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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发表于 cjyyzb
    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于1901年,由联邦政府、6个原殖民州政府、2个实行自治的地区以及大约900个州以下地方政府组成。澳大利亚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   一、历史沿革   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历了自由竞争、严格管制、放松管制、总量控制、市场运作等五个阶段。不同阶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力度及效果有所不同。   自由竞争阶段(1901~1927)。这一阶段正值澳大利亚联邦建立之初,各州政府作为独立的借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的债务融资。由于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出现了恶性竞争的局面,导致借贷成本高企、借款数量减少、借款期限缩短、还款时间提前。这种局面无论对澳大利亚政治还是经济都造成了负面影响。1927年,为加强对国家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1条规定,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接管了州政府债务,负责为其统一借债,对联邦和州政府举债的数量、期限、条件和时间等具有惟一决定权,但州政府用于国防和临时性借款可不经借款委员会审批。   严格管制阶段(1927~1951年)。这一阶段,借款委员会对各州政府在资本市场上的借款融资实行严格管制,特别关注各州政府的借款数量、利率、时间以及种类等。值得一提的是,新南威尔士州在1931-1932年发生了债务违约,最终不得不由联邦政府出面帮助其摆脱困境。鉴此,借款委员会决定,特定情况下通过强制没收州财政收入以应对其发生的债务违约。   放松管制阶段(1951~1983年)。在此之前实施严格的管制措施,对于整肃借款秩序、规范借款行为、提高政府资信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过于严格的管制措施也对各州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战后经济恢复和繁荣时期,各州和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借款融资需求旺盛,而战后市场上资本供应不足,联邦政府不得不为各州政府提供特别借款,并因此成为各州政府的永久性借款融资来源。但是,各州政府还利用规章制度和管理漏洞自行借款融资,为此,联邦政府又制定补充规定和附加条款以规范各州政府的举债行为。这样,放松管制阶段逐步到来。   总量控制阶段(1983~1992年)。随着各州借款数量急剧增长,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逐渐游离于借款委员会的监管之外,加之制度缺陷导致各州政府独立举债,借款委员会于1983-1984年禁止部分地方政府独立举债,监管各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并于1984-1985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限制联邦和州政府的新增借款水平。随着这一管理方法的实施和逐步完善,所有州政府的举债行为都纳入借款委员会统一管理的框架。   市场运作阶段(1992~目前)。总量控制方法实施以来,澳大利亚公共部门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降低,从1983-1984年的8.3%减少到1988-1989年的0。但是这种状况极不适应各州以及整个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加之总量控制管理方法本身的局限性,1988年昆士兰州发生了抑制和反对总量控制的事件。联邦政府于1989-1990年做出决定,不再代表各州政府向外借款融资,各州政府以自身名义对外借款融资和管理债务,联邦政府仅就过去代表州政府举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级政府向借款委员会呈报其借款计划,并由金融资本市场对地方政府借款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此后,澳大利亚公共部门借款数量恢复增长,其负债率在1992-1993年上升到5.9%。1992年,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也不得不承认总量控制管理方法失效,市场运作管理自然取代了总量管理方法。   近年来,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坚持“非负债经营”的理财理念,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相对较小,政府资产负债率较低,地方财政运行情况良好。2005-2006年,借款委员会签署了总额为20.99亿澳元的计划盈余协议,其中包括,联邦政府59.72亿澳元的盈余,州政府38.73亿澳元的净赤字。2005-2006财年,澳大利亚各州一般政府部门负债率约为1.8%。预计2007-2008财年,这一比率将维持在2%左右。
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现状

(一)举债权限

  澳大利亚规定:经财政部长批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透支、贷款或其他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通过举债所筹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为保障地方政府及时偿还所借债务,地方议会在举债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管理机构

  1927年,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正式成立,其成员包括联邦、州和自治区的财政部长共九人,联邦财政部长担任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公共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债务。   借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为各州和联邦政府制定总体借款融资计划;(2)对借款计划进行审查,并协调和确定政府的具体借款融资计划;(3)负责审查各级政府呈报的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鼓励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对整个借款融资及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等等。
(三)风险控制

