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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资源税如何转向绿色生态型

发表于 tougaoren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不是单独的价格问题,税金也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资源税,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作为地方性税收,又能够为地方政府增加收益。通过税价政策的协调改革,可以实现对资源消费的有效调控。

资源税改革,方向是要由收益型税收转向绿色生态型税收。怎么转?主要有三点:

一要提高资源税税率。从税收总量上看,资源税在总税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少,是小税种,但其发挥的作用却很大。国外的资源税属于绿色生态税,税率较高。例如,荷兰对北海油田大陆架上的石油资源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征收50%70%的石油资源税,德国石油资源税每公斤大约1.22欧元。我国从2011年11月开始执行修订后的资源税暂定条例。原油和天然气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按照资源性产品的销量征收)改为从价计征(按销售金额征收),按销售额的5%10%征收。无论从实际补偿需求,还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资源税税率都较低,导致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力度较小。此外,此次修订的不足之处是煤炭保持了从量计征的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势在必行。

二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窄,目前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有色和黑色金属以及盐征税,其他资源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综观世界各国,对原油、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各种资源全面征收税费。例如加拿大,涉及石油、天然气、煤、森林、矿物等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发展的背景下,需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减少资源浪费以及环境的破坏。

三要处理好利益分配关系。资源税上调的直接效果是资源丰富的地区地方财政收入将有所增加,同时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会因税负增加而减少。这“一增一减”所形成的利益矛盾如不解决好,会对我国资源价税改革形成较大阻力。处理好政府增税与企业减利的关系,关键是政府税收要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地方政府要真正把增加的财政收入用于补偿资源耗竭和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同时还要用于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使资源收益惠及当地的企业和居民,降低资源企业在当地的各种成本。此外,资源丰富的地区,要注意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提高资源的深加工和利用水平,要避免单一依靠资源发展经济的“荷兰病”。

作者:史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时事报告》2013年07期;时间:20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