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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

发表于 cjyyzb
    各位领导,很开心今天参加这个会议,一个星期以前当初滕祥志打电话,希望我参加这个会议。这个中心的名字是很有智慧的,原本叫税法案例研究,我说一定要加上“财”字,他犹豫了很长时间,说要不要加,一我说定要加。刚才很多专家讲得非常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我也从头到尾读了一遍两遍,刚才高院长讲的也很好,其实说财政问题,是我们这一次整个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也可以说是我们整个的改革,国家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谈,当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制度,我们一定会问他为什么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并不是我们有某种褒奖,其实它是回归财政的一个本能,财政究竟是干什么的,财政这个财,财政过去有人讲说是三分财七分政,其实我认为应该是七分财三分政。财,财产,财产背后是权利,财产权利,而这样的财产权利既包括私人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公共的财产权利,而这样的一个权利涉及到几大方面,一个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问题,一个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一个是立法与行政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个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各种关系体现的是一个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问题。所以我们这里是回归财政的一个本来面目。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它其实解决了我们过去改革过程中长期欠债的一个问题,我们在1994年提出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它的功劳很大,但是我们看它明显的不足,因为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它是一个形成主导的财税体制改革,而不是一个法制的主导的财税体制改革。所以这种行政主导在某一个特点定间里面,它的效果很明显,但是它后面的不协调性、不可持续性这些问题,暴露的越来越大。我们讲中央和地方,这个市场如果是法制化的,能财权够逐步的上移吗?大事权能够逐渐下移吗?家可以想很多的问题,整个财税领域里边,法制的缺位,财政的核心问题是法法治所以我们讲财政一,,它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经济的基础。二,我们国家不仅是大国,而且是强国,要强国要实现民富国强,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我们的一种期待。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讲法制,财政的核心就是法制问题,它要有法法治为保障,没有法法治为保障,这样的财政是不够持续的。所以这里面我是想解读一个方面,讲一个问题,因为时间问题,财政问题我不详细花时间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最近写了一本书应该会出来,叫《财政之道》副标题就是财税法制,这也是我们这么多年的一个成果的积累。

    第二个解读关于税收法的问题,今天我们写了一篇文章,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律原则。对于税收法律原则或者财税法律原则,它是我们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石,通过这样的基石,把各种关系用一个法律把它固定下来。但是我想谈一点,中央还是要从战略家的眼光,高屋建瓴的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要谈财税体制改革,不能光看第五章,它的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在这章节里面有重点,在其它章节多少都有深度不同的涉及。我们看一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这个决定的一个说明,提到财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所以财税改革是有阶段性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我们并没有到位,是分几个阶段的。所以我们在学习三中全会的决定的时候,一定要把习总书记的说明联系起来一起看。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有不少媒体,我们在前天召开了一个研讨会,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财税体制改革,我们今天在座的有不少专家也参加了。当时来了三、四十位专家,三十多个媒体,所以这些天陆续的在网上报道一些内容。

    对税收法定,它应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我们的社会有很多的误解,这里边有两种误解,比如在第五章的第18条,讲到说要加快房产税立法并推进改革。我们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这里究竟是在说我们要修改房产税条例,还是说我们要重新制定房产税法呢?因为它是讲房产税立法,房地产税是包括四个税种,但是这里面的核心,我们讲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这样的税,当然核心的问题还是房产税的问题。现在有一些误解,我们有一些固有误解,说这就是要修改房产税条例,这是一个。第二,有人说在第八章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针对地方而言的,说是地方不能更改关于税收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两种理解都是错的,都是不对的。税收法从它一开始产生就是指的法律,为什么要法律,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政策,不是因为其它的原因,这里头很清楚,我们再看第九章,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里边,它的意义,三十条讲得很清楚,要建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这里边我们要准确理解中央的关于房产税立法的问题,这是我想表明的一点。但是这里面在第八章的第27条,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里面提出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告诉我们说,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是现在一下子全部都解决的,它是要分阶段、分重点、有突破。我们现在两大改革,一个是营改增的问题,一个是房产税改革试点的问题,这两个改革在我们今天讲税收法律里边,在目前的做法是应该有区别的。

