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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景光正、张宁:美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历程、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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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落实扩大内需发展战略的重要突破点。在当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时期,深入发掘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于解决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难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在幅员、架构方面与中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有着显著区别于我国的独特特征。在两百多年发展历程中,美国立足宪法奠基、法律制度整合、基础设施构建与标准统一,以及州际协调机制的动态调适,形成了“市场经济制度为基、联邦法律为纲、州权治理为网”的复合型市场体系,但同时也存在因过度分权与市场化而导致分割与垄断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构建统一市场基本框架,并基于路径上的“不可能三角”原则,对美国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提炼,据此在对比中美两国异同点的基础上,从完善统一市场相关法治根基与市场经济制度、推进高标准联通基础设施与统一标准认证体系、优化财税体制与健全区域协调机制,以及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结合原则等方面提出平稳有效推进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美国 全国统一大市场 扩大内需 有为政府 有效市场

作   者 张   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景光正(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张   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刊   期 2026年第3期


将坚持扩大内需确定为发展的战略基点是基于我国经济运行规律和国内外环境变化作出的科学研判和重大战略部署(中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2025)。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落实扩大内需发展战略的重要突破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时期,我国需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与中国具有可比性的大国经验。美国作为成熟的联邦制市场经济体,在历经两百多年的动态调适后,形成了“市场制度为基、联邦法律为纲、州权治理为网”的复合型市场体系,但同时也因地方自治权和过度市场化而存在一定的市场割裂。中美两国尽管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但在地理空间与经济规模、治理结构以及市场运行基本逻辑方面却拥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经验和教训对于深入推动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梳理美国统一市场建设历程的基础上,构建统一市场建设的基本框架,并以此提炼美国的主要经验与存在的弊端,旨在为我国破除地方保护、打通市场堵点、推进制度型统一提供有益参考。


一、美国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历程


美国的统一市场是在联邦与州政府博弈下,由宪法设计、政策干预与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塑造的成果。回顾这一历程,可以将其大致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宪法奠基与区域割裂期(1787—1865年)

1787年,美国在第一部正式宪法中明确了“州际贸易条款”,在确立联邦贸易最高权限的同时否定各州关税壁垒合法性,从宪法层面奠定了美国统一市场的根基。同时,国家公路网开始初步建设,从物流设施层面奠定统一市场的早期基础。然而,作为判例法系国家,初期案例的缺失以及最高法院的模糊解释为地方保护留下了空间,加之由于初创阶段基础设施分布不均,内部经济结构差异巨大,美国建国初期面临南北割裂的核心矛盾:北部需统一市场与自由劳动力,南部依赖种植园制度并主张州权至上(徐孝新,2016)。由此导致美国史上最大一次分裂危机并引发内战。伴随更依赖于统一市场的北方工业资本的胜利,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宅地法》与《太平洋铁路法案》,为内战后的国内市场整合铺平了道路。


(二)市场扩张与垄断管制期(1865—1933年)

内战后,在北方工业资本的主导下,美国开始以铁路建设为契机构建全国性基础设施网络(Hughes and Cain,2010)。铁路建设爆发式增长解除了物理因素对市场连通的制约,统一市场建设的矛盾也更多地转移到垄断带来的“资本割据”方面。为此,美国联邦政府于19世纪末出台一系列反垄断法律,如1887年的《州际商务法》、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确立了统一市场建设的市场化原则与制度保障。但在法律框架设立初期,相关法律的执行效果相对有限,州际摩擦仍较明显,各州通过税收、职业许可保护本地产业,壁垒延续至20世纪中期。


(三)行政干预与权力边界再界定的制度整合期(1933—1945年)

大萧条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借助联邦集权的强化进一步推动统一市场的纵深发展。在1941年“美国诉达比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联邦可以根据州际贸易条款规制各州生产环节的最低工资、工时与劳工标准。这一判例极大地扩张了联邦权限,并解决了州际恶性竞争和市场规则碎片化的问题。在联邦政府强力推动之下,美国的统一市场持续发展,包括在基础设施层面,通过河谷管理局统筹水电与交通建设,以《防洪法》推动跨州水资源调配;在市场规则层面,以《证券交易法》《国家劳工关系法》《公平劳动标准法》确立国家层面的金融、劳资、工时统一政策框架。美国的统一市场建设正式进入联邦政府主导阶段。


(四)消费扩张、基础设施统一与要素自由流动下的繁荣发展期(1945—2000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1世纪初叶是美国经济与国力的鼎盛时期。凭借强大的工业基础、技术优势和全球影响力,美国不仅巩固了全球第一大消费市场的地位,使得统一市场具备坚实的内需基础(关利欣、郑思思,2021);而且进一步夯实了统一市场运行的两大核心支柱——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与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推动统一市场从“初步成型”向“成熟完善”发展。在交通方面,以 1956年的《联邦援助公路法》为关键节点,美国通过联邦主导、各州协同的模式启动了史上规模最大的交通网络升级工程,不仅显著降低了高运输成本导致的市场分割,同时催生了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销售”为特征的连锁业态的崛起(关利欣、郑思思,2021),强化了市场的一体化特征。在劳动要素流动方面,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的修订破除了基于种族、国籍的移民配额限制,保障了劳动力的跨州自由流动,而1970年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则明确了各行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破除了因劳动保障标准不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但在繁荣发展的同时,新自由主义的盛行也令电信、航空、能源、金融等资源与服务业领域形成新的垄断格局,成为统一市场建设的重大隐患。


