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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祥志:遏制“三公消费”膨胀浅议

发表于 cjyyzb
  坊间所谓“三公消费”,是指公费旅游、公款接待和公车使用。政府要正常运转,适度接待和公车费用,显然必不可少。然而,一旦“三公消费”泛滥,演变成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就难免触犯众怒。饮食宴乐,人之常情,适度为之,未尝不可。但以公款之花销,逞官员之私欲,则于情、于理、于法不容。当今之计,欲遏制三公消费上涨趋势,似宜借鉴明代张居正之改革三法。 

        一曰申纲纪 

        尚书有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春秋毂梁传•桓公十四年》:“民者,君之本也。”故殷周时期,即有民本思想之萌芽。商纣王无道,失民心而失天下。殷鉴不远,周公旦辅政时,曾告诫成王要“敬天保民”、“明德省刑”、“保民如赤子”。春秋以降,周室衰微,天下大乱,《史记》言“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计其数。其失政教训,惊心动魄,引发贤哲深思,故孔子载之以《春秋》,存之于史,传微言大义,以启后世君子。《战国策·齐策四》记载,齐王派使者问候赵威后,赵威后对使者言“岁亦无恙乎”、“民亦无恙乎”,再言“君亦无恙乎?”使者不悦,埋怨赵威后“先问贱而后贵尊”,赵威后作色道:“苟无岁,何以有民?苟无民,何以有君?故有舍本而问末者耶?”赵威后之问,振聋发聩。

        后五百年,有孟子者出,倡言“忧民之忧,与民同乐”、“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其仁政、王道与民生关怀与孔子一脉相承,而民本则出乎孔子。秦汉之际,董仲舒认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与上述赵威后之问一脉相承。宋范仲淹说:“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郑板桥在山东居县官之任十二年,其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足见与民忧乐之心。新时代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牛玉儒、王彦生等,根植百姓,正大光明,鞠躬尽瘁,正心诚意,为民服务,实为典范。“任重不泯济民志,权高不移公仆心。”古代先贤教诲,岂能忘记?华夏文明,和合涵容,大道为公,不私一家一姓,不弃一草一木,故能称雄当时,绵延千年,虽历经磨难,而今《剥》极而《复》,《否》极《泰》来,而民本、尚公、和谐、均富等思想,为中华文化之魂。

        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根本内核。为人民服务,道理十分朴素,可谓大道至简,其中蕴含了久历风险与忧患的中国智慧和治理之道。为人民服务就是当今最大的纲纪。领导干部,唯有心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思华夏于灾难深重之中顽强崛起之难,体会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开创之难,体察建国以来人民艰苦奋斗取得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之难,才能居安思危,心存惕励,内圣外王,为国分忧。古之君子,常怀尸位素餐之惧,常思居于此位,享此俸禄,何德何能足以当之?当今党员干部,亦应常怀虚己之心,正心诚意之心,反求诸己之心。察变观风,“三公消费”膨胀之乱源,盖因纲纪松弛,大防渐失使然。因此,申纲纪,存大防,正官德,振士风,是为遏制三公消费膨胀之大本。制度、法律纵然完备,然执行制度和法律之人,已然利欲之徒,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訾法家“内不阿权宠,外不避亲疏”,偶见事功,或名显天下,然“刻薄寡恩”,不若道家“虚静无为”之治。因此,法治实乃良吏之治。观当今西方之法治,法官“良心自由”和“内心确信”,为其基石,故将“人治”与“法治”决然对立,与实情相悖。客观上,良法之治端赖“人”治,但此“人”非“小人”,应为“大写之人”,即有高风亮节、道德修养之“大人”。明代张居正曾说:“车之不行也,马不力也,不策马而策车,何益?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1]先贤之问,何其睿智!

        二曰立法度 

        中国文化,重礼制德治,但不轻视法制;倡尚贤与能,但不否定法度。我国古代有丰富的法制思想,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定法》言:“申不害言术,而公孙殃为法”。《荀子·解蔽》言:“申子弊于势而不知智。”又言:“慎子弊于法而不知贤。”管子在《六韬》中提出“治国贵法”、“法顺天地”、“法贵必行”、“法贵利民”、“法配四时”、“法顺民俗”、“法贵责上”等法治思想。《慎子》则有法术与时势相济的思想。蒙文通认为:“荀子秉承申子,言术者大半,于法与势则略言之。”[2]历代治道,儒法兼备,释道兼容,顺势而为,与时偕行。因此,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把依法治国提高到“全面推进”和“加快实施”的新高度。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主要与市场交易有关。在与市场交易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市场主体法(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行为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银行法》、《海商法》等);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暴利法》等);与市场交易相关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应地,三大诉讼法体系(《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在不断修订完善之中。

        然而,我国尚未构筑起与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财税法律体系,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财税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在财政问题的学术研究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进入的多,成果亦颇丰,然而从管理的角度研究则少,而从法律和政治角度研究财政的成果则更少,从财政税史角度研究财政问题则少之又少。由于财政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纯以经济学的维度进入难以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恐难以承担财政体制和管理改革的历史重任。学术研究是立法推进的先导。处当今国际化全球化大背景之下,财政问题已经是个综合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治理问题,无历史治道经验总结和学术累积基础,其财税体制改革之制度设计,难免空泛而缺乏支撑。因此,改革应有理论先导,应承接历史底蕴,应长远谋划。当下,与财税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央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等尚待完善。目前阙如的法律也应适时出台,比如《社会保障预算法》、《国库收付管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债法》、《外债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远期来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也有制定之必要,以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法制化,当然,这是一个长期改革和探索的渐进过程。

