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税体制改革,以往多是将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的。随着财政与财税体制定位的变化,对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给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解释。
与以往的历次重大改革的部署有所不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某一个领域的改革,也不是某几个领域的改革,而是全面的改革、涉及所有领域的改革。既然是全面的改革、涉及所有领域的改革,它的改革目标便不是覆盖某一领域的,也不是覆盖某几个领域的,而是要覆盖所有领域的。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法,“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于是,从总体角度布局改革、提出一个统领所有领域改革的总目标,肯定要成为当然之举而走入《决定》的视野。
《决定》作出的概括是令人振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不难看出,在这一表述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前提或基本条件,总目标实际上是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身上的。不仅如此,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被定位于统领、所有领域的改革总目标,能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便成为关系这场全面深化改革战役胜负的关键。
显然,这场战役的部署要从构筑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支柱做起。我们看到,不仅财政概念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获得了全新的定位,而且财税体制的功能和作用在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后也获得了极大的提升和拓展,这一切均为实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做好了准备。这意味着,与以往主要聚焦于经济体制改革而定位财税体制改革的思维有所不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可以是一致的、重合的。
进一步看,能够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财政和财税体制,也应当是基于全新的理念和思维建立起来的。也即是说,从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出发,从财税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发挥更大作用出发,构筑具有顺应历史规律、切合时代潮流、代表发展方向的现代财政制度,应当也必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立足点。
正是基于上述的种种考虑,《决定》在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相对接的同时,破天荒的第一次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标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不仅如此,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决定》还提出了“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等24字的指导方针。
用心体会现代财政制度概念中的“现代”两字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并注意到此“现代”财政制度与彼“现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不难理出如下的逻辑线索: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于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坚实而强大的国家财政,构筑坚实而强大的财政基础和财政支柱要依托于科学的财税体制,科学的财税体制又要建立在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之上。于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科学的财税体制” →“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便成为可以勾画出的有关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十分明确而清晰的“路线图”。
说到这里,可以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作如下表述: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日期:2014-06-30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