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咨询 > 重点关注 > 文章详情

杨志勇:每个月扣除1万元是不可行的!

发表于 cjyyzb
  最近,又有人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月,很是吸引眼球。如这得以落实,则对许多人而言,这可是力度很大的减税。我自然也乐见其成。但是,作为财税研究者,我深知,至少在目前,这难以做到。

  凡事皆有逻辑。个税也不例外。热议的所谓“起征点”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这个标准实际上应算免征额,而非起征点。不少媒体和所谓专业人士望文生义,误将免征额视为起征点。以讹传讹,贻害无穷。

  如果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月属起征点,那么3500元/月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与免征额没什么区别。无论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2800元/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税。但是,如果工资薪金所得在3600元/月就大不相同。属于免征额,只对3600元扣除3500元后的余额1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起征点,则要对3600元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起征点”所对应的税负要比“免征额”重得多。张冠李戴,只会增加个人的税负!

  有人说,既然已误用了,那就将就吧,语言不就是约定俗成的吗?问题是,起征点在税法上有专门的适用范围,如增值税、营业税等均有起征点的规定。混用起征点和免征额势必导致混乱。因此,还是严格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更好。

  每月1万元的免征额可行与否,要问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免征额)的确定依据是什么。现代社会中,免征额的确与基本生活费用相对应。个税的征收是在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用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现实中的基本生活费用是一个参照系。一般说来,随着物价上升,免征额就会相应上调。各国个税发展史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也不例外。1994年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800元/月, 2006年上调至16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复又上调至3500元/月,与物价上涨不无关系。可以预期,未来免征额仍会随物价上涨而进一步上调。在此,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就是一个重要的参照指标。CPI上涨一定幅度后,个税免征额就应自动调整。

  免征额的确定还与个税定位有关。如果个税只是一种精英税,只对少数人征收,那么其免征额可设置在多数人够不到的水平。从税制发展史来看,许多国家的个税在起步阶段多为精英税,只对少数人征收。1980年,中国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税制,设定的免征额为800元/月。当时,一般人一个月收入只有几十元,个税与多数大陆地区的居民是没有关系的。据说,大陆地区居民中只有不到10个人的工资需要缴纳个税。这样的个税基本上就只对非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在大陆地区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

  个税逐步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税种。1994年之后,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大有人在。2011年个税免征额提高之前,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约为28%,纳税人数达到8400万人。在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面降到约7.7%,纳税人数减至约2400万人。个税又有回归精英的趋势。

  但是,从中国税制改革的大趋势来看,个税不适合再作为一种精英税种而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得不调整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得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大量消费因之流失到海外。这就要求大幅度削减间接税。为了应对间接税地位下降给政府可支配收入带来的挑战,直接税收入的比重必然要上升。

  环顾全球,直接税莫不仰仗个人所得税。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税制出现了趋同。正在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自然也很难有新的选择。纳税总是痛苦的。但希冀通过大幅度提高个税免征额来加以消除,那么结果将是个税成为精英税。从现实来看,这样的精英税是很难支撑起税收收入半壁江山的。

  没有税收,就没有公共服务。战国末期,齐王曾先后赐父老十三人“不租”与“不徭役”,但有一人两次皆不拜谢,理由是:赐田不租,仓廪将虚也;赐臣无徭役,官府无使焉。其所愿是:“春秋冬夏振之有时,无烦扰百姓。”(转引自侯家驹《中国财金制度史论》)古人尚且明白此等道理,现代人难道连古人都不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现实中的个税的确仍有诸多需改善之处。个税免征额大幅上调不可行,但在条件许可时,设置与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大笔支出相关的专项扣除,重要节假日设立小额福利扣除,个税就会更人性化。

  人民希望通过减轻个税负担过上更幸福的生活。这完全可以理解。但幸福生活的保障还可以借助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改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的保障机制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