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自2009年起,我国经济基本结束了高速增长期,进入了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以及前期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经济运行进入“低投入、中速度、高质量、优结构、好效应和新动力”的均衡状态,我国经济迈入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高速增长新阶段。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结构将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逐步成为产业主体,服务业比重上升将是长期趋势。商品交易市场承生产之上游,启第三产业服务之下游,成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提供就业、增加收入、繁荣区域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载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商品交易市场是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商品交易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商品“惊险一跃”的关键环节,也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和经济发展状态的指示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商品交易市场如何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渗透能力发挥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实现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就成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要完成这一课题,首先要对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本研究通过全面深入的调研,从而掌握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调查思路及进程
1.调研对象及省份
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经济“新常态”下商品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决定对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市场举办方和管理方、场内经营户,以及商会、行业协会、个体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中间组织四类对象进行调研,以期全方位了解我国商品交易市场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不但数量众多、规模多样,而且马路市场、露天集贸市场、大棚集贸市场、室内市场、现代商场市场、商贸城市场和国际商贸城市场等不同发展阶段和管理层次并存。同时,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呈现东多西少、东强西弱的区域分布特征,以及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融合发展的趋势。为了全方位深入了解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真实发展状态,课题组分三轮对我国各地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调研。首先,对广东和湖北两省进行第一轮调研。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地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深圳是我国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改革的试点城市,也是我国网络市场监管的试点城市;湖北是我国中部大省,是市场起步较早的省份;广东省和湖北省的市场发展水平和治理理念具有阶梯传递性,初步反映了我国市场发展的水平和治理现状及进一步的发展趋势。然后,对辽宁省、重庆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展开第二轮调研。辽宁省位于我国东北部,其经济和市场发展以及市场监管都具有区域代表性。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数量不多,在西部省份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是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和“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镇,商品交易市场在西部区域具有一定的引领性。这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经济和市场发展具有很强的区域代表性,既能体现不同区域市场发展的共性特点和问题,也能反映出区域差异性。最后,对山东省、江苏省和浙江省进行第三轮调研。浙江省、江苏省和山东省都是我国的市场大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数量和摊位数排序分列第一、二、三位,成交额排序分列第二、一、三位。这三省市场的发展水平较高,代表着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其存在的问题也更具有代表性。
2.调研形式和进程
调研以座谈、实地考察和随机访谈的形式展开。参加座谈的市场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各市场管委会的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的市场行政监管部门相关处室领导、基层工商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地主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方和管理方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的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经理等市场高层管理人员;场内经营户主要是各商品交易市场的入场经营户代表;中间组织代表主要是各地商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员。
