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日前正式印发的《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中给出了明确的改革推进路径。总的思路是,适当上移并强化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广东方案符合分税制改革精神要求。分级财政下,赋予某级政府超越财权财力的事权,结果必然是事权难以实现,或让制度规定流于形式。事权划分本是难题。它属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事权划分有不同方式,但有规律可循。公共服务提供的规模经济,决定了部分事权由较高级别政府来承担较为合适。广东方案拟上移并强化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现了高级别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规模经济优势。越接近居民的基层政府,越了解当地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偏好。基层政府提供某些受益面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广东方案要求收入格局大体保持不变,做到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就是对此的呼应。这样,事权适当往省一级集中,更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征税的规模经济和税源的不均,决定了下级政府仰赖上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各有生存空间。调动下级政府积极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的统筹效率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更具优势。实现上级政府某些具体政策目标,专项转移支付则更受欢迎。一般与专项的比例应合适。一般性转移支付过多,上级具体政策目标可能不易实现,过少则会影响下级积极性。专项过多,则容易影响下级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有规范的公式,以规范上级对下级的补助。该公式的形成机制应尽可能公开透明。易出问题的是专项转移支付。广东方案提出压缩专项,清理规范专项,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专项设立之后就常态化,即使政策目标已实现;部分专项设立脱离现实;部分专项性质相同或类似,交叉重叠。这些都大大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效力。
当然,清理、压缩、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需与专项转移支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结合起来。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灵活性,可以因时因地因势而设。专项转移支付应有退出机制。政策目标实现,不再需要的专项,就应退出。不能通过绩效评价的,同样要退出。不同部门不同渠道的具有同类性质的专项,应该合并。所有的专项设立、运行与退出,均应在规范的制度约束下进行,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除涉密外,应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2014-11-25 来源: 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