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西方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减税理论是导致劳动与资本所得税负严重失衡,各阶层收入与税负高低倒置,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近期美、法等国为应对财政危机,向富人增税,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但毕竟向公平税负的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对同样受困于收入分配问题的我国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无启发。
关键词:股权收益 资本所得 减税
一、西方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理论及其在多国税制中的体现
西方的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理论,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避免企业、个人间经济性重复征税理论
这个理论是指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来自公司已征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分配,再征个人所得税,是对同一所得来源,分征两种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必须避免。目前国际上避免此种重复征税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分率制或称双率制,在公司(企业)环节,对分配利润(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这部分利润)和非分配利润(不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这部分利润)分别制定高低两种不同公司所得税税率,前者低于后者。二是扣除制,应用于公司层面的,是允许公司把股息红利金额,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类似对利息支出的处理;应用于个人层面的,是允许个人对股息红利分类申报,进行部分或全部扣除。三是归集制,或称归集抵免制、归属制,是在个人层面,把原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或全部,看作是个人所得税原先预扣缴的税款,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这部分预扣缴税款,加在应税所得的股息红利中,从计算出个人的应纳税总额中扣除。
(二)资本所得减免税能激活资本市场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理论
这种理论是把减免税,特别是股权收益、转让所得减免税,当作刺激投资、创造就业、发展经济的主导力量,认为减免税可以鼓励对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高科技风险投资,刺激资本流动,激活资本市场。
在以上对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理论的影响下,各国对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课税,普遍实施了不同于对劳动所得课税的制度。一是对个人劳动等一般所得,普遍采取多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税级适用的税率,高低差距大,最高边际税率高;而对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多采取较低限的比例税率或较低税率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个人股权收益、转让所得给予了较多的减免税和扣除计算等特别优惠措施。
例如,北欧诸国实质是实行二元大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一般只划分劳动所得与非劳动的资本所得两个大类,对劳动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且该比例税率只大致相等于劳动所得低税级的税率水平,各年度税率有所不同。其中瑞典2010 年劳动所得税率,包括中央税、地方税在内,为32% ~ 57%(地方级工薪所得税率为27% ~ 36%),资本利得(包括股权收益、转让所得)税率一般为30%,出售非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税率仅为25%,均可抵扣出售股票损失的70%。挪威劳动所得税率为28% ~ 46%,资本所得个人所得税率和公司所得税率,同为28%。芬兰劳动所得税率为25% ~51%,资本所得税率为28%,公司所得税率为26%。丹麦劳动所得税率为34.3% ~ 51.5%,而资本所得税率为28% ~ 42%,2012 年最低边际税率降为27%。①
又如法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对一般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2010 年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1%,2011年起,年应税所得额在25 万欧元至50 万欧元的部分,加征3% ;超过50 万欧元的部分,加征4%。对资本所得和投资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制,其中居民转让证券所得,从2011 年起,税率由原来的18%,提高为19%。同时,加征12.3% 的社会附加税,合计税率为31.3%。从2006 年起,转让持有期限满6年的股票所得,减征1/3 的个人所得税;满8 年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只征12.3% 的社会附加税。转让股票发生的亏损,可冲减股票转让所得,并可向后结转十年。②
德国采用综合税制,2011 年对一般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另加征5.5%的团结附加税。股息红利和出售股份所得的税率是25%,另加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是26.3%。③2003 年前曾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在计征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时,可以把这部分所得和原已在公司环节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额,全数抵扣。④
意大利对一般所得,2011 年采用23% ~ 43%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所得,从2009 年起,对在公开市场转让不超过2% 的投票权,或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 ;或者在非公开市场转让不超过20% 的投票权,或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 的资本利得,皆按12.5% 的比例税率征税。其他超过上述限制的资本利得,按49.72% 税率,征收超额累进税。对于红利也按相同的制度处理。⑤
英国对一般所得(含三项资本所得)适用20% ~ 50%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对资本所得中的股息所得,规定了较低的10%、32.5%、42.5% 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⑥