    今年两会期间,山东代表提出税收法立法权回归人大(今年5月份,关于税收法律入宪送给中办和国办,当时写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引起中央的注意,用了一个智慧,用什么,是从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入手,因为收入分配的问题是中央高层关注的,如果我们只是一般体制的法律,也许不会引起中央的注意。所以在这个时候,我想跟大家提出这个问题,尽管现在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但是制定法律有时间表,有一个路线图,有时间的先后、有重点,在重点里边现在选择的突破口是什么,就是房产税的问题。中央很清楚,自然税没这么说,环境税也没这么说,包括营改增也没这么说。我们要落实税收法定在行政法规没有制定法律以前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如果我们某一个税种的改革,它是以不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为前提的,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征收。营改增总体条件来讲,不以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为前提,但是房产税不一样,房产税要改第五条第四款,它是在增加所有纳税人的税负,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央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要立法,要跟后面的法律,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前后连在一起,在这里寻求突破,房产税的立法是应该制定法律,而不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所以这一点媒体在宣传的时候不要给社会形成误解,而且我们现在有些部门要跳出过去的旧思维,要在新的思维上跟中央的决定保持高度的一致。因为今天我们来了媒体,我很希望大家来澄清这样一个问题,不要造成误解,好像只是对地方限制,不是的,是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一个,我们要回到十八大提出来的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去化解矛盾、消除误解。今天现在的房产税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问题,前两天原财政部的部长项怀诚说了,谁要说房产税坚决反对,这是社会问题非常突出的时候,我们需要智慧,要形成政府和纳税人的良性的互动,这个良性的互动是什么?就是法律,而不是说在短期内追求效率,但是上海重庆试点效果究竟怎么样,再需试点十个省市,效果还不会很好。为什么不用两三年的时间,让全民来参与,立法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我们现在很多人只是谈结果,不谈过程,我们要过程让社会形成共识。我们的税不仅要考虑立法的正当,不仅要考虑目的的正当性,更重要要考虑程序的正当性。

    我们现在在很多税收政策出来一个,老百姓质疑一个,出来一个质疑一个的情况下,这时候应该有大智慧,回到三中全会的决定里边来制定法律,这是有区别的,不是说把现在把所有的税种全部上升到法律,这有先有后,有重点,现在是在房产税上的寻找突破,所以我在这里特别强调我们的媒体要很准确的去解决的这个问题,这是我想表明的一点。

    刚才我们陈甦书记,他讲话很直率,他也对财税法进行了一个批评,学科的发展就是要能够经得起不同人的意见和批评,让更多人了解。如果说陈书记所讲的中国财税法问题的几大方面,我想这些方面在十年前是存在的,我们一直在进行一个现代财税法的转变。我们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边,我想说一点,我们现在对于整个财税重要性,是因为我们党和政府都在补课、在上课,因为过去这个方面欠缺太多,我们欠了太多的账,再一个从法制方面,我们的立法太滞后。还有我们的整个法学界是很亏欠财税法学科的。长期在很多方面,对这样的学科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的学科对于国家来讲,对于我们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过去说财政理论,在近两年提出很重要的理论,一个是公共财产法理论,一个是理财治国理论,这个理财治国理论跟十八届三中全会紧密相连,所以我想通过这样的形式,社会更多的人关注这么一个学科,它涉及到整个的方面,财政法在法学里面也是一个多学科的问题。所以我们财税法叫做领域法学。宏观调控只是它的一个补充的功能,我们是过分夸大它的宏观调控的功能。财税法的研究成立于2001年,到现在12年了,不是现在刚刚成立,这个在全国财税法学者的努力的情况下做了很多事情,滕祥志研究员也是我们理事,他做了很多重要的事情。

    从财税法的案例的研究,它很有意义,这个意义在于我想我们不是为了研究案例而研究案例,我们研究案例的目的是要推动国家法制的发展,是要推动财税法制的发展。在2005年,在北大财税法中心举办的税收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中国税收法研究里边,我们想作为一个开端,在座很多人参加,印象应该很深刻,当时我们请了很多国内外的大法官和律师。我们现在的财税法的案例研究,有两个制度的障碍,税收征管法88条的复议前置程序一定要取消;另外,花钱买诉权也极端不公正。这两个制度,我们至少有两个制度的障碍,这两个制度障碍如果不加以解决,财税行为就不能在一个税收法定、财政法定这样的原则之下来进行,我们所有的党的文件、政府的文件或人大的文件以及地方文件里边,第一次提出税收法定问题,过去从来没有过,看来中央高层对于税收法定极其关注,但是我们案例的发展,现在《税收征管法》第88条,两个前置,这两个前置严重阻碍了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实际中能有多少案例?要花钱买救济,所以这个里面的制度,上次总局里面征管司的领导受宋局长的委托,专门谈了这个事情,这个方面对于我们国家财税法案例的研究,制度上的障碍要解决。第二个,我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这次是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对于法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问题,有了高度的重视。如果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有了一两个诉讼案件的时候,行政机关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一定会非常慎重。所以三中全会决定的这些问题都有很大的帮助,我也希望我们这个案例中心能够在我们财税法的研究里边,能够先做一步,下一步有一个财税专业委员会,有一个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还有一个是金融税法与财政税法专业委员会(音),下一步讨论成立一个财税法的案例专业委员会,这不仅仅说在社科院财经研究院里边有。社科院里面的财税法的研究,应该在全国里面起到龙头作用,这个龙头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财经战略研究院,我想我们的法学所要加强这方面的力量,财税法的问题是涉及到我们现在所有的法学学科,所以研究会里边的搞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的,研究会里不少,我们很注重这个方面,我也更希望我们的法学界来经常关注这个学科,经常看看这个学科的学者们他们所发出的一些有分量的成果,这时候的很多看法,就会随着这些成果在不断地改变,最终促进法制的发展。

    祝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