(五)数字时代平台经济与新要素的协调期(2000年至今)

2000年以来,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涌现出的巨型平台企业,凭借数据内生规模优势逐步形成新的垄断格局。为此,美国近年来开始加大反垄断力度。2021年提出的《竞争和反垄断执法改革法案》等六项反垄断相关法案,被称为数十年来最全面的反垄断改革计划;2023年,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合并指南》征求意见稿,建立了统一的经营者集中监管标准,强化对平台垄断的管控;同时,司法部门通过反垄断判例(如谷歌反垄断案、亚马逊反垄断诉讼)规范平台垄断行为。此外,美国也在不断协调州际的市场整合,如推动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完善税收协调机制,推进跨州输电项目建设和电网互联等。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对前期新自由主义路线的修正,并试图在市场化原则、地方自治权以及统一市场三者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与动态调整。在这一趋势下,美国统一市场呈现出“核心统一、边缘分化”特征,即基础框架与关键设施保持统一规则,在具体规则与治理层面各州或区域间呈现显著差异和碎片化倾向,成为美国统一市场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


二、统一市场何以形成并得以维系:一个分析框架

 

美国统一市场建设呈现出不同历史阶段下“集权—分权”动态平衡的特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美国在联邦体制和自由市场制度的约束下对全国统一市场的探索,以及由此产生的中央权益与地方权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社会公平与经济活力等各方面矛盾的纠葛与博弈。在彰显大国市场整合复杂性的同时,这些问题也提示我们需要从更为全面、整体的角度来思考统一市场构建的底层逻辑,进而为深入理解统一市场建设的基本内涵和支撑体系,推进我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一)统一市场得以形成的基本架构

市场经济原则本身,即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体、以价格信号为导向、遵循价值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产品和服务的流通实现资源配置,始终是统一市场体系最基本的内核。统一市场建设的目标便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这一原则的全面与公平覆盖。然而,就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而言,一个容易出现的误解是,认为统一市场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所内生的必然结果。而事实上,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判断,自由市场经济本身实际上蕴含着天然的市场分割倾向:一方面,在自利性动机驱使下,资本会不断追逐垄断并产生对潜在竞争者的排斥;另一方面,各种要素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流动和配置本身会推动地区之间依照比较优势形成独有的分工与产业结构,形成不同利益群体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分化。在不施加任何外界约束的情况下,资本以及与资本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地方政府,有动机通过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手段与措施构筑市场壁垒,成为市场分割的初始动机根源。在地方有足够的行动空间,且在利益与本地资本深度绑定的情况下,相关动机会倒逼本地政府做出符合本地资本利益的政策与制度选择,并最终导致出现市场分割的结果。

因此,统一市场形成和维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各种内部和外部约束对抗市场经济内生的潜在分割倾向的过程。这种约束涵盖了法律、制度、规则标准、基础设施,乃至企业组织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而形成一个多层级的复杂体系。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该体系可分为如下三个基本维度。

1.底层基础支撑维度:基础设施与规则标准体系

基础设施与规则标准体系构成了统一市场的底层基础。其中,全国统一的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硬性基础设施可打通区域物理流通堵点,破除地域流通阻碍,是统一市场的“硬性”支撑;而统一的产品标准、交易规则、监管规范等政策规则,则能够消除区域间的各类隐性壁垒,确保商品和要素的流通没有政策标准层面的阻隔,是统一市场的“软性”支撑。二者的协同可以全面降低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跨区域交易与流通成本,提升要素全域配置效率,并大幅抬高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市场分割等短视行为的实施成本,从底层条件上对地方保护和市场碎片化问题形成遏制。

2.顶层刚性约束维度:法律与制度体系

法律与制度体系构成统一市场的顶层刚性约束机制,其不仅是确保基础设施和规则标准等底层构建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也是有效规范和约束企业与地方政府行为,限制其自利性行动空间,阻断市场分割由动机向现实转化的根本保证。其中,统一的法律体系可以清晰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职能边界,为统一市场提供基本的法理依据;而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监管、准入退出等制度为核心的治理框架则可以覆盖市场运行的全流程,约束市场化行为自发产生的区域垄断、恶性竞争、排他性经营等动机,进而以刚性制度规范保障全国市场统一、公平、有序运行。

3.内驱动力维度:财税体制与企业行为组织模式

相对于底层支撑和顶层约束外源性制约而言,建立地方政府和企业内源性的驱动力则是统一市场建设更为关键的因素。其中,合理的财税体制是维系统一市场格局的核心政府激励机制,合理的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税收分配、财政转移支付及政绩考核等制度能够理顺央地利益分配关系,引导地方摒弃属地割据的发展模式,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市场,从根源上弱化地方政府依托市场分割保护本地产业、扩充财政收入的动机。而企业行为与组织模式的调整可以有效增强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全域资源配置效益,使企业可以通过跨区域产业链联动和资源调配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收益规模,由此不断强化追求市场一体化的内生动力。

