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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风勇: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深化改革的灵魂

发表于 lvfengyong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述言简意赅,却直指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灵魂所在,即要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能否成功做到这一点,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全局,关系到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成败。

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特别是各类壁垒林立;二是市场监管方式混乱,行政不当干预过多;三是权力资本化倾向突出,寻租借以滋生;四是地方政府过度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效率;五是垄断性国有企业行为时有失范,危害市场竞争公平;六是有关法规不能及时修订,旧标准难以严格执行;七是经济政策稳定性较差,干扰市场主体预期;八是要素市场管制过多,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为妥善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寻求重点、突破难点,主要依赖体制改革作为引领,通过机制创新予以保障,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持续完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释放市场活力

这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点所在,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和依据。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一)减少市场限入性壁垒,缩减行政审批范围;(二)破除垄断禁入性壁垒,适当增加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三)禁止行政组织的市场化行为,取消政府部门负责的企业评比、标准制定和资格认定活动;(四)消除不公平待遇行为,严禁歧视甚至伤害其他所有制经济单位和其他地区企业的行为;(五)约束价格影响行为,价格调节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六)限制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减少政府收费并降低收费标准;(七)纠正政府缺位行为,引导各级政府逐步将主要精力转到社会保障和民生改善上来。

理顺市场监管关系避免多头无序干预

在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还要做到有效监管,重点是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促进政府监管由“干预主义”向“监管治理”转变:(一)明确市场监管的边界,合理划分不同级别行政组织之间、同一行政组织内部职能部门之间、不同行政组织之间、不同区域行政组织之间的监管权限,推进信息共享,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二)防止政府部门过度监管,在设立监管时充分考虑监管设定的正当性问题,杜绝职能监管部门人员为了私利而过度强化监管;(三)推动分权式管理,倡导多主体监管,即引入第三部门中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自主组织等共同承担市场监管的重责;(四)实现由“管制式”监管到“服务式”监管转变,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法律政策支持服务体系、市场运行监测体系等,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和多样化的服务。

健全权力约束机制杜绝贪腐和寻租行为

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是坚守政府边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根本保障:(一)合理设计行政部门人员的工薪待遇,弱化其贪腐意愿,推广退休年金制度,增加其贪腐违法成本;(二)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强化细化立法以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空间,扩大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特别是行政复议的参与权,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约束;(三)革新行政官僚体制,创新行政部门人员职务升降和辞退机制,增加各类违反规定、服务差劣等“小恶”行为的成本;(四)加大纪律监督和司法惩处,对一定职务以上党政干部亲朋经济犯罪实行连带审查制度,对滥用职权、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杜绝“大恶”行为的发生;(五)切实推动并执行行贿人入罪制度,先尝试对被查处的严重贪腐案件行贿人入罪,逐渐扩展到一般行贿人;(六)加强对一定职务以上行政退休干部行为的约束,严格禁止其在退休一定年限内到企业任职或兼职,严格审查退休期间接受的大额收入或馈赠,根绝变相腐败的现象。

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防止集体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行为将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经济干预主义,个体理性却导致全国集体非理性,不利于市场有序竞争,应加以适当的规范:(一)改变政绩考核的G D P倾向,清除地方政府的“企业化”倾向,根据不同地区采取“差异化”政绩考核方法;(二)推动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第三产业税收的留成比例,促使地方政府从争抢重工业项目转到重视本地服务业发展上来;(三)严格清理地方政府的过度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设定优惠上限,约束地方过度竞争,并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制定地方优惠政策;(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地方政府明显袒护效益过差、污染严重、产品假冒伪劣的企业的行为,坚决实行追责制度。

加强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监管消除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侵害

大多垄断性国有企业都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垄断地位的存在和监管不到位,往往存在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一)禁止垄断性国有企业打压行业竞争者,垄断性行业允许适度竞争有利于增强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危机感和服务意识,任何非正当打压行业竞争者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二)禁止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不正当排他性交易,避免对供应厂商和需求厂商造成损害,维护广大上下游企业的经营利益;(三)禁止垄断性国有企业从事非主营业务,避免肆意扩张对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以及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四)提升消费者就垄断性产品有关问题的谈判能力,完善消费者价格调整听证会制度,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滞后性对严格执法带来的困扰

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和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严重滞后则会带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不仅会滋长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风气,也会使市场活动主体行为陷入混乱,故而亟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修旧补缺,调整有关执行标准;(二)启动法律法规日常修订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公开意见,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条款进行更正;(三)增强对部门法规制定和调整的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因为部门利益而拖延调整陈旧条款行为的发生;(四)法律法规定调整要兼顾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避免任意或过度调整可能对其的造成的重大侵害。

维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避免政策过度波动扰乱市场

市场主体的投资消费活动是建立在对未来经济环境的预期上的,如果经济政策频繁变动,会降低政府信用,扰乱市场预期,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维持经济政策的稳定非常重要:(一)制定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向市场公布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所鼓励和限制的行业目录,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二)加强经济政策决策的事前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降低经济政策因决策失误而不得不频繁调整的可能;(三)默认因前期政策执行不严格而出现的普遍性市场经营行为,这些行为虽然违规却合乎情理,应默认合规或采取措施适当微调,避免针对市场具体对象实施直接的行政干预和倒算,侵害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四)加强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监督,严惩那些利用虚假优惠政策招徕企业投资,却又前倨后恭、关门打狗的不良招商行为。

积极发展要素市场创造市场环境机制

资源、土地、资金和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投入要素,这些要素按照各自的边际产品定价才能够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流动限制和价格管制必定对市场效率造成损害,特别是在中国由非均衡发展阶段转向均衡发展阶段时,要素的自由流动和自由定价显得更为迫切:(一)公共性资源产品价格实行定期调整制度,水、电、气、暖等资源性产品具有垄断性,仍然适宜政府定价,但要形成定期调整制度;(二)逐渐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土地市场,特别是要对农村建设用地确权,并从部分大城市郊区农村试行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三)积极破除金融垄断和推行利率市场化,降低金融行业准入门槛,打破资金供给垄断,促进资金供给主体多元化,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利率,引导资金优化配置;(四)次序放开劳动力户籍限制,但需继续增加对农村的补贴和提高农村养老医疗标准,加大中小城镇经济发展政策优惠力度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失业或过低收入农民工在家乡就近就业。

——12月5日发表于《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