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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应是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关键一环

发表于 lvfengyong
中央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在部署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时指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过去主要靠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维持城镇化的进程,现在来看吃土地财政的老路走不通。”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吕风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的约束和管理趋于严格,在限制地方举债途径的同时,需要通过其他的融资方式,引入更加多元化的资金。

吕风勇认为,社会资本对接新型城镇化,可以大做文章。过去地方政府通过贷款、信托等方式融资,成本比较高,引入社会资本后,可以提高项目运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减少融资成本。而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的是纯公益性的,一点收入都不产生,有的能够产生足够的收益,社会资本参与这些有现金流和收益保障的城镇化项目建设和运营,具有很大的可行性,而且还可以探索股权融资的方式,而不单纯依靠地方举债,如此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会更加顺畅。不产生收益的项目则仍需地方政府通过举债、发债方式募集资金,这一方面需要规范管理,同时需要控制规模,建立更加严格和清晰的偿债基金制度。

事实上,社会资本对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也表现出了足够的兴趣。许多逐利的民间资金在经历了温州、神木等地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以及鄂尔多斯楼市调整等教训后,开始放弃在虚拟经济领域的炒作,不再追求暴利,转而寻求更安全、更稳定的回报。

以温州S1线为例,去年12月,该项目成为首个面向民间募资的国内轨道交通项目,顺利募集资金15亿元,个人投资者可以获得约为6%的税后固定收益,而项目投资回报的偿付保障来自于市财政设立的10亿元专项偿付准备金以及轨道沿线土地开发收益、票务广告收入等。

由此可见,对于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等经营性城市公用设施,由于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盈利,因此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来解决城镇化中的资金缺口问题。另外,我国目前仍有部分民间资金游离在实体经济之外,还未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新型城镇化的资金需求体量巨大而且多元,完全可以成为民间资金的“蓄水池”和“导流渠”。所以,社会资本应是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需要不断进行试水,设计具体的路径。因为,许多社会资本仍以分散的民间资金形态分布,要把这部分资金聚拢起来,需要借助于私募股权投资或者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才能适应城镇化巨额的投资需求。

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解决人的问题。这意味着,城镇化在基础设施之外,还将有许多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的“软投资”,而这些领域的投资项目分类更为细化,且在以往引入民间资本的经验较少。从地方投融资的角度来说,引入民间资本实际上是为了建立起长期的、多元化的更加合理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而且投资和建设方式更加灵活,比如城投债、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共私营合作制)等,而不是带来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同时因为许多城镇化项目尤其是公用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民间资本又是逐利的,这就要求必须要处理好服务价格问题,而前提就是成本的公开透明。

北京市今年7月印发的《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就提出对经营性领域中的增量项目,包括燃气、电力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政府不再直接投入。业界普遍认为,在确立了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向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大胆探索公私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股权融资、委托运营等多种模式,并设计可行的投资回报保障机制,培育一批与城镇化需求相匹配的社会投资人。

此外,完善地方税体系被视为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的关键环节,吕风勇表示,通常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比较重,从全国的大形势来说,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来的增长速度不会太快,因而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更可能的是税收重新再分配,中央通过推进税制改革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但如此有可能会降低转移支付的能力,因此需要在不同的地区进行统筹平衡。

——来源:《金融时报 》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