综上所述,统一市场构建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限制因市场化行为本身产生的分割倾向以及行动空间。在这一过程中,以基础设施和规则标准为核心的基础支撑体系可以提高市场分割成本,合理的财税体制和追求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企业行为及组织模式则提供了市场整合的内驱动力,而围绕统一市场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则从顶层约束角度规范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行为,限制了其自利性行动空间。三大维度分别对应市场建设的软硬件基础、行为约束与内生动力机制,共同构成全国统一市场从构建到维持的统一支撑体系(见图1)。


(二)统一市场构建路径的“不可能三角”

上述统一市场构建与维持体系的根本逻辑在于通过顶层约束、基础支撑与内生动力,限制市场化行为本身所内生的市场分割动机与行动空间,但从更深层次来看,该逻辑也要求作为约束市场分割动机的三大维度本身需要保持高度的全国统一性特征,这也是构建全国统一市场的关键所在。而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理论上可以有两种路径选择。

一是强化中央层面的政府或立法、司法机构的权威效力。中央权威的构建可以从政治领域对维系统一市场的三大维度形成有效赋能。首先,中央权威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强化顶层刚性约束,清晰划定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及私人资本的行为边界,适度约束地方自治裁量空间与资本无序扩张的行动范围,杜绝地方自定政策、资本排他性经营等行为,防止其侵蚀统一市场秩序。其次,中央权威可在财政治理层面强化中央的资源分配主导权与决策权,一方面可以主导构建合理的央地利益分配格局,有效松弛地方政府依赖市场分割获取财政收益的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可依托中央统筹层级优势,搭建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与利益再分配体系,破解地方政府间各自为战的自利性“囚徒困境”,通过资源统筹调配弥合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削弱地方实施市场保护的利益诉求,进而从根源上弱化地方保护的内生动机。最后,依托中央权威的统筹规划与行政权威,也能够统筹全国基础设施布局与规则标准统一落地,规避地方碎片化建设、差异化标准带来的市场壁垒,持续夯实统一市场的底层基础支撑体系。

二是精准把控市场化行为的边界,阻断市场化行为内生的市场分割风险向外围支撑体系蔓延,从经济领域保证统一市场外围支撑体系的统一性。首先,在顶层约束层面,避免自由市场的过度延展可以形成有效的资本与公权力隔绝机制,从根源上避免权力寻租、公私交易等行为的合法化、常态化,防止顶层制度约束被资本与利益裹挟而失能。其次,在内驱动力层面,对于自由市场行为的有效控制则可令政府和企业摒弃单一的利益导向考核与经营逻辑,有效平衡总体经济社会发展诉求与政府、企业经营目标,避免地方政府和企业因片面追逐个体经济利益,而忽视区域协同与市场一体化发展带来的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最后,在基础支撑层面,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与规则标准等具有较强公共属性与自然垄断特征的领域,严格约束私有化、市场化无序扩张则可防止资本逐利引发的重复建设、区域间分化以及公共资源沦为私人牟利工具的情况,保障底层支撑体系的统一性、普惠性与完整性。

 

对于实现统一市场构建的基本目标而言,上述两条基本路径至少要二选一。这意味着需要在一些方面进行某种舍弃:选择第一种路径的关键在于强化中央权威,同时意味着要放弃高度的地方自治权;而选择第二种路径的关键在于约束市场化行为的过度蔓延,意味着要放弃全面的市场化。这也表明在统一市场构建的过程中,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完全或过度的市场化以及高度的地方自治权三种状态之间构成了一个只有两种状态可以并存的“不可能三角”:存在强有力中央集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压制过度市场化带来的分割倾向,保持统一市场的存续;而要在保留高度地方自治权的情况下,维持统一市场的存在,则需要对市场化行为和私人资本扩张进行一定的控制;在同时保留全面市场化和高度地方自治权的情况下,全国统一市场则会因失去对市场分割行为的约束而出现崩解(见图2)。


上述分析主要为极端意义的判断,在实践中,三者之间更可能存在一种相互平衡和制约关系,即通过放弃一定的地方自治权,或对市场行为进行部分的约束,在局部意义上实现全国统一市场的目标。不同的选择体现出不同国家的现实约束和政策倾向:具有地方自治传统的联邦制国家,更可能通过约束市场化行为构建统一市场;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特别是治理成本较低的小国),则可能保留相对更多的市场化行为空间;而在同时保持高度地方自治和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则可能出现类似“邦联”的分割市场。


三、美国构建统一市场的主要经验

 

根据上述统一市场基本框架,美国在建设统一市场方面的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顶层约束:以宪法为根基强化司法与执法集权

由于受各州原生权力的限制,美国更多地通过司法而非行政领域的中央集权来构建顶层约束。作为美国抗衡分权政体、维护市场统一的核心制度保障(李黎力,2012),其司法集权的核心经验可以概括为:以联邦宪法确立联邦法律的最高地位,并以最高法院为核心建立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联邦司法系统,对州权进行限制、抗衡并消除各州之间的贸易壁垒。

1.宪法基石:奠定法律框架的根本

美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并非源于一项单一政策,而是根植于1787年《美国宪法》的顶层设计,其中的商业条款、最高条款以及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等关键条款,不仅为保证基础性的要素自由流动提供了根本法律基础,同时也收拢了州际贸易的最高管理权限,为后续从法律层面规范商品自由流动提供了权威依据(见表1)。


