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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磊

发表于 cjyyzb
    各位专家教授,早上好!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邀请!我是高老师的第二个博士后,我师兄是施正文教授,他是高老师的第一个博士后。高老师这边财经战略研究院的活动我非常愿意参加。我所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们司主要负责对大企业提供服务,个性化的服务,诉求的解决,以及它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税源的监控、税务审计。我们司是2008年新成立的司,所以业务上还比较新,可能不像其它的司局,大家都熟知,我们司的历史比较短,是一个年轻的司。

    今天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我觉得是非常重大的一件事情,也是非常适应当前的一些方面需要的一件事情。这种需要我觉得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立法的需要,包括人大立法、国务院立法等等。我本人比较荣幸,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起草,我一直是起草组成员,当时作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法案组成员参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过程中,我觉得需要对日常的稽查、管理、服务中所产生的案例进行研究,给立法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我觉得中国的案例可能不仅仅来自于法院的判决,可能会来自于日常的税收管理中,反映企业的一些需求。二是企业的需求,现在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对一些税收争议的解决,对税法的确定性,都是有很大的需求,这需要进行案例研究。刚才李司长也说,大企业司应该为大企业提供事先裁定的服务。

    我写了一篇文章《事先裁定制度研究》,发表在《税务研究》2012年第9期今年获得了全国税收科研成果奖。我主张在中国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我除了写了这篇论文,也组织起草了《大企业事先裁定规程》,草稿起草好以后,我们在征求各个司的意见。但是制度的出台,可能还有一个出台的过程,我们在积极推进。现在搞群众路线教育,我参加有关活动时发言,走群众路线,我们的税务局面对的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有税收政策确定性的需求。比如企业提出一个重组的业务或者经营的业务、投资的业务,究竟如何适用税法,税务局应该给企业一个确切的回答,税法的确定性必须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还有一个问题,是税法执行的统一性问题,税务局执法应该是统一的。比如同一笔业务,有的省有没有征税,而有的省征税了,大企业都是跨区域的,可能企业集团在多个地区都有机构,政策执行不统一企业就会有意见,这也是纳税人反映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案例,我们要研究的税收案例,它不仅仅来自于法律,可能来自于征管中,来自于税企双方的争议,来自于纳税人。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诉求,实际上都是税法适用的案例。为什么提出这样的案例?可能税法是不明确的。我在美国读的美国税法硕士,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在整个《国内收入法典》中分量占得很重、规定得很细,另外财政部有七本规章regulation,国内的数收入署IRS还有七本征税的规则rulings,整个摞下来有16本书。而我们国家的税法都是只有几十条,原来老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只有20条,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只有60条,具体政策的明确性、确定性,就无法满足千奇百怪、变化万千的企业经营的活动、企业投资的活动,企业重组如何适用税法,这些都是很好的案例。我们要在执行税法中去明确纳税人的需求,只有明确了,纳税人才能对税收执法满意。

    我们可能在法律上也有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我参加了所得税法立法,咱们国家的《立法法》规定,谁立法谁解释,日常征税活动中,纳税人所产生的问题,不可能都由全国人大解释,也不可能由国务院制办解释,就是税务局和财政部有没有一个解释权的问题,税务局需要事先裁定的制度问题。但是咱们国家现在纳税服务产品还比较单一、比较少,执行起来还有一些法律的障碍。恰恰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成立,可能有助于推进一些不明确事项、不明确案例的解决,也给人大的立法提出好的建议,也给税务机关管理提供好的建议,也给我们的服纳税务提供好的建议,这样可能共同有助于在财税方面推进整个政府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我们司有给纳税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诉求的解决、个性化服务、管理一些问题的解决的责任,我也在此表个态,也有合作的意愿,下一步和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共同把我们的案例研究做好,我就简单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刘磊,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