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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汽车召回管理全面升级正当其时

发表于 cjyyzb1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南辰)质检总局近日通告,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质检总局已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可谓正当其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当时我国正是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据统计,从2004年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召回汽车321万多辆,对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提升汽车质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其他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摸索出一套经验。

然而,中国汽车市场从2004年产销首次双双突破500万辆,发展到2009年产销双超1300万辆,仅用5年时间就站到了全球新车市场之巅,这种发展速度是汽车召回制度设计部门当初断然预料不到的。因此,站在当下考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威慑力,无论是受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所限,最高3万元的罚款,还是召回管理的具体范围等,都需要及时全面升级,以适应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地位,更有力地拉动汽车消费,并为中国汽车产业由大转强发挥更强的引导作用。

尤其是不久前,引起各国汽车业广泛关注的丰田召回事件,更从制度法规建设层面警示,对于中国、美国、日本这样的汽车消费大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亡羊补牢,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记者从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管理范围扩大了。例如,记者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对比不难看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据权威人士介绍,目前汽车工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整车召回其实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大幅度增加。记者研究条例草案发现,第十五条列举的调查措施包括“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等。而相应的,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厂家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也增加了。这有利于明确厂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彻查到底。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威慑力大大提高。例如,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些罚则叠加,将使不法厂家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