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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减免退(返)税收优惠政策统计

发表于 cjyyzb

































































































































































































































优惠形式



主要内容



文号


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经营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项目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生产或经销企业生产销售下列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

财税[2001]113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87号


对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56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的,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共计9个文件


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


   

共计2个文件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1]76号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2]44号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关税[2011]76号



                                                            共计3个文件


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4号


增值税先征后退 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财税[2001]113号


增值税先征后返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2004]197号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共计17个。


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2号


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700号



营业税免征文件共计4个。


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财税[2008]81号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办发[2009]45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发[2011]8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文件共计5个。


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免征车船税 1、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主席令第43号


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税[2004]66号


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财法字[1997]52号


免征消费税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免征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字[1988]第225号


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国税地[1988]37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



印花税免税文件共计3个。


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9]44号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


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4]第037号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令第483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2]68号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文件共计6个。



文件共计4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