 

2.国会统一立法:细化与巩固统一市场

尽管通过宪法构建了统一市场的基础,但在联邦体制下,美国各州也保留了大量监管权与地方立法权,导致市场准入与退出、执法尺度在各州间存在差异。为解决这些矛盾,美国国会不断通过立法细化统一市场建设的法律基础。其中,于1887年通过的《州际商务法》以规范跨州铁路运输为切入点,确立联邦对跨州商业的专属监管权;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进一步禁止州际贸易的垄断合谋行为;1914年,美国进一步通过《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填补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漏洞并细化了其执法细则,构建起“立法规范+机构执法”的完整治理体系。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原则,塑造了“市场机制推动+联邦与州协同治理”的基本格局。


3.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市场的“终极裁判”

在强化中央权威,促进统一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扮演了“统一市场守护者”和“联邦司法集权推动者”的角色(原倩,2024)。在1877—1900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州际商务条款部分或全部废除了19个州的涉及地方主义的法律规章,并在此后不断运用该原则否决各州歧视性税费、准入限制以及差别性条例等贸易壁垒,建立起针对地方保护行为的联邦裁决机制。

4.联邦统一监管机构:统一市场的守护力量

在执法层面,美国建立了很多国家性监管机构(如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国家标准计量机构、专利商标局等),并通过执法、规则和跨州合作推动全国市场的一致性与公平竞争。典型如在金融领域,尽管州级金融监管机构保留了部分补充性监管权,但核心规则主要通过由证监会、金融监管局、清算机构及全国性交易所等机构构成的全美统一监管体系制定和执行,成为统一资本市场的重要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层面的统一管理体系本身也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以更好响应技术变革对统一市场建设的挑战。从最新发展情况来看,数字技术的兴起会产生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与自然垄断倾向(张宇,2021),由此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分割正在逐渐从传统地理空间上的物理隔离转向数字空间上的信息隔离,形成数字经济时代下对自由市场有效性以及统一市场体系的巨大冲击。而面对这种新型的垄断割据倾向,传统的反垄断法规与监管体系已难以有效应对。为此,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在联合审查大型数字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更新了审查规则和信息要求,案件类型从传统行业扩展到平台经济、算法定价、广告技术、医疗和供应链等领域的垄断行为诉讼与对平台不当市场行为(如平台自营优待、限制竞争的“捆绑、排他”条款、算法定价协同)的审查,保护跨州市场的公平进入。

5.州际协调机制:缓解地方摩擦的润滑剂

联邦制下的州际规则差异是美国统一市场的主要摩擦来源。在美国实践中,联邦层面的统一监管更多地集中在资本领域,但在基础设施、劳动等要素领域,各州仍保持了较高的规则制定权与监管自主权,并在州际竞争与博弈的驱使下形成区域性市场分割,甚至对产品市场统一形成挑战。为弥补此不足,美国在一些经济联系较为密切的州推动州际层面的协调机制,如在能源领域,由东北部9个州组成“跨区域输电合作组织”,探索电网互联;犹他州、爱达荷州和怀俄明州通过谅解备忘录建立区域“能源走廊”。针对因医疗保险州际隔离导致的劳动力跨州迁徙障碍,纽约州牵头15个州组成州长公共卫生联盟以协调应对;40个州共同签署“州际医疗执照协议(IMLC)”简化医师跨州职业执照申领。这些州际协调机制灵活多样,且大多源于各州经济或民生需求的具体问题,具有浓厚的务实色彩和“自下而上”的自主行为特点。


(二)基础支撑:联邦引导与地方自主下的基础设施与统一标准体系建设

在基础支撑体系方面,美国经验主要在于实现了联邦战略引导与地方自主性发挥、公共资金撬动与私人资本活力,以及统一标准与区域协调三方面的有机结合。

1.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联邦体制下的“小”中央政府缺乏足够财力支撑全国性的大规模基建,因此,在现实中美国主要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了联邦主导、公私合作和区域协调的模式,以尽可能保证在统一的规划下动员各州政府乃至私人资本的力量,实现跨区域基础设施的完善。

(1)联邦主导

 

美国联邦政府在基建组织过程中承担了大量的战略引领和规则制定的基础性角色,在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以及协调各州利益方面发挥了引导作用(见表3)。其中,由联邦政府设立并直属总统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统筹管理田纳西、弗吉尼亚等7个州的沿河流域,成为美国联邦统筹推动跨区域基建的范例。与此同时,美国也依托联邦制下的州自治权,在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和标准要求基础上,对各州内部以及部分州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赋权:一方面,适配了区域发展的差异,避免了基建领域的“一刀切”;另一方面,也调动了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减轻了联邦财政压力并提升了建设效率。


(2)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与市场力量的运用

为协调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与私人投资利益的关系,美国在早期的州际项目中便开始通过土地赠与、财政补贴等方式激励私人企业参与。近年来,基建融资活动也开始探索新的公私合作模式,合作方式包括外包、特许经营及私有化等形式,如通过特许经营授权推动私人企业CPTC建设加州91号公路等。目前,该模式正逐步拓展至教育、医疗、环保乃至监狱建设等多个领域。在部分新兴项目中,如内布拉斯加州LB1010法案允许开发商通过公共电力公司售电并获取收益,以此实现了项目完全由私人资本承担,联邦以及州政府不负担任何财政投入,仅提供规则支持。

