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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珺:硬化预算控制才能有财政绩效

发表于 cjyyzb

  未来预算管理改革必然要强化外部控制,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预算法应为这一实践留出空间,以避免短期内再做大幅度的立法调整。建议全面修正本文第二部分中所提到的行政权越位条款,为预算管理法治化打下基础。特别是,草案(二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款条文明显超越了行政权力应有之边界,众所周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本系宪法规范的对象,此条款导致行政权的扩张,不但僭越立法权,更有僭越宪法之嫌疑,实不足取。


摘自: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2年09月27日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