课题组在2014年6月份对广东和湖北两省进行第一轮调研,并对深圳市、广州市、武汉市和黄石市等4个城市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了实地调研。随后,在7月份对辽宁、重庆和宁夏三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第二轮调研,对沈阳市、鞍山市、海城市、重庆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和吴忠市等7个城市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了实地调研。最后,在8月和9月对山东、江苏和浙江三省进行了第三轮调研,并对济南市、青岛市、临沂市、徐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杭州市、义乌市和绍兴市等9个城市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了实地调研。
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课题组发现,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经济“新常态”下遇到三大层面的问题。
1.宏观及市场监管问题
一是市场概念不清,属性不明。目前,国内尚未对商品交易市场形成统一的概念。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部联合编制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2014)》把商品交易市场定义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编制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概览(2013)》给出的定义为“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由市场经营管理者(市场开办者)负责自主经营管理,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责任;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各地方政府为了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也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例如,《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的定义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定义为“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上述部门和政府定义的商品交易市场概念主要采用结构性描述的形式将市场定义为交易场所,或者以市场定义市场,没能很好体现出商品交易市场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市场举办方到底是以经济性为主,还是以社会性为主?是应该强调盈利性,还是应该突出公益性?在市场载体的社会性与经济性以及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如何平衡?如果市场举办方在属性上是经济性和盈利性为主,它就应该是一般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政府只需要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管理。如果市场平台是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经济组织形式,必然需要政府对市场建设进行规划,对市场设置和开办设定开办条件和准入门槛;必然需要政府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开办和交易秩序。由于没有清晰、权威的市场概念,造成对市场构成各主体,特别是举办主体属性认识的模糊,进而引致对政府与市场举办方、举办方与经营者相互之间职责权限边界模糊不清的局面。
二是权力干预,规划无效。在“搞活市场、活跃经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均存在招商引资的动力和压力。在市场建设方面,很多地方的很多市场不是依据实际需求和规划来开办,而是取决于领导意志或政绩工程需要。市场开办也多是随着政府领导的调整而改变,各地均存在本届不遵守上一届规划,下一届将本届规划推倒重来的问题,致使市场建设规划有效性下降,造成了市场建设规划实际缺失的局面。各地对这种现象形象的说法是“换一届市长就换一批市场,市长走市场变”。同时,由于政府间招商引资竞争和领导权力干涉,各地市场开办门槛降低,开办随意性较强,致使市场重复建设严重;进而致使市场间恶性竞争不断、空壳市场和僵死市场出现,最终导致市场秩序处于混乱状态。权力干涉、规划实际失效引致的市场重复建设不但浪费社会资源,造成了市场间无序竞争和市场秩序混乱,还导致各类交易问题和矛盾突出,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三是开办无标准,经营无资质。商品交易市场是多主体聚集的公众交易场所,具有平台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因而,市场举办需要满足一定的场所条件、基础设施硬件、配套设施要求,以及管理、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能力等软件标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市场举办标准,造成市场举办准入门槛低,没有退出机制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市场产生,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市场,并且这些市场监管和取缔都很难。甚至很多没有市场经营管理能力的地产商通过商业地产开发、卖商铺盈利的方式开发起了市场,以致市场开发过度,市场间恶性竞争,给当地商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在市场举办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对市场举办、管理资质也没有要求,以至于市场举办和经营管理整体上都处于无门槛的状态。一些没有市场管理经验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纷纷举办市场,造成过度竞争,进而导致市场过分追求盈利性,不断弱化社会性、公益性,市场举办方责任也不断弱化;而这些市场管理能力不足的举办方也很难落实其管理责任。总体上,受无证无照市场、商业地产市场和管理混乱市场的影响和冲击,市场秩序处于混乱状态。