(3)标准统一与区域协调

吸引地方政府以及私人资本参与,可以有效缓解联邦财政压力,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各自为政”的矛盾。因此,在多方参与过程中,保持标准统一和区域协调一直是美国推进全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原则。在此方面,联邦层面的统筹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借助联邦的顶层设计,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大量的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借助“军转民”推动航空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修订《公路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手册》为全国公路隧道建设提供统一标准等。同时,该标准体系也在不断跟随新技术的发展进行动态更新,如在新兴的数字基建领域,联邦政府引导各州协同推进5G、光纤网络建设,统一网络技术标准,为数字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提供了技术保障。与此同时,为了克服州际利益分歧,美国创新地设立区域专门机构,通过独立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现跨区域的协调统一。其中,作为美国第一个跨州公共机构,1921年诞生的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由纽约州和新泽西州分别选派董事组成董事会,在协调两州利益的同时利用自身信用融资,先后修(改)建多座连接两地的桥梁、隧道、港口,成为后续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重要借鉴。

2.统一认证与标准体系

在统一认证与标准体系的“软基础”方面,美国构建了一个以“市场驱动、自愿共识、联邦协调”为主,“政府强制、集中监管”为辅的混合型治理体系,在兼顾联邦制下的州权自治的同时,通过多元主体协同降低市场分割壁垒。

(1)标准建立:公私合作的“自愿一致性”模式

美国的标准体系明确分为军方标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民间主导的自愿性标准三类。除军方标准之外,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标准主要集中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核心领域,并通过联邦层面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等机构负责标准的制定与认证监管,以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跨州准入底线。覆盖更广的自愿性标准则以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为协调核心,通过整合180多个专业团体、企业与消费者组织进行制定与推广。其中,ANSI协调管理3.7万个非政府标准,占美国非政府标准的75%。这种二元架构既避免了联邦过度干预市场,又因较高的市场认可度而成为跨州经营的“通用通行证”,间接推动了市场统一。

(2)认证与评估:多元化认证体系

在标准认证与评估方面,美国同样建立了一个多元化的认证体系。除政府认证评估机构之外,私人机构、行业协会主导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也可被市场接受,形成“民间认证为基础、政府协调认可”的格局,并衍生出UL、Intertek、NSF International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在长期发展中,这些机构基于市场信任的积累形成了自身权威和公信力,获得认证的企业无须重复通过各州的单独认证,大幅降低跨州经营的合规成本,有效打破州际认证壁垒。

(3)弹性适配与动态优化:兼顾联邦统一与州权自治

美国的统一标准体系并未完全否定州权的自主性,而是在统一底线的基础上,允许各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性标准,如在联邦统一的食品卫生标准的基础上,各州可制定更严格的环保型食品包装标准,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统一市场与州内治理需求。同时,相关体系也具有较强的动态性,ANSI每5年修订一次《美国标准战略》,NIST每3年发布一次战略规划,《芯片和科学法案》明确为NIST拨款,推动微电子领域计量与标准的统一,适配产业发展需求。


(三)内生动力:兼具权威与活力的财税体制与创新的企业组织模式

在扩大统一市场内生动力方面,美国尝试通过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税关系,以及创新企业组织模式来释放统一市场的内生需求。

1.财税体制:兼具权威与活力特质

美国的财税体制较好地吻合央地平衡与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确保联邦权威和统一的同时,赋予各州在宪法框架下广泛的税收自主权,维持了地方政府的活力。

(1)联邦主导的税收体系:为统一市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在劳动与资本要素自由流动的法律框架下,个人收入和公司利润成为具有强流动性的税基资源。美国财税体制将个人和企业所得税作为联邦税基并由联邦统一征收,在避免各州为争夺流动性税基进行恶性竞争的同时,也为全国范围内的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国防支出提供了稳定、统一的资金来源。此外,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医疗保险税也由联邦统一征收,由此确保至少部分福利可以跟随个人而非绑定于特定州,进而在为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融资的基础上,促进了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2)州与地方税收自主:地方竞争的工具空间

在联邦税之外,美国各州政府拥有广泛的征税权,其中销售税与财产税是多数州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高度的税收自主权创造了多样性的税收制度安排,且由于地方税收主要依赖于流动性较弱的房产等资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地方税收的稳定,减少了由于对流动性税基的争夺而导致的地方保护与分割。同时在人员、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个人和企业会选择能提供最佳“税收与公共服务组合”的州和社区居住或投资,地方自主性的税收体系实际上也为各州在同一要素市场规则下吸引企业和人才留出政策工具空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政府通过其他隐性壁垒的方式阻碍商品和要素流动。

(3)防止税收壁垒的关键机制:司法与协调

美国财税体制的精髓,在于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如何在允许各州自主征税的同时,防止税收行为本身成为市场壁垒”的难题。在此方面,美国的宪法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判例以“充分联系”和“公平分配”原则为核心,确立了一系列判断州税是否违宪的准则。