        当前,应重在完善预算法律体制。就三公消费膨胀而言,以“严法令”视角观之,应该在修订《预算法》上下足功夫。比如,(1)预算公开问题。现行预算法未赋予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公开权,各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口径公布预算,其统计口径往往不一,某些部门公开范围较大,而有些部门则公开较少;另外,在预算向公众公开,以及应公众要求的公开方面,尚缺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支持,对拒绝公开的个案,公民尚无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有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以满足建设服务型、回应型和法治化政府的时代要求。(2)预算结余问题。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在预算指标之外,往往下达超收指标,在预算收入之外形成一个比较大的资金结余,这笔“机动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3)预算管理问题。目前的财政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管理多为事前审核,缺少事中审核和绩效审核,而某些支出绩效评价往往凭借人为指标,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在项目预算管理中,缺乏公众参与、专家参与和监督部门有机结合,其参与深度、广度和程度不够,亟待加强。(4)其他诸如“国库集中收支管理”、“ 预算外收入与支出” 、“财政专户”、国库“代理”与“经理”之争、“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核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年度和先斩后奏”等问题,皆有详细论证和探讨之必要。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三曰核名实 

        《老子》有言:“智慧出,有大伪。”察今之世,弊在智巧滋张,名目泛滥,名实不符。智巧滋张,则巧立名目,鱼目混珠;巧立名目,则形实相悖,名实不符。为政之大本,在“正人心”、“立法度”、“核名实”,三者缺一不可。以下试言综核名实。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张居正初入内阁,次年上《论时政疏》,历陈当时五大病状,“财用大亏”为其一病,但未见用。二十年后,隆庆元年(1567),再《陈六事疏》,呈“省议论、振纲纪、重诏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之全面改革举措。综核名实是其改革内容之一。时官场贪渎恣肆、官以钱买、罪以钱免、怠安泄沓之风蔓延,居正重申前任徐阶“克服浮华、整肃法纪”之方针,从“核名实”、“考业绩”、“ 尊主权”、“ 信赏罚” 、“课吏职”、“一号令”着手改革。后创立“考成法”,凡大小官员,三、六年考核,置备名册,记载考核实绩。大凡用舍进退,不炫于声名,不拘于资格,一以实绩为准。“凡六部章奏,或覆奉钦依,或转行各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限”,置立文献三册,一册存查,一册送该科注销,一册送内阁审核。官员升迁黜退,与实绩相连,既详查实绩,又综合民意。当然,居正考成之法,实将六部之权总归内阁,使内阁由咨询虚位转为实操权柄,但其考成制和核名实之精髓,至今亦可借鉴。 

        比如,(1)当今官员之政绩考核,可将实绩与管理运行成本综合考量,年初核定管理运行成本,凡行政实绩与管理运行成本不匹配者,视为考核不合格。甚至,其“三公消费”单位严重超标者,不仅不得升迁,还须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2)严查财政支出中的名实不符部分,比如预算外支出、小金库、巧立名目等,实施严格的财政违纪责任追究制,将《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监督政策法规落到实处。(3)实施财政支出信息公开,顺应时代要求,政府信息应适度合规公开,让社会和群众监督政府、国企和公共事业部门支出,以制约公权力。(4)实施适度养廉政策。高新未必养廉,但微俸则难以持久。人情之常,欲求体面与尊严,公职人员亦然。明太祖初年,行低薪政策,即便外放官员,差旅费皆出于己。明中后期,商品经济发达,世风日益崇利,巨商大贾奢靡,官员渐至失守,明王朝亦渐至衰落,此教训不能不吸取。当今趋时之士,徒以攻讦官员为能事,言公务员加薪,则人人喊打,俨然禁区,然其热衷商贾,赞杨其“成功”,嘉许其“时尚”,则尺度有别,殊欠妥当。殊不知,廉正官员乃国之柱石,如德国之公务员政策,使之薪酬不低于私营部门,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以保持组织活力,以培养其忠诚。明代低薪,行之不远,今人尤当记取。(5)收入倍增计划应覆盖全体。正人心、申纲纪、严法度乃公务员必修功课,然饮食宴乐,养身齐家,体面尊严,虽圣人所不能免,亦不必免。客观上,十八大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自当覆盖全体,公务员亦位列其中,从而,公务员特别是刚入职公务员,亦能受收入倍增之福。

        居正之改革,得失尽在史论,然其申纲纪、立法度、核名实之论之行,深得为政之要。总之,在反对铺张浪费、遏制三公消费、强化财政监督、严格考评制度方面,或可从以上视角谋划。为政之道,允执厥中,善守中道,而非持其一端,不及其余。若是,或可广闻见,补罅漏,臻完善。当然,囿于学识,如上所论之法,实为抛砖引玉浅见,挂一漏万,难尽其详,愿与时之君子,思勉而砥砺之,择善而从之。《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善哉斯言!








[1] 《张居正集》卷三十九文集十《杂著十四》第658页。




[2] 蒙文通:《先秦诸子与理学》,“法家流变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