  为了应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澳大利亚逐步形成了以预算管理、规模控制、信用评级、透明度要求、债务化解为内容的风险管理基本框架。   预算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需向借款委员会陈述下一财政年度的净融资需求。借款委员会审查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提议,分析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及其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为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需进行债务预算调整,委员会将内部商定此类调整的性质及其在各政府中的债务分配情况。   规模控制。借款委员会为限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采取了以下措施:规定各地呈报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般政府、非金融公共部门的现金赤字(盈余);为政策目的进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净现金流量。设立规模控制线。由借款委员会分配的借款额度与预算报告中的借款额度之间的差额,以及本年度借款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报告中的借款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非金融公共部门收入的2%,若突破此限制,地方政府需向借款委员会作出必要解释,并将其公开。在向借款委员会呈报的借款计划中,州和自治地区必须提供风险信息,且在其预算中反映借款委员会所批准的借款分配情况。地方政府需要报告有私营部门介入、运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项目总负债大于500万澳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政府到期债务情况。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构建良性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并在综合考虑风险和绩效的基础上,对基础设施项目借款融资实行分类管理。   信用评级制度。当前,澳大利亚对地方政府借款融资的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制度。标准普尔等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为各级政府提供客观、公正和公平的信用评级服务,从而有助于确定各级政府借款的利率水平。一般情况下,债务余额较少,信用等级高,可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相反,信用等级低,则可能承担较高成本,且筹资数额受限。良好的信用等级将会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强大的信用保证。当然,市场规则也存在局限性: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佳的地方政府来说,在纯粹的市场规则下,其借款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甚至难以筹集所需借款。这就需要联邦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以弥补市场规则的不足。   透明度要求。公开包括债务在内的政府财政状况,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财政风险管理的一种趋势。澳大利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地方政府必须将借款委员会批准的借款分配及其调整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在地方政府预算报告中。报告方式遵循澳大利亚会计标准体系和政府财务标准体系共同框架确定的原则。澳大利亚州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除了报告直接债务外,还需要披露或有负债。以维多利亚州为例,该州要求州国库局在其向议会和公众提交的年度和半年度预算审议草案中包括有关风险的报告。此报告必须详细解释影响州财政状况的主要因素。   各州政府还需定期向借款委员会提交筹资战略与平衡规划,并由借款委员会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州政府将与借款委员会进行谈判协调,在取得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并在各方可接受的限度内,允许各州拥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各州还要将借款融资及其使用情况,按照借款委员会确定的统一要求,严格进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债务化解。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化解债务的政策措施,效果比较明显。(1)墨尔本市:通过金融资产私有化成为第一个无债务的首府城市。该市通过出售其主要金融资产——城市电力公司,取得2.6亿澳元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没有直接用于偿还债务,而是被分配到各个主要的资本项目中去,给市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商业利润。其结果是,市政府消除了负债,成为澳大利亚第一个无债务的首府城市;降低了税负;确保了城市主要的工程投资得以维持。(2)代阿比提市:通过增加税收提前实现零负债目标。由于20世纪60年代进行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代阿比提市政府积累了巨额债务,债务利息的偿还给市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毅然决定放弃贷款融资,代之以增加税收的措施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需求,使该市提前4个月实现了零负债目标。(3)凯恩斯市: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税收及公共事业服务费拖欠。这些措施包括:改进管理体制,提高对拖欠债务的追讨水平;根据《昆士兰地方政府法案》的授权,通过出售债务人的土地来偿还其拖欠的税款;借助各种媒介,向纳税人公布政府法案在债务追讨方面的规定及政府债务追讨情况;建立税收救济法庭,允许纳税人在确实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政府救助。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政府行政能力,而且降低了政府的债务规模。(4)汤司维尔市:政策转变促进财政、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该市政府把注意力转移到经济管理以及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并采取措施保持经济平稳持续增长,同时严格实行低负债策略,即有借款必要时才进行举债,使得汤司维尔市成为澳大利亚新的财富中枢,财政、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之路。(5)昆士兰州:将信用评级制度和报告制度引入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并严格履行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对国有企业债务的管理有章可循。按照该州《国有企业法》规定,各国有企业必须雇佣一家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至少每三年作一次全面的信用评估,以确保其具备债务的举借及偿还能力。该法还规定:若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不代表州利益,州政府将不给任何一家国有企业的负债提供担保。该州政府还对其国有企业债务实行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这为政府实现多种政策目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外,州政府还设立了国有企业借款项目限额,对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债务资金进行严格的规模控制。以上措施的实行,规范了昆士兰州政府国有企业的举债行为,为进行良好的债务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