四是法律地位不明,主体责任不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要求日益凸显;但伴随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在该条例废止后,全国范围内没有了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统一界定,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处于真空状态,市场举办主体的法律地位随之丧失。由于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市场举办主体也失去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法定权利的主体能力,举办主体责任也处于模糊状态。另外,政府与市场经营主体的职责边界尚未厘清,市场经营主体责任也没有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即使不尽责也没有相应处罚,进而造成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以至于形成了市场经营方与政府相互指责和抱怨的局面。另外,调研中还发现很多地方都存在市场监管部门抱怨市场举办方只收费不管理,不履责,出了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举办方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市场主办方则抱怨政府多头管理,多部门进入市场检查,影响市场经营。
五是地方保护盛行,政企关系不顺。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活流通、促发展、繁荣经济”的效用,各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商品交易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相互间采用土地使用优惠、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或优惠等政策措施展开激烈的竞争,致使地方保护政策盛行,成为相邻区域间商品交易市场恶性竞争,阻碍商品统一大市场形成、提高市场辐射、增加市场规模效应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发展的桎梏。譬如,江苏南通中国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中国南通家纺城都是成交额500亿元左右的家纺市场,只是以一条马路为行政边界,在地理上完全相邻;但只因分别隶属海门市和通州区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相互间由于地方保护,即使两大市场都有强烈的合作需求和意愿的情况下,也造成了各自为政、相互恶性竞争,甚至相连的道路都被人为阻隔,阻碍了整个南通家纺产业的良性发展。在地方保护盛行的同时,很多地方政府过度干涉市场运营,造成了政企关系不顺。政府举办的商品交易市场,干预市场运营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义乌商城集团,义乌市政府不但负责市场发展的战略规划,还直接负责市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市场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的任免以及市场的主要投资、经营、拓展方案和措施的决策、执行和推进。浙江相关领导也表示,义乌市场的成功的经验源于政府主导,但义乌发展的很多教训也源于政府的过渡干预。实际上,政企关系不顺的原因是对政企关系的委托—代理关系认识不到位,政府依然抱有保姆思想、政绩思想。
六是配套服务不足,外迁压力较大。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全国范围内大量的商品市场基础设施依然比较落后,有的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市场设施依然在使用;配套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不足,特别是现代批发交易中心、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现代仓储建设等基础设施发展缓慢。目前,只有不到10%的商品交易市场按照现代化流通方式的要求实现了不断升级,比如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中国叠石桥家纺城市场、深圳海吉星等一些知名市场。大部分市场依然处于大棚市场、室内市场等国内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整体硬件配套服务及能力不足。在软件方面,绝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仍然以传统的“摊位制”和“三现”交易为主,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展示体验制”和“电子结算”交易方式还没有推广和普及。尽管这些现代化的交易模式可以极大方便交易、减少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时间,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相对传统交易模式有着不能比拟的优势;但目前受制于市场的发展水平,使用者是少之又少。伴随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大城市的快速扩张,一些原来位于大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市场已经发展成了市区繁华地带。由于市场最初设计和当前市场配套服务能力的不足,给当地交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对所在地城市发展的功能也在弱化。在此背景下,很多大中城市推出了商品交易市场外迁的政策。但是,商品交易市场外迁能否成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全国范围内鲜有成功的案例。不仅市场本身不愿外迁,市场内经营户同样不愿搬迁,处理不好反而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
七是国际商贸巨头竞争,新兴业态冲击。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商贸巨头纷纷抢占中国市场,本土商品交易市场面临国际巨头的竞争压力。2013年外资和港澳台资批发企业数量达到4406家,占全国批发业企业总数的4.8%,但是资产却高达19754.6亿元,占全国批发业总资产的12.6%;商品销售额达到了48473.1亿元,占全国批发业总销售额的12.2%。从资本利润率看,2013年外资和港澳台资批发企业的人均主营业务利润高达743351元,特别是外资企业更是高达951884元,远远超过全国人均463412元的水平,达到行业人均利润的2倍还多。尽管人均利润较2007年的3倍有所缩小,但是依然差距明显。如果保持如此高的利润率,在国内的扩张就成为企业必然的战略。
在面临来自国际商贸巨头的竞争压力的同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还承受着来自基于信息技术的网络市场、电子商务、物流中心、连锁经营、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综合购物中心、仓储式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超市连锁店、专门店、专卖店、便利店、电子商务、O2O等现代或新兴商业模式的冲击。企业连锁直销、分销、代理将替代逐级批发的流通方式,品牌化的营销必然导致代理制、连锁分销式代替批发模式。因此,有形批发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弱化,发展趋势会逐步走向品牌集聚营销、区域性市场、少量批发和零售市场、旅游购物式市场等,或者转向新型业态,如何应对这种趋势是我国商品交易市场面临的严峻课题。
