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运行不规范、人均收入低、政府能力相对较差会使税制的名义累进性与实际累进性发生较大脱节。因此,一方面,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累进性很可能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税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税制的再分配能力确实较发达国家差。鉴于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再分配调节过程中,应当有一些新思路:再分配效果并非指某个特定累进税种或整个税制的再分配效果,而应当是整个财政制度的再分配效果。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再分配目标时,应当将整个税制纳入到财政制度的框架中,而不能纠结于某个特定税种的累进性及其在税制中的比重,即不能片面重视税制的累进性。在再分配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税制的首要任务应当是以尽量少的效率损失为再分配财政支出筹集收入,同时也可以通过税制本身的优化,努力提高税制的实际累进性,以在再分配中发挥辅助调节作用。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税制 累进性 再分配 财政支出
作者简介:李 文,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50100。
来源:2013年《财贸经济》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