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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博伟

发表于 cjyyzb
曾博伟:

非常高兴今天参加中国社科院的《旅游绿皮书》的新闻发布会。《旅游法》出台以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旅游法》对于旅游者来说,应该是依法维权的一个利器,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一个好的法制环境。《旅游法》的执法主体、推动实施的主体是政府,所以我在绿皮书中写了篇专题报告,从政府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旅游法》,跟政府发展旅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去年在新闻媒体,包括各方面关注了很多,是《旅游法》旅行社的部分,特别是第35条旅游购物的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我想《旅游法》不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手段,还应该是依法兴旅的重要平台。

所以对于旅游法的关注,关注如何通过整治旅行社相关的市场维护我们的法制环境,我想更多还需要关注别的层面,我们过去经常讲,旅游业是小马拉大车,我们说旅游业是一个大产业,我们旅游部门、政府部门在推动旅游发展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如果大家很认真地研究一下《旅游法》,能够提供新的思路,政府如何通过《旅游法》的这个平台,通过这个法律促进我们的发展,我们讲《旅游法》,不仅是一个管理法,也是一个促进法,它的整个立法思路也是体现了综合立法,它不是简单的、约束性的东西。我们应该这样理解《旅游法》,政府从这个角度看《旅游法》,会对我们推动旅游工作提供新的思路。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需要关注。

第一,《旅游法》中也提到国家发展旅游事业,旅游事业的问题,我们过去提的很多,以前我们说的事业和今天说的事业不一样,以前说的事业是外事接待型,以前我们考虑的更多的不是经济效率,而是外交方面的东西,那时候的事业和现在不一样。我们经过事业到产业的时候,我们认为对推动旅游业发展有很大的进步,但《旅游法》开宗明义提出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虽然这句话非常单一,也没有对国家如何发展旅游事业单独发言,作全面的阐述。但是其实发展旅游事业有很多,比如专门有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比如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一系列的东西,我觉得都体现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一系列的想法和思路。

我们现在也讲旅游业,比如大家说到景区门票降价等问题,我觉得在一个绝对市场经济的产业里,我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一个经济产业,想怎么更多地挣钱、更多有经济效益,而在《旅游法》中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其实对旅游业的审视要有新的视角,《旅游法》里提出国家发展旅游事业,我们应该好好考虑。过去我们经常看到和旅游业相比较的文化和体育,文化强调的是事业,可能他们现在强调要发展文化产业。体育也是这样的,以前是夺金牌为主要的目的,现在要强调发展这种产业,文化有一个文化产业司,体育局也有一个体育产业司,说明以前他们在关注这个问题,也想更多的关注产业问题。回过头说旅游的话,我们过去更多关注产业的东西,现在要更多重视事业,为什么?事业有公共属性,它不是完全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解决的。在这个过程中强调事业,实际上政府需要对旅游业的发展多一些投入、多一些关注,把旅游的综合效应发挥出来。这是《旅游法》中提出的第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也是政府发展旅游业需要重视的问题。

《旅游法》中强调了旅游规划的问题,旅游规划是一个法定规划,在《旅游法》中明确提到旅游规划。在《旅游法》的制定当中,遇到的矛盾非常多,障碍最大的两个部门,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因为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是把国土空间用规划的方式分割完了,右丞相规划、土地规划,这都是落地的。哪怕是旅游业搞航天旅游,都是要回到这个上面来,低空飞行、低空旅游,还是要回归到地上,所以规划的话,实际上限定的规划体制已经没有多余的规划空间,各个地方也在编旅游规划,但很多规划落不了地,就是因为和城乡规划、土地规划遇到冲突。我们的旅游规划诉求在他的规划中很难体现,但在《旅游法》明确提出了旅游规划的概念,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而在协调的过程中,我们和建设部门沟通的时候,也遇到了很多障碍。他们说,你们有必要做旅游规划吗?我们的城乡规划中也能够体现这些东西,我们可以体现你的旅游元素,可以体现你的发展要求。

作为一个城乡建设部门,他们的诉求是不一样的,旅游部门作为引导需求,发展产业的部门,我们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里面会有碰撞的东西,要解决规划的问题,可能下一步还需要有很多要做的东西,但《旅游法》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比如旅游法提到,我们旅游规划的编制在旅游富集的地区可以编一些专项规划,在很多地方的实践中已经有了,比如说旅游功能区、旅游度假区,这里面就是以旅游业为主导的区域,包括成都做了一些尝试,功能区里把旅游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围绕旅游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交通规划、土地规划都要衔接,在这种区域里旅游规划的效力更大、更强。

旅游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衔接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但这个过程可能比较漫长,而且需要部门的协调。但我想,《旅游法》提出这个规划问题,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和政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很好的空间。

《旅游法》中需要关注的立体化监管的概念,过去旅游局讲职能主要是管旅行社,但是旅游法中先提出了立体化的监管思维,这个监管不是旅游局去监管,可能是各个方面监管,《旅游法》说的很清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监管的职责,但在县级人民政府中组成的部门,包括旅游局、相关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安监部门都有监管的任务,立体化的监管是主体参与到其中来。比如《旅游法》中提到的全过程监管,不仅仅是监管旅行社,吃住行游购娱都有监管,在相应的过程中,有些法律实际上在别的中的体现,对于旅游过程中,比如《民法》、《合同法》都有相关的体现,《旅游法》中提出这样了问题,吃住行游购娱都有。特别是对游这个环节里,我们旅游法中对于景区的监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比如说对于景区开放的条件,景区门票的价格,包括景区最大承载量的设定,这是以前都是没有的东西。实际上这也是对我们打破现有的部门管理旅游景区的格局将是一个很好的推动,更好地为游客服务。其实过去旅行社中有管旅行社,《旅游法》里也有旅游经营这一章,大概有一半是讲散客的问题,过去我们是监管团队旅游,现在要监管散客旅游。因为现在散客旅游在整个旅游的比重中很大,如果不能考虑到散客需求,《旅游法》也是不完整的。包括《旅游法》中还讲到很多东西,比如对旅行社,网上集群旅游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乡村旅游,城镇居民或者是农村居民的自有住宅发展旅游业,我们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旅游法》有的地方规定的很细,比如关于旅行社的东西规定的很细,是过去旅行社监管条例的升级版,其他很多方面都涉及到,所以我的认为是《旅游法》提供了立体化的监管空间或者是可能。

总之,《旅游法》的内容非常多,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我们不要仅仅局限于我们对于旅行社这件事情,不要局限于35条,对政府部门应该有更宏观的视野、更大的角度看《旅游法》,这样能够开拓和创新工作手段,能够引导行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