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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将合作社发展融入城乡统筹发展大格局中

发表于 sunkaizhao
  参观开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给我很多启示。我曾考察过很多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常发现当地专业合作社与当地经济发展是两张皮,专业合作社没有融入到当地经济发展大环境中。开远市与其他地方不同,他们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融入到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中去推动,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在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大战略中,加快城镇化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题中之义,在这个主题下,专业合作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专业农户的崛起需要农村的组织创新 

  多年来一直有农村的“三化”之说:农村空洞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但另一方面,中国粮食产量连续七年增产,城市瓜果蔬菜等供给也相对充足,这种反差有其深刻原因:在农村,资本逐渐替代劳动,农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能对农户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服务,专业化促进产量提高;最重要的原因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户并存,农村中先进生产力代表发挥作用。中国的农业是市场化、专业化的农业与口粮农业并存,纯农户不断减少,兼业户大量增加,专业户正在兴起,市场化、商品化农业正成为主流。农村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在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进程中不断涌现的。这些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现代农民,是农村先进生产力代表,是保证农产品充足供应的中坚力量。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农村中培养和发育农业企业家。

   诞生农业专业户需要农村组织创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其所占经济总体的比重会越来越小,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何继续夯实农业基础是个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同时,初级农产品价格在产业链条中的比重越来越低,从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条越来越长,仅出售初级农产品收益无法得到长期保证,单个的农业专业户遇到很大挑战,面临利润被压缩、市场风险加大的困境。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解决以上两个问题,需要一种组织载体或者企业形式,农民也得以通过这个载体分享二三产业的利润。在实际需求下,农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型,农户需要联合和合作,统分结合双重经营体制中的“统”有了新的意义。农业走向市场,需要技术、金融、信息等多方位的服务,大部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担当不了“统”的职责,必须由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来承担,此类合作社通过制定生产标准,进行粗加工或精加工,打造市场品牌等,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践证明,由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社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行使“统”的职能。浙江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都是以前的运销户,他们已经充分意识到“代购代销,走不了市场”,所以才发起合作社。 

  需要说明,在农村建立和发展合作社不是唯一的选择。自给或半自给的小农不会有强烈的合作需求,生存环境恶劣、甚至不具备起码的生存资源的贫苦农民首先需要的也不是经济合作,而是社会救济和改善生存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各种目的强制成立合作社,完全无视经济规律。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上世纪80年代,国内权威经济学家提出“包---兼---专---联”的农业发展路线,先包产到户,城市化后出现兼业农民,再出现专业户农民,最后是专业户的联合。这种思路很有前瞻性,但到近年才逐渐大规模兴起,只有农产品市场化、商品化程度比较高时,才会出现联合,这是经济发展规律使然。

   同时,抵御和降低市场风险的手段并非只有联合和合作,很多农民和企业合作,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转移,大企业有足够的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这种结合也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目前依照农业关联企业与农民结合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有两类经营模式: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结合在一起,形成经济实体,构成农工商综合体;农业关联企业和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原有工商企业和农场保持各自独立的实体不变,比如公司加农户。囊括产供销等各个环节的农业垂直一体化经营在世界上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合作社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合作社企业家体现了合作社的优越性,他们带动合作社服务社员,将合作社牢固地整合在一起,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很难产生合作社,开远市金土地粮食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就是这种带头人,合作社这种组织虽然是发展农业产业化中的一种形式,但可以避免大资本下乡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政府来说,意义重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专业合作社也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从合作组织发起人来看,一般是专业大户或几个合伙人联合,合作社中大户领办和龙头企业在界限上很难划清,相当多的龙头企业往往是大户自己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混合模式在合作社中体现非常明显。要规范合作社,就要对合作社有最基本的质的规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保证合作社资产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受益权主要由社员拥有,这是其与企业组织的主要区别,从这个最基本的规定审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等问题,会有新的认识。有些地方提出“合作组织一次性买断成员的产品,成员不承担二次销售风险,不享受二次销售收益”,这类说法显然违背了合作社的组织本质。 

