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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绍华:促进消费的“非收入”对策建议

发表于 yishaohua
        “扩大消费特别是扩大居民消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虽然从1998年以来,我国已将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但投资需求一直是扩大内需的主要动力,08年金融危机以后,促进国内居民消费逐渐成为战略重点,并且成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般观点认为,改变分配机制、提高居民收入、提供更多保障性公共服务是促进居民消费的治本之举,但是这些举措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实现,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市场环境等,以期促进居民消费,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并不显著。本文在此思路的基础上,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政策机制,试图找出一些新的促进消费的“非收入”对策建议。
        一、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
        1、流通环节过多,流通成本高居不下。
        由于我国流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企业集中度不高,导致流通环节过多,以零售企业为例,销售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量很少,99%以上是中小企业,大多数企业以区域市场为主,从而导致绝大多数企业无法与生产产地或厂家进行直接采购,而必须通过批发环节,有的商品从产地到消费者手中,中间的流通环节多达5、6道,而象美国沃尔玛这样的大型零售企业,其所售商品的流通环节仅有2、3道,大大降低了流通成本,也是保持“天天低价”的秘诀之一;对农产品而言,由于我国农业传统家庭式生产模式,农业组织化程度较低,农产品需要通过产地的小规模集聚,到批发地大规模集散,再化为小规模集散,最终到销地农贸市场等多个环节,导致农副产品在产地和销地价格差异巨大,而其中居高不下的流通成本是主要因素,据调查,我国蔬菜在流通环节的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至3倍” 。
        2、企业缺乏诚信,商业欺诈现象屡禁不止。
        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措施打击各类商业欺诈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但是由于惩处力度较弱,使其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为了促进消费,各部门纷纷出台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推行各类促销活动,推动商品流转,降低库存,但是许多商业企业包括一些大型或者知名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采取各种手段欺瞒消费者,包括以正品的名义打折或降价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或者先调高商品价格,然后再以打折返券等形式销售,使促销价往往比正常价格还要高或者基本相同,最严重的是即使知道一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业企业还经常通过促销活动进行销售,同时声明促销商品质量不保证,使一些消费者吃暗亏,无处说理,也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企业的这些做法无异于杀鸡取卵,但是由于存在虚假宣传或者价格虚高的企业非常普遍,而且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使其明知故犯,也正因如此,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商业环境。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安全质量问题频发。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出台了《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项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宽泛、缺乏细节规定,并且部分内容滞后于现实发展,而且缺乏较重的刑罚措施,使许多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知法犯法,尤其是一些知名企业也加入到其中,例如苏泊尔汤锅事件,万科地板门,蒙牛致癌物超标、都是影响极为恶劣、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果说数目众多的小企业产品质量难以监管,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得以解决,那么这些大型知名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对消费者的影响,乃至对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都是难以估量的,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严惩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而纠正整个社会的宏观环境是我们需要面对的,同时如何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企业对公众负责,也是我们要学习的。另一方面,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联动机制,尽管上述部委出台了各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文件,但是基本上各管一段,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也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点,尚未形成相互协调的管理体系,使监管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导致产品安全问题屡管不止。
        二、对策建议
        1、强化行政管理,建立高级别促进流通发展领导小组。
        由于商业流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行政部门“各管一段”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经常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因而应加强行政组织管理,建立高级别的促进流通发展领导小组,由副总理担任领导组长,成员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由商务部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并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统筹研究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流通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包括给予资金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对流通业重点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和奖励,加大对重点流通企业的配送中心、物流设施、信息平台等方面建设的支持力度,改进信贷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的中小民营流通企业。
        2、修订相关法律,由经济处罚转变为刑罚惩处。
        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产品安全国家标准,将重金属、农药残留等作为强制性内容,对一些新型有毒有害原料、材料进行明确界定,增加产品强制“召回”规定,对企业“不法行为”涉及方面进行细化,降低“打擦边球”的几率,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法行为及产品留出处罚空间;二是将原来以罚没为主的惩罚措施转变为以刑罚为主的惩治措施,同时发挥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对原料提供、制造、销售制假、制毒产品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使其“制毒”代价远远大于所获不法利益,从而减少和杜绝此类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使人们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3、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村经纪人作为市场化手段的中介力量,在解决我国传统家庭式小规模农业生产面临的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经纪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低、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导致农村经纪人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起到相应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培养和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通过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专业化素质和职业素养,使其由自发行为“良心做事”转变为“专业服务”,培养一批高水平、责任心强的农业生产引领者;并且建立各级农村经纪人行业协会,一方面规范农村经纪人行为,使其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另一方面也保障经纪人自身合法权益,为其自身发展提供服务。
        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从而降低流通成本。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农产品销售和保障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是属于经营性质的企业,因此需要对进驻商户收取摊位费、管理费、交易费等多种费用,而经营户进一步将各种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推高了农产品最终价格,这也是我国农产品价格在产地和销地差异巨大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考察国外情况,可以看出美、法、日、韩等国都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产品,由政府投资兴建,并且给予免除税收、免收或者收取低额租金等优惠待遇,不仅降低了经营费用,而且发挥了监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功能,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为政府调控农产品供应提供依据。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免受高速公路费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公益性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且提供冷库、码头以及道路建设,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从而便利农民进入销售环节,减轻经营户负担,降低农产品销售地价格,促进消费。
        4、构建诚信商业氛围,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虽然“讲诚信、反欺诈”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从全社会来看,“诚信缺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使企业放心经营、顾客放心消费。具体建议如下:1)出台专门的商业信用法律,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使“诚信”成为一种社会责任;2)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堵塞市场监管和质量认证程序中存在的管理“空白”,从源头上切断不诚信产品进入市场的通道;3)建立行业诚信联盟,由行业组织制定统一标准,对违反企业进行严惩,重者驱逐出本行业,使“诚信”成为企业一种自律行为;4)建立独立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商业信用标准、建立商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减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推动信息透明化、实现信息共享,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时间:201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