美国采取综合税制模式。20 世纪初,美国对资本利得全部按一般所得征税,直到1921 年才开始有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1942 ~ 1978 年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个人持股一年以上期限的资本利得,将其所得金额的50% 免予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979-1986 年,又把此项免予计税的比例调高至60%。当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是50%,那么前项资本利得实际适用的税率,也就降为20%。1980 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采用两级税率,税率大大降低,前述60% 的减征额,暂不执行,资本所得按一般所得征税。但过了几年,对长期资本利得,又采用优惠的低税率,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 ~ 5 年的,税率为20% ;持股期限在5 年以上的,税率为18% ;个人一般所得税适用的税率级别为15% 的低收入者,持股期限在1~ 5 年的,税率为10% ;持股期限在5 年以上的,税率为8%。个人短期资本所得仍按一般所得征税,不适用低税率。2003 年小布什政府实行大减税政策,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20% 的税率,降为15%,股息所得也同样适用。其后经两次批准延期,一直沿用到2012 年12 月底。同时期一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35%,年收入超过38.835 万美元的家庭适用。⑦
由于对股权收益、转让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并有多种减免和扣除的税收优惠,所得越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大。美国100 万美元收入的家庭,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是中产阶层(年收入40 万~ 50 万美元)的两倍。这导致以资本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特别是拥有巨额资本的富豪承担的税负远低于其他人群,不同阶层人群的收入与税负水平严重倒置。以2012年美国两位总统候选人来做比较,共和党人马塞诸塞州前州长米特·罗姆尼夫妇2011 年收入2 090 万美元,缴纳个人所得税320 万美元,由于罗姆尼拥有1.9 亿~ 2.5 亿美元的巨额财富,收入中绝大部分的1 300 万美元,来自投资收益和股息,适用15% 的低税率,还有其他多种减免扣除,实际适用的税率更低,因而与其他收入的缴税平均下来,实际总税负仅为15.3%。而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夫妇,2011 年收入78.9674 万美元,其中没有投资所得,适用一般所得10%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减除各项税收优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2074 万美元,总负担的实际税率为20.5%。罗姆尼夫妇的年所得额为奥巴马的26.47倍,而按实际负担的税率对比,却低了5.2 个百分点。同样,美国“股神”沃伦·巴菲特2011 年8 月公开自爆他的2010年联邦税单总额为693.874 万美元,税收负担率仅为他当年所得额的17.4%,而他手下20多名工作人员实际税收负担率,平均为36%,由于股权收益、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加上富人享受的多种形式的减免、扣除税收优惠,年收入超过100 万美元的富人,其实际税收负担率,往往低于或是相当于年收入10 万美元的中产阶层。
二、要清醒认识西方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理论的片面性
避免企业、个人间经济性重复征税理论,作为西方国家对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的一个理论基础,有很大片面性。这从前述多国相关税制的实践导致劳动与资本收入税负严重失衡的情况,已大致可以说明。再从法理上说,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固然是来源于企业利润,但两者毕竟是不同含义和范畴的所得。企业利润是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总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效果,而股息红利纯属投资者投出资金、取得股权的产物,是企业全部利润中,属于已征企业所得税在股东间根据股权份额,进行金额大小不同分配的一个部分。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实体,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这种独立的权利同自然人并无两样。两者当然也应当各就其所得收入,独立承担纳税的义务。公司就其全部利润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或称企业所得税),个人就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不同,课税对象的内容不同,缴纳的税种不同,怎能说是重复课税?
当然,为了公平税负,便利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在税制设计中,应当尽可能避免重复征税,但这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例如世界各国为了对烟酒和特种高级消费品的产销加强管理和充裕财政收入,既普遍征收增值税,又就同一商品流转额,再征特种消费税,这是明显的对同一商品流转额重复征税,但却是当前国际上的通例。
西方的避免企业、个人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理论,同样影响着我国的税制。如我国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定为20%,就是西方国家对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理论的体现。近年我国的一些税务专著还在宣传这种避免重复征税理论,认为在我国,除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不存在企业、个人间的重复征税外,其他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仍普遍存在上述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为此还提出了4 个方案:在公司环节对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利润部分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许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是在个人环节,直接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是在公司环节,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设计低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征税。其中最后一种方案可优先考虑选择。③这种论述,似不够恰当,可考虑研究修正。