  农民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形式,应让农民自己选择、自己发育,鼓励农民的各种类型的合作和联合,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这种形式,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也可以在选择合作社后转而选择其他方式。合作社不可能包打天下。有些合作社也可能会演变为投资者导向的企业,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政府的政策导向要有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要提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农民组建合作社并在发展中不断自我规范。

   合作社的发展与土地制度的变革

   合作社发展与土地变革密不可分,现代农业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小农经济走向规模化道路,最终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现在很多农民以土地入股,也有的承包给别人,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产业优势,借着政府搭建的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这种探索实际上是农户自己通过组建合作社,让合作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式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值得关注。 

  明晰产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合作社发展起来后,净资产所有权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明晰产权。各国对于合作社资产能不能量化分配存在争论,没有统一的规则。国内一些合作社,成员共同拥有净资本,但资本不量化到每个成员,不会成为可以买卖的股份。这给合作社成员的退出带来困难,但有些合作社,净资本被划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可分配的公共资本,另一部分是成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相当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一种信贷,表示个人对合作社的贡献。如果一个合作社社员的社员身份终止,其不能得到公共资本的任何部分,但可以领回个人账户的资金。有观点认为,在合作社的集体积累中,不可分割的资产比例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越多,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距离就越远,最终的结果是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在实践中,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占合作社资产总额的比例在各国合作社之间也差别较大,高的达到80%以上,少的不足5%.在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倾向于量化到人。我在山东看到两种分配模式:一种是在利润分配上取消按交易额返还,年终利润全部按股分配;第二种是结余按交易额分配给社员,再作为积累留在合作社,但每个社员在积累中拥有的份额都很清楚,叫“先分配,落到个人名下,再提取。”这两种方式导向不同,第一种是股份制导向,第二种则是合作制导向。在中国,发展合作社必须看到农民明晰合作社产权的愿望,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深知无主的资产最容易被人拿走。现在合作社允许社员自己退出,在退出时,公共资产很可能成为问题,所以,明晰产权对合作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合作社联合能让政府、农民等多方受益

   在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合作社的联合,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协商对话搭建平台。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和联合能够让政府、农民等多方受益,跨区域联合也是合作社的内在需求。浙江某市农业局局长曾对我说,保证粮食增产增收,确保粮食安全是工作重点之一,农业局找种粮大户开会,希望大户各联系一批农户,组成合作社,如果合作社能够成立,粮食问题就可以找这些合作社谈,比如什么样的政策能让他们愿意种粮。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这样的组织可以与政府在农业生产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渠道,最终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这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正如开远市的做法,组建联合社,奖励10万元,政府在促进合作社向更高层次联合。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说是农村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开远市委书记李存贵所说的,“合作社的发展在推动开远更深层次的社会变革,促进上层建筑领域的制度安排”。

   政府是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力量。前几年,财政部5000万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2004年本级预算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国家支持专业合作社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但做法如何还有待观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含金量高的政策陆续出台,但各部门各自扶持,冲突还依然存在。政府最大的扶持是通过政府法令法规和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一个法律和制度框架,很多地方成立综合领导小组主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学者研究证券二级市场上40余家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政府财政对这些龙头企业的资助,并没有为其带来迅速发展,而销售税金优惠等政策效果较明显,对合作社的扶持也应该考虑这种方法。开远采取“支持不干预合作社”的策略,利用普惠性的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效果很明显。各地政府最忌讳对合作社的发展定硬性指标,合作社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政府要积极扶持,引导发展,而不是拔苗助长。另一方面,开远市通过供销合作社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很有示范意义,供销合作社有广泛的网络体系,也有掌握信息和技术的一大批人才,同时有仓库等物流设备资产,具备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条件,同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提出立足“三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以供销合作社为母体,促进、培育和领办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而创立供销合作社的新机制。在这种背景下,通过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统筹城乡有很大的意义。

文章出处:中国合作经济
时间: 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