其中,“充分联系”要求一个州在对某家企业或个人征税时,必须证明其与该州有实质性的经济联系;而“公平分配”则要求对跨州企业的所得,必须采用一个公式(通常是销售、财产和工资的三因素公式)在各州间分配其应税所得(胡飞,2025)。这一标准体系可以使各州政府相对“公平”地共享企业和个人在联邦范围内所创造的财富价值,进而避免了地方政府因争夺税基而出现恶性引资竞争以及限制资本和人员跨州流动情况的产生。

2.营销模式与组织模式创新

企业本身的技术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对于市场保护行为的依赖性,特别是在规模经济与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企业往往需要在局部垄断利益和大市场效益,以及接入更广泛的供应链体系带来的成本节约效益之间进行权衡。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在衍生出基于信息与数据的新垄断与市场割据挑战的同时,也进一步放大了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了信息成本,推动了商业形态与组织模式的创新,进而从企业层面为统一市场构建提供了新的内生助力。顺应这一潮流,美国在近年来不断通过平台化的营销体系和一体化的生产运营体系推进全国市场一体化,为数字经济时代统一市场建设提供了可借鉴路径。

(1)营销创新

在营销层面,借助数字经济时代大量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商品的销售在网络虚拟空间层面实现了信息壁垒的消除、市场的拓展和对传统地理区隔的突破,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统一大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一方面,以TikTok Shop品牌新增长计划为代表的内容化营销平台,依托短视频、直播等内容形态搭建起连接品牌与全国消费者的桥梁,并通过精准的算法推荐激发全民性消费需求,消除了区域界限,缩短了消费决策路径。特别是对于中小品牌而言,新营销模式的出现使其无须投入巨额的线下渠道成本便可触及全国受众,推动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均衡流通。另一方面,以亚马逊的Hub Delivery计划为代表的分布式物流系统,有效破解了基础设施分布不均衡带来的市场分割。依托本地小企业、便利店构建的分布式配送节点和轻资产、广覆盖的物流配送体系,可以在无须大规模新建物流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实现商品向全国各区域,特别是基础设施薄弱的偏远地区高效送达,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的跨区域流动。此外,伴随数字平台的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美国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摒弃单一渠道模式,采取全渠道营销策略,将商品同步布局到沃尔玛、Target、TikTok Shop等多个线上平台,同时联动线下门店、仓储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多平台协同化”的布局,打破了不同电商平台、线上线下之间的市场壁垒,促进了商品在不同销售渠道间的自由流动,进一步消除了电商层面的市场壁垒。

(2)组织创新

在组织层面,美国企业正通过技术手段重构内部流程和产业价值链,通过垂直整合达到重塑产业生态的目的,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美国拥有完善的数字化市场信息发布系统,为企业提供各类市场价格和需求信息,助力企业实现“数据驱动决策”。在此基础上,大量美国企业通过数字化技术整合线上商城、所有实体门店、库存、订单及客户数据,重构内部运营流程,实现生产、库存、销售、服务的一体化管理,打破了区域分公司、线下门店之间的信息壁垒,确保全国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及运营的统一和标准化,并由此进一步强化全国统一市场的稳定性。与此同时,美国企业也在通过数字化技术推动产业价值链垂直整合,重塑产业生态,同时细化分工、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实现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环节的高效协同,推动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目前,美国大量的农产品以及部分工业品采取直销组织模式,以沃尔玛为代表的大型商超均建有自己的配送中心,可直接到原产地采购,节省大量中间环节;同时,交易过程涵盖诸如装卸运输公司、加工包装中心、分类配送中心等众多细化分工的服务性组织,为生产、交易、仓储等提供便捷服务。分工的细化提升了各环节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了运作效率并促进了标准的统一。


四、美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深层困境:地方自治与过度市场化

从统一市场建设路径的“不可能三角”来看,在保持充分的市场经济原则以及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权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法实现极端意义上的统一市场,这也决定了在现实发展实践中,统一市场的建设会由于向地方自主权以及市场经济活力的让渡而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对于美国而言,统一市场构建尽管在顶层约束、基础支撑以及内生动力建设方面进行了较好的探索,但也因植根于其体制深层的限制而形成了三个辩证性的矛盾:其一,顶层宪法设计为联邦权力扩张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州权传统始终构成制衡;其二,统一基础设施是推进美国市场整合的核心动力,但在私人资本主导下面临一定的垄断威胁;其三,反垄断、劳工、金融等领域的全国性法规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存在其它监管规则的州际碎片化倾向。究其根源,这些矛盾正是高度地方自治性的政治体制和私人资本主导下过度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对统一市场阻遏作用的体现。


(一)联邦制下的高度地方自治性

作为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尽管自建国以来不断尝试通过各种方式强化联邦权威,但其各州原生的高度自治权却一直是横亘于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从历史来看,美国在建国初期曾短暂确立松散的“邦联”体制,各州普遍设立州际关税、配额和市场禁入条例(如纽约曾对外州货物征税25%,康涅狄格禁止外州帽子销售)。尽管在转向联邦体制后,美国的宪法将州际贸易规制权上收至联邦层面(商业条款),但却保留了各州立法、税收、监管、司法的广泛自治权,使得州际即便消除关税与配额等显性贸易壁垒,却仍延续了实施非关税壁垒以及更广泛意义的地方保护行为的可能。