资本所得减免税有助于激励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的理论,同样也有很大片面性。诚然,减免税作为税制的一个特殊组成要素和特殊调节手段,是必要的,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也是能对鼓励和引导投资,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减免税毕竟是一种特殊调节手段,是对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鼓励或照顾,其只能局限在特定的较小范围内,而不适用于普遍调节;要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并适应当时经济社会的情况和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减免税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积极作用。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普遍对资本所得采取减免税优惠,导致劳动与资本所得税负严重失衡,更拉大了贫富差距。以美国为例,小布什担任总统时期,倡导减税,特别是对资本所得减税,以刺激经济增长、减少赤字。实践结果却是,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与税负严重倒置,不同阶层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010 年,据美国国内收入局的数据,当年有2.2 万个收入超过100 万美元的富人家庭,个人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超过15%,而收入为10 万美元的家庭,实际负担率却为16.1%。可是经济却未有起色,反而是预算赤字越来越大,国债规模不断突破国会确定的发行最高限界,屡创历史新高。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严重失平、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日益悬殊的情况下,消费拉动经济乏力,面对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经济低迷,即使再对资本所得大量减税,富人也不愿扩大投资。据美国运通出版公司和哈里森集团联合进行的2012 年美国财富调查显示,占美国人口1% 的富人,现在是大量囤积现金,手持现金为前几年的3 倍,视股市为“真正的风险”,不敢投资,不愿消费,面向金融市场的投资,从2007年占76% 的资金,减为只占44%,对实体经济构成危害。美国最大企业之一的苹果公司,现是把资金用于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而不是用于扩大投资。
综上所述,西方的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理论及其税制实践充分表明,其只不过是帮助富裕阶层,特别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亿万富豪更多发财致富。我们对此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消除不良影响。
三、我国亟须改革个人股权收益、转让所得税制
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笼罩下,西方国家经济疲软下滑,失业大量增加,巨额财政赤字和国家债务无以为继。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些富人也深感不安,呼吁向他们增税。突出的是美国“股神”巴菲特2011 年8 月14日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坦言自己“已经被对亿万富翁们很友善的国会呵护得够久了”,呼吁国会和总统“为我增税”,“为富人增税”,年收入超过100 万美元的富人,至少征30% 的税,年收入超过1 000 万美元的富人,要征更多的税。②紧接着美国“财政力量之爱国富豪团”的138 名富豪,于2011 年11 月16 日联合签名上书总统和国会称:“良好的经济曾让他们受益,现在也希望别人能得到好处”,为国家考虑,请求对他们多征税。
奥巴马赞赏巴菲特的建议,特命名为“巴菲特规则”,2011 年9 月起,几次向国会提出议案,要取消小布什政府时期延续下来的对富人减税法案,并以“巴菲特规则”为主要内容,要对富人采取大幅度增税的多项政策措施,以削减财政赤字。但奥巴马的几次提案都遭到共和党议员坚决反对,未获通过。其后,经过两党人士反复谈判磋商,双方各自退让、妥协,终于在2013 年1 月1 日,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了《2012 年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缓解了“财政悬崖”危机。该法案虽也称《2012 年美国纳税人减税法案》,保留了主要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减税措施,年收入40 万美元以下的个人和45 万美元以下的家庭,仍继续享受小布什政府时期的减税优惠,并使之永久化;同时延续了鼓励企业经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毕竟实现了美国20 年来首次对富人较大幅度增税。
在法国,2012 年7 月议会审议通过了《2012 年财政法修正案》,开始实施总统奥朗德的税制改革新政。一方面是废止萨科齐主政时期的两项标志性税政:一是废止把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9.6% 提高为21.2% 的规定。原政策意图,是以此项增收,来弥补降低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征摊金带来的132 亿欧元缺口。现废止是鉴于增值税会转嫁给广大消费者负担,加大工薪阶层压力。二是废止加班报酬免税条款。理由是此项免税,虽可提高现职岗位职工增收的积极性,但却会导致雇主倾向于迫使现有职工延长劳动时间,而不愿招募新人,使失业问题更加恶化。废止后,2013 年可带来1.8 万个新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是实施一系列对富人和大企业增税的政策措施,如开征财富特别贡献税、收紧遗产和赠与税、开征金融交易税等。③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10 月18 日晚投票批准在今明两年内针对年薪超过100 万欧元(约合136.9 万美元)的个人征收接近75% 高税率的“特别富人税”。其他国家如德国、英国、奥地利、葡萄牙等欧洲国家对高收入阶层也有增税的动议。
总体来说,西方的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的减税、轻税理论,及其体现的多国的相关税制,导致了不同阶层的收入与税负高低严重倒挂,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既失去社会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经济发展。近年来,美、法等西方国家为了削减无法支撑的日益庞大的财政赤字,遏制不断突破最高发行限额的国债规模,为了缓解不同收入阶层间税负严重失衡所导致的贫富差距不断恶化的矛盾;为了增大广大公众的购买、消费能力,减轻小企业负担,提振经济发展活力,无奈实施了对富人增税的重要举措。
富人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是资本所得,对富人增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改革对个人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缩小劳动与资本所得税收负担的差距。西方国家对富人增税的宗旨只不过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减少不同阶层人群的税负严重失衡和收入分配的过大差距。
我国个人股权收益、转让所得税制,在较长时期内,借鉴了西方国家相关税制的一般做法,对资本所得主要是大额资本所得,实施了过于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与西方国家相关税制的类似弊病。劳动与资本所得间、不同阶层大小所得间,税负较大失衡,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与资本的收入分配差距。我们要清醒认识西方股权收益、转让等资本所得减税、轻税理论及其体现的欧美多国相关税制的实质;要在近年美、法等国相关税制的一定转变中得到启示。
虽然美、法等国对富人增税,是在一定范围及一定限度内,并未到位,仍然存在严重的税负不平矛盾,同公平正义的要求差距很远,但其毕竟向公平的方向跨出了一步。我们应遵循党的十八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要求,针对现实存在的矛盾问题,抓紧研究改革现行个人股权收益,转让所得税制和相关税制,缩小劳动、资本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时间: 2014-04-29 来源:国际税收 作者:王诚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