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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坤:“人民至上”是党百年财政实践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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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利益调节的总枢纽,连接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财政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我们党都紧紧围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财政工作,对各个阶段的财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积极运用财政工具,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为国理财、为民服务,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回顾我们党的百年征程,“人民”始终是我们党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至上”就是我们党百年财政思想与实践的主线。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财政主张,并通过组织工人和农民运动,为广大人民争取权利。我们党要求废除厘金等苛捐杂税、实行累进率的所得税等,减轻人民税负;要求取消列强在华的各种治外特权,收回关税主权,取消赔款,核减外债,维护国家财政主权。在城市,我们党组织和领导了声势浩大的工人运动,领导工人争取提高工资、建立八小时工作制、制定劳动保险法等权益;在农村,我们党组织和领导了波澜壮阔的农民运动,领导农民要求取消苛捐杂税及预征钱粮,组织农会议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为广大农民争取权益。

  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我们党将自己的财政思想与根据地的工作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中持续深化。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颁布了一系列财政法规,提出了统一财政、税收法定等。在税制建设上,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保障战斗供给的同时,重视满足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抗日战争的艰苦岁月,我们党提出精兵简政、自力更生,以及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等,开展大生产运动,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把各种行政支出降到最低,切实减轻人民负担。在解放战争时期,积极适应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提出“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集中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与节约并重”。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一穷二白的状况,我们党领导财政工作积极为推动工业化筹集资金,为了在经济建设与民生建设上保持平衡,提出了“国家分配论”“综合平衡”“集中力量办大事”等,在努力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同时,基本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之初,又将财政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通过放权让利,充分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激活了整个经济,大幅提升了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各项财政改革和财政制度建设,推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在国家财力增长的情况下,不断增加民生支出,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人民福祉。在此进程中,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财政从生产建设型逐渐转变为适应公共财政需要的、更多改善民生的公共服务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有序推动税收、预算、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各项改革,在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同时,持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着力保障民生领域的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财政定位于“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并对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如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在民生领域的投入持续扩大,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我们党的百年历程雄辩地证明:只要坚持“人民至上”,始终将“人民”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国财政工作就能战胜一切困难,就能不断发展壮大,国家就能日益繁荣昌盛。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面向未来,我们必须自觉地把党的方针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

  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财政制度,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切实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更为充分地在财政工作中体现“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本文转载自《经济日报》,2021年6月18日。作者闫坤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财经院党委书记、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