1.商品流通限制

在商品流通方面,在各州高度自治以及利益集团游说等压力下,各州之间虽然无显性意义上的跨州销售征税,但由于各州销售税率差异巨大,税制复杂,征收标准并不统一,使得各州的销售税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事实上的关税作用。同时,各州也利用自治权在本地标准、认证、检验检疫、包装标签差异化乃至市场准入等方面,设定了大量足以阻碍商品跨州流通的隐性壁垒,显著抬升了商品跨州流通的合规成本。典型如美国各州均设有专门的《汽车特许经营法》,在禁止制造商开设直营店的同时,将外州经销商视同“新增竞争”予以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如德克萨斯州规定店铺15英里半径范围内的本地经销商可一票否决)。

2.政策规则差异

在政策规则方面,高度自治权导致美国各州在环保、劳工、职业许可、产品安全、金融牌照等方面的规则存在巨大差异,企业跨

州经营须重复合规,引发成本的大幅上涨。一些州为保护本地产业和就业,对外州企业征收额外的营业税、使用税,以及附设本地雇佣、本地采购比例等要求;而另一些州(如特拉华州)以低税率、松监管、弱董事责任吸引企业注册,形成“注册地分割”和制度洼地。此外,在监管规则方面,伴随意识形态的撕裂,美国红州和蓝州在企业监管、劳工权益、环境政策上也出现愈发明显的对立,加剧政策碎片化。典型如加利福尼亚州倾向于严格气候法规,其CARB标准与联邦及其他州的标准差异巨大,汽车等行业须多版本生产方能进入不同的州级市场。

3.司法裁决失效

司法裁决是保证美国贯彻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自由市场原则,维护统一市场的基础保障,但在现实的司法裁量层面却难尽如人意。一方面,最高法院的部分判决(如Paul v.Virginia)曾认可州对保险等行业的本地规制权,形成分割先例;另一方面,州法院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缺乏统一性,导致司法管辖分割,跨州诉讼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在具体的涉州际纠纷中,法官与陪审团倾向本地主体,外地企业面临胜诉率低、执行难的劣势。


(二)过度市场化

作为美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制度基石,自由市场体制在构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规则、促进统一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正是由于长期形成的对自由市场制度的路径依赖,美国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催生出去监管化、极端逐利化与公共领域市场化异化的“过度市场化”趋势,成为引发市场分割的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值得警醒的重要诱因。与传统“政府行政设卡”式的市场分割不同,这种过度市场化体现了一种“市场驱动型”的分割,其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当资本基于绝对自由的“市场化”原则而逐步脱离公共利益约束时,其本身的逐利性会与分权结构形成共振,强化本地政府的保护倾向,并向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甚至公益属性的部门渗透,推动州际市场向碎片化方向演进。这也构成了美国市场治理中独特的“市场化悖论”:理论上应当打破壁垒,鼓励商品要素流动的市场化却在实践中因过度放任而导致规则分裂与市场割裂。总体而言,这种过度市场化对州际市场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资本自由流动下的政策碎片化

地方政府政策与规则的碎片化是美国统一市场发展的核心障碍之一。这种碎片化倾向固然直接来源于州政府相对独立的自治权,但从根源来看,却发端自市场化原则下资本权利的无限放大。在过度的市场化导向驱使下,对资本权利的保障往往会被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从而使得资本可以利用自由迁徙的能力,游说甚至倒逼美国地方政府制定符合其利益的规则与政策体系。与此同时,在长期以来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类型的资本会逐渐向禀赋特征更契合自身要求的地区集聚,从而形成不同州之间明显的产业结构差异。这种地区性产业和资本结构的差异化与资本对本地政策的影响作用相互结合,最终形成美国州际在劳工、环境、标准、监管等方面的巨大意见分歧。加之,美国相对松散的联邦体制决定了其无法从中央层面对各州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再分配,政策的碎片化倾向由此无法避免。从现实来看,美国以农业、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红州”和以金融业、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的“蓝州”之间,在劳工、环境政策领域的巨大分歧便是这种碎片化倾向的典型表现。

2.自然垄断部门的私人主导与“排他性市场圈定”

美国过度市场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试图将市场经济原则无差别地应用于经济中的所有领域。在“原教旨”式的市场经济原则下,美国严格限制国有企业的规模、边界和行为(徐孝新,2016)。对于天然具备竞争属性的商品市场而言,市场机制可以成为保护竞争、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有利武器,但对于一些本身存在极致的规模经济效应、具有强烈公共属性和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如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而言,过度强调市场经济原则以及私人资本的主导作用,则可能会违背产业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在规模经济的驱使下,这些领域的资本会圈定各自的市场范围,由于美国政府在经济自由主义主导下,不断放松反垄断执法力度并增大执法弹性(徐孝新,2016),从而造成这些企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为满足市场经济反垄断原则的要求,客观上又需要维持多方资本并存的“表面式”竞争结构。在这种扭曲的压力之下,不同区域的垄断者之间会设置不同的产业标准,拒绝互联互通,或通过设置高额过境费、接入费等方式进行物理层面的分割,从而形成一个“局部垄断+整体分割”的矛盾体。典型如美国的电力市场便在私人资本主导下,形成了东部、西部和德克萨斯州三大独立体系,其中,德州电网更是完全独立于联邦能源监管之外,由私人资本主导运营,成为典型的“电力孤岛”。这种由公共部门私人主导产生的市场化壁垒,其顽固性甚至远超州政府的行政壁垒。

