。在同样的收费(征税)标准下,环境税所带来的实际负担就可能超过环境税。对于纳税人来说,有意义的不是名义负担,而是实际负担。

  经常有人强调环境税开征的技术条件成熟。技术条件成熟不等于开征时机成熟。一种新税的出台,必须兼顾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环境税势必增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是一种增税措施。在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经济困难仍将持续一段时间的现实面前,任何加税措施都不值得欢呼。

  环境税如果不能有效转嫁,那么这可能导致纳税人所在行业承受不了税负。如果相关税负可有效转嫁,那么下游企业能否承担也将是一个问题。与其在经济增长不确定的背景中增加不确定性,还不如暂缓环境税的开征。

  环境税的开征还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不管是环境税,或者其他税的开征,都必然加重宏观税负。环境税开征之后,最终完全可能向消费者转嫁,从而带动物价上涨。社会是否有接受能力,也不能掉以轻心。

  环境税开征与否还需要将之置于环境保护公共政策体系中进行选择。环境税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环境保护,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也需要理论的探讨。环境保护不仅仅需要环境税。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生产生活习惯的改变,同样有助于环境保护。

  环境税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环境税只是环境保护公共政策体系中一种工具。在许多领域,环境保护需要借助于规制政策,而不是通过支付污染代价的环境税。人类社会很难排斥环境污染。在污染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某些有损环境的行为本来就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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