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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资源税费体系中的资源税改革

发表于 cjyyzb1


《资源税费体系中的资源税改革》,《中国税务》2010年第9期。

摘要:在现行的资源所有权分配格局下,石油、天然气的所有权归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难以通过“权利金”的方式获取所有者的权益;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资源开采地政府承担的资源开采成本(如耗竭补偿、资源城市转型)往往与其获得的资源收益不匹配;在资源开发、加工、消费全过程中的资源综合收益的分配中,资源开发地的政府和居民也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获取合理的收益。因此,资源税作为地方税,应发挥其对资源综合成本收益的分配功能,使资源开采地在资源耗竭和环境损害成本得到充分补偿的同时,还能够获取额外的财政收入,用于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使资源收益惠及资源开采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