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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发表于 cjyyzb
  十八大报告对收入分配问题予以高度关注。报告提出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报告还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无疑,这些提法是极为鼓舞人心。

  接下来,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去做和如何做好。改革开放已三十余年,中国经济保持了快速稳定增长。如何处理效率和公平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在有些人看来,当前的政策选择是以公平取代效率。的确,我们已到了需要让更多人享受增长红利的时候。但是,公平需要经济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十八大报告明确把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并要求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收入分配和经济建设并行不悖。我们不需要没有公平的经济增长,也不需要没有增长的公平。公平和效率在某种意义上同等重要。当前,中国需要的是有效率的公平,需要的是可持续的公平。

  初次收入分配公平至关重要。如果初次分配严重不公,那么收入再分配政策往往也不能奏效。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把握住收入分配大格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发放标准,政府除了规定最低工资制度外,很难直接影响。许多人建议,政府减税给企业让利,这样,企业就有更多的收入可以用于增加工人的工资。这一愿望良好,但实施起来,往往需要其他条件配合。企业的直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只要有可能,企业总会千方百计地压缩包括工资在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推行企业工资协商制度,就可能给企业以压力,从而促进工资水平的上升。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政府可以相对方便得对工资制度施加影响。从市场运作效率的保证来看,国有企业工资制度要与市场接轨。只要是真正通过市场招聘方式加入国有企业的员工,就应该得到市场报酬。报酬高低自然要由市场决定。但政府可以在国有企业工资薪酬制度的制定上发挥作用,以尽可能避免工资收入与人力资本不相称的问题。一些国有企业利润的获得,与所在行业的垄断地位有着密切关系。这样的企业利润,并不能反映企业经营绩效。因此,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薪酬制度过程中,区别行业特点与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确定薪酬回报制度更为合理。至于一些通过组织用人程序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就不能按照市场标准取酬。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标准偏低,导致一些权力部门利用所掌握的权力,为工作人员谋取住房及其他实物福利;导致一些单位不务正业,本末倒置,影响了事业发展。为此,应该采取措施,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所获得的收入与人力资本基本相称。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个人工资收入至少应该能够保证个人和家庭的简单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工资收入应该充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衣食住行需要。但现实中,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月工资收入在市场上连一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起的时候,这样的工资制度就有了调整的紧迫性。基于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也有未享受的。从社会稳定发展来看,工资制度的设计应区分二者。未享受福利住房者应该大幅涨薪,并从此不能再享受实物福利。新加入者也适用新工资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报酬最终实现全部货币化。

  在初次收入分配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再分配制度才可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就现实来说,再分配工具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必然会受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约束。个人所得税短期内因为国际税收竞争,税率不仅没有上调空间,反而有下调的必要性。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偏低,也影响了现阶段调节公平作用的发挥。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征管环境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也必然会增强。当下,社会公平应更多得通过公共服务的改善来加以促进。教育、医疗、养老等政府投入的扩大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大幅度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促进机会平等。

  一个社会所接受的公平观是不断演变的。公平政策的选择必须基于时代所接受的公平观。平均主义的公平观带来的是“寡而均”。允许适当的收入差距存在,反而可较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高经济效率。公平政策的实施也因此有了更扎实的物质基础。

  时下,一些人竭力渲染最高者是最低者的多少倍这种现象,似乎只要收入差距倍数缩小,公平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社会贡献多的人不能获得较高的收入,也不见得就公平。实际上,收入差距的倍数只是衡量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指标,并非唯一指标。

  人民能否接受收入差距,俞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方式有关,与收入取得的机会是否均等有关。凭借创新、凭借智慧和劳动致富的人,即便一年挣几个亿,社会成员不仅能接受,且充满尊重。贪官贪污受贿即便只是几万或几十万,一般人都不能接受。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