八是中间组织涣散,行业自律不强。中间组织是联结政府、市场和企业的组织形式,对政府政策和行业发展具有上传下达,并按照行业发展需要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却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来统领行业的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各地方政府有的在工商部门支持的基础上,成立了市场协会,但是,由于不作为或者政府干涉过多,大多处于无效运行的状态;有的根本没有成立市场协会,甚至有的已经成立市场协会的省份在职能转变的政策要求下,为了各自不同的目的也正在取消市场协会。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市场协会绝大部分处于不作为状态,更无法履行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的职能。在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很多市场没有商会组织,有的有商会组织的市场因缺乏相应的支持,也无力维权,也无法承担市场内的行业自律的职能。因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没有全国性的市场协会,各级地方市场协会组织涣散,行业自律功能不强是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政府放权后,市场能否稳而不乱、能否健康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2.市场举办方管理问题
一是产权混乱,统一管理困难。伴随市场开办方式的多元化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举办主体属性已经形成了国有、集体和私人多元化格局;同时也出现了市场内摊位产权自有、租赁、转租结构的复杂化。政府、集体出于各种原因采取联合开发的形式,或者公司或私人企业采取摊位或店铺出售的形式开办市场,形成了市场内摊位产权结构复杂化的现状。
二是守法意识淡薄,履责意愿弱。在市场开办没有准入门槛的条件下,市场举办方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守法意识淡薄。即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只要不出事,不被查处,就认为没有问题,因而市场经营管理随意性较强,蕴含的风险较大。同样,在市场协会组织涣散,缺乏行业自律能力的情况下,市场开办经营没有标准和自律规范。哪怕市场经营不符合行业规范,由于缺乏行业组织自律和惩罚机制,只要不出大事就很难查处,形成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风险较高的市场经营管理现状。由于市场的法定主体地位和权责的不明确和经营逐利意愿较强,市场经营管理在社会性与盈利性之间更多地倾向于盈利,忽视了应负的社会责任和管理规范的责任。市场经营管理在盈利需求的主导下,对场内经营户的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场内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对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缺乏监管,出现只收摊位费和管理费,并不履行管理职责,将市场管理推给政府部门。市场内经营户出了问题,责任全部由经营户承担,市场举办方也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举办方和经营者整体履责意识和履责意愿都不强。
三是管理能力不足,配套设施滞后。在全国范围内,大部分市场都还是采用传统的摊位出租、收取摊位费和管理费的物业管理模式;现代管理服务意识不强,绝大多数市场管理都没有提供综合服务增值的能力,也没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理念,更没有提供增值服务、引导场内经营户提升的意识和能力。另外,市场举办方也缺乏相应的研发投入,无论是管理还是创新服务的能力明显不足,未能推动市场提升和场内品牌产业聚集,也无法形成品牌积聚效应。整体上,国内市场举办方的市场管理能力普遍不足。同时,由于很多市场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受当时建设条件的限制和市场快速发展的影响,大部分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已经非常滞后,如市场布局不合理、设施陈旧老化等。特别是位于城市主城区的市场,尽管在建设时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做了一定的超前规划,但相对现在市场交易的需求依然已经显得非常滞后,产生了交易环境差、消防隐患严重、排污困难、场外摊点多、停车难、交通堵塞等众多现实问题。
四是品牌意识不强,产业支撑不强。我国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都处于中低端经营状态,缺乏品牌经营意识,造成场内品牌商品少,市场知名度低,市场提升困难的窘境。比如,义乌市场虽然在国内外有着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因义乌商品多为中低端商品,结果造成义乌市场成了低端商品市场的代名词。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是市场的品牌意识并不强,依然处于追求规模和利润的状态,真正大力实施推进品牌战略的市场仍然是极少数,而且品牌战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不但需要资本投入建设基础设施,需要人力资本投入搭建管理团队,更需要为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提供支撑的产业基础;产业支撑是市场长期稳定繁荣的根本保证。也许一些市场利用交通或地利之便的优势能够迅速形成和发展起来,但更多的市场是有产业基础的市场。近年来,伴随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投资成为挣钱的快速通道。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实体产业空心化,纷纷转身房地产,出现实体产业不强,市场产业支撑弱化的局面。
另外,伴随我国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东部地区的一些产业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也对东部地区市场的产业支撑形成冲击。另外,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的主要职责为市场内部的摊位管理、综合管理和服务提供,实际上多数经营状况较好的市场都存在炒作摊位的食利现象,就是知名的义乌小商品城市场,摊位炒作等食利现象也无法遏止。
3.场内商户经营问题
