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开展了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换)证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确权工作中,法律和政策层面上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农村土地确权指导意见和全国层面具体规划。”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究竟如何把握这个“集体所有”?张晓山表示,这个“集体所有”在产权上有许多不清晰的地方,这就使农村土地资源所有者不能成为土地制度变革的主体和主导力量,从而也就影响了他们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是落实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地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张晓山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房产确权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操作标准化问题;三是政策不完善问题。
首先,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如农户之间、各个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之间以致邻近村之间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纠纷如何确权。 其次,关于操作标准化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农村土地、房屋面积测绘标准,因此土地、房屋面积认定尺度不好把握。现实中农民承包地丈量和房屋面积大多是手工丈量,而今后所有征地勘界均委托专业测绘队伍采用GPS测量,这二者之间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最后,政策不完善问题,如 《土地管理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辖区存在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面积超标的情况,超规定指标用地修建的建筑物怎样确权?又如: 家庭成员中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样确定其房屋的所有权或共有权?
“建议中央针对确权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农村土地确权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土地确权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方式,确权的负责单位,人员的配备,以及技术手段的获取等必要的条件。”张晓山建议,各市县成立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规划,配备得力人员,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争取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 来源:搜狐网时间:201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