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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旭:将“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落到实处

发表于 xiameng
  近些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鼓励和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方面,已经出台了多项意见、政策和规定,可以看出态度是非常明确而积极的。党的十八大再次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强调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是2013年乃至以后若干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也是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不仅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而且是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当然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要在“加快”上下工夫,主要是基于或针对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缓慢这一客观现实。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要在“做实”上做文章,要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搞一些形式主义、搞一些花架子。   将“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下大力气促进现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最近几年,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在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突破。相关数据也表明,截至2011年底,民营资本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的占比分别达到了42%和54%;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的占比则高达92%,其中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占93%。所以,首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让这部分民营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培育新的民营金融机构,即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进入金融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增量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至少可以采取新设、并购和转制三种方式。首先,由民营资本发起成立新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于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民间信用担保机构等民营金融企业来说,相关政策应明确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区域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允许民营资本有重点、分区域、有序地进入各类金融领域,优化金融发展的空间布局。通过提升金融覆盖面,充分发挥民营金融机构在满足农户、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优势,有效弥补金融发展中的空白和缺口。其次,民营资本投资并购既有的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参股到各类金融机构中,不仅可以不断满足相关机构在资本金上的需求,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改善,推动产融结合的深化。除了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与典当业等金融组织外,还应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同时,政策上应鼓励民营资本去收购那些资产质量差、经营不佳、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再次,将现有的民营资本参与的非正规金融转变为由民营资本主导的正规金融。目前,我国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钱柜和私人钱庄等,这其中,有许多活动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稍有不慎就可能发展成为非法金融组织,但其在当地又确有生存空间和现实需要。对此,应采取各种鼓励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引导其实现由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使原本处于地下、在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转变成为正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   将“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落到实处,必须强调几点。一是“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并不意味着一哄而起、大干快上,而是要注重“顶层设计”,进行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在这一点上,特别有必要对我国近几年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进行深入的总结和反思,借鉴其中成功的经验,吸取其中失败的教训。二是要切实防范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种种风险。现有民营金融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由于其分散在各地并且主要是在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监管网络难以有效覆盖。因此,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对其业务规范性的指导,促使其不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和强化监管力度。民营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必须与其业务规模和经营决策相适应;同时,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个性化、差异化的监管指引,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采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环节和对象,防止出现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保证民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三是通过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套为民营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明确界定民营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经营范围、获利限制和违法责任等要素,净化民间金融市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来源:《金融时报》,时间: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