一是商户“融资难、融资贵”。多年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商户拓展经营的重大难题。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主要是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他们以商品交易市场为依托,以摊位为基础在市场内进行商品批发或零售业务。由于没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再加上国内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没有机构愿意为他们融资提供担保,形成了市场内商户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商户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对商户融资审查都会比较严格,同时提高贷款利率,造成商户“融资贵”的问题。个别发展较好,服务意识较强市场,为了解决商户的融资问题也开始主动拓展服务。比如,义乌小商品城推出了摊位抵押和市场担保的融资方式。也有部分市场内的商户开展了合作贷款方式,但是融资风险依然较大,合作贷款的波及效应更强,潜在威胁也很大。譬如,绍兴柯桥轻纺城市场和常熟服装批发市场,因为经营困难和融不到资金造成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在多家合作贷款的情况下,因一家还不上贷款就要牵连多家商户,很可能会造成多家商户同时关门,甚至破产。
二是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户数量多,但单个规模小,经营方式传统,抗风险能力较低。市场内的商户绝大多数还是个体户,公司型经营的比例很低。据义乌政府对1571家经营主体的抽样调查显示,个体工商户有1046家,占66.58%,有限责任公司271家,占17.25%,股份有限公司只有53家,占3.37%。全国各大市场内商户的情况不会比义乌市场商户情况更好,都是以个体户经营为主的商户结构,都缺乏大型现代公司制的经营商户。市场内很多商户的支撑基础是中小生产企业,有的是家庭作坊式企业,个别经营户还采用前店后场的经营模式。在这种小户分散经营,小生产支撑的经营模式下,商户不但经营方式落后,而且抗风险能力比较低,一旦受到经济波动冲击,很容易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出现跑路逃债问题。
三是新老交替困难,持续经营陷入困境。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和个体商户都是时代的产物,第一代商户多是伴随市场的起步而起步,伴随市场的发展而提升并不断积累财富。经过30多年的经营和积累,有的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个别开始实行公司化经营,理论上为下一代经营奠定了很好的基础。随着第一代经营者年龄的老化,他们已经萌生了退出经营的明显意愿,但是,他们的子女多是独生子女,个性化较强,有着自己的理想和人生追求,他们并不想按照父母的意愿子承父业继续经营。这样,很多地方都出现了经营户新老交替的困难;并且第二代相比父辈创新动力弱化,创业精神缺乏,造成商户经营能否持续的问题。
四是诚信水平不高,缺乏行业自律。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也就是说,诚信和法治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经商的灵魂,守法是经商底线,自律是行业基本准则。尽管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30多年,但毕竟时间短,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内的经营户还处于诚信水平较低、守法意识不强、自律能力缺乏的阶段,觉得大多数商户在盈利、挣钱的思维模式下经营,短视问题非常严重。再加上政府监管不严,行业组织涣散甚至缺失,整个行业缺乏内部自律。在这种经营环境下,造成了重利益、轻责任,重利益、轻信用,商业欺诈较多,消费纠纷不断的局面。另外,由于违法成本低,处罚较轻,造成了违法经营屡禁不止的现象。追根求源就在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征信体系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法不严以及行业组织不成熟,形成的经营户诚信意识不强,缺乏自律。
三、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中商品与服务交换的基本场所和主要形式,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常态”下,应充分发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及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为此,应采取以下办法加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创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要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登记,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推广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内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做好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是强化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三是创新执法方式,努力形成较成熟的工作模式。创新执法方式,努力试行推进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将行政机关与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起作为平等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在意思表示一致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逐步在全国工商系统推行行政合同管理,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提升、行政合同提速,扩大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合同有效实施,可签订全面履行行政合同责任书,制定行政合同履行时间表,定期收集行政合同执行情况。
总之,要从宏观及市场监管、市场举办方管理和场内商户经营三个层面对“新常态”下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创新管理方式,并不断探索制定有效的方针政策,做到对症下药。
本文刊于2016年1月《中州学刊》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