3.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异化与要素流动黏性

除基础设施领域外,美国的过度市场化还表现为向公共服务领域的延展,将教育、医疗、社保等具有明显市场失灵特征的公共服务异化为逐利性的可交易商品,打破了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与统一性,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分割的加剧。作为这方面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领域均为依靠私人投资的商业化组织,其中,医疗服务本身作为生存必需品具有极低的价格弹性,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化体系下定价更高,并在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缺位的情况下,衍生出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依赖;但对于同样市场化的医疗保险体系而言,开放跨区域市场则会带来一个典型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在监管最宽松的州注册,然后向全国销售只提供最基础保障的低价保单,健康的年轻群体会选择廉价的跨州保单,而留在州内监管严格市场的则是体弱多病的群体,最终使得保险市场整体进入“劣币驱逐良币”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封闭本区域医疗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医疗保险近乎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这不仅直接造成保险市场以及医疗服务领域的市场分割,也导致跨州医疗保险难以相互衔接,极大地增加了居民跨州迁徙的成本,导致市场分割从产品市场进一步向要素市场的蔓延。


对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对策建议

 

中国与美国虽然具有截然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但在统一市场建设的逻辑以及面临的问题方面却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美国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我国而言,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中美在统一市场建设方面的共通点与国情差异

中美两国在建设统一市场方面具有一些典型的共性特征。首先,在地理空间与市场规模层面,两国均为超大规模经济体,国土范围广袤且内部地理差异显著,并由此面临物理空间分割、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统一市场建设的共性问题。其次,在治理结构方面,两国在实践层面上均面临区域利益分化、地方保护倾向等涉及统一市场建设的共性难题。最后,在市场运行的基本逻辑方面,两国均遵循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标准统一、反垄断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这些共性特征决定了美国经验在中国语境之下具备一定程度转化的可能。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统一市场建设的一般性与普适性规律,如以顶层法律确立中央统筹权威、以基础设施联通筑造统一市场物质基础、强化规则与标准统一、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以及强化地区协同等方面,美国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与此同时,作为两个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截然不同的国家,美国经验对于中国而言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美国联邦制下的地方权(州权)属于原生权力,高度的地方自治权近乎为一种硬约束;而中国的地方权力则服从于中央,可以在保持一定的地方自主权的基础上有效约束其行动空间,二者在央地权力架构、财税体制以及地方政府行为权限方面存在天然的差别。另一方面,美国“三权分立”体系下依靠司法体系建立联邦权威的做法,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也不具有可适用性。尤为关键的是,美国的统一市场建立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激发经济活力、提高资源可流动性和配置效率、奠定统一市场根基的同时,也内含了私人资本无限扩张的内生特性,并发展形成服务于资本逐利目标的政府治理体系,成为美国过度市场化以及市场割据的深层制度诱因;反观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以及“有为政府+有效市场”的理念则在保持市场活力和坚持公共利益至上、杜绝向关键领域资本无序扩张方面更具灵活性,成为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方面的重要制度优势。

综上所述,在统一市场建设方面,美国经验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其联邦制、分权制的制度形式,以及对于市场化“原教旨”的无限追求,而在于其破解大国统一市场建设共性难题的治理逻辑与操作方法。在具体实践中,可剥离美国的制度特殊性,提取统一市场建设的一般规律与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进行本土化转化,走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大市场建设道路。


(二)中国语境下的“不可能三角”本土化重构与破解机理

基于上述中美之间的国情差异,统一市场建设的“不可能三角”原则也需要在中国语境下进行本土化重构。其中,高度地方自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可由中央赋权或收权的地方自主发展权;过度市场化则体现为可由政府调控的有效市场边界。在完成上述转化后,上述“不可能三角”约束在中国实际上体现为统一市场、有效市场边界模糊和地方自主发展权过度扩张三者不可兼得的矛盾,由此也可形成中国推动统一市场建设的三大破解机理。

1.权力结构机理:强化中央权威

强化中央权威是破解“不可能三角”约束的核心。但与美国依靠司法集权弥补原生行政分权缺陷不同,中国“授权型”的权力结构体系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模式,可以通过立法、行政、财税等多种手段直接规范地方自主性边界,推进规则制度、标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与跨区域协调,合理划分财权事权、完善转移支付,以此将中央权威贯穿于从顶层约束到底层基础的统一市场全维度当中,在保留地方必要自主权与防止其过度膨胀之间实现有效平衡,规避“统一市场与地方自治二选一”的美国式困境。

2.市场属性机理: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与美国根源于私有制下资本逐利和地方自治合谋的三角困境不同,中国在推进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一方面,以公有制主体地位锁定公共领域的非过度市场化;另一方面,用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和政府的有效监管划定市场边界,禁止资本的垄断与无序扩张。同时,确保统一市场的规则、标准、基础设施由政府统筹供给,市场负责效率提升,进而实现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方式构建合理的市场化边界,实现保持市场活力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结合。

3.激励相容机理:内生动力重构

要从根本上化解“不可能三角”的矛盾,还需要通过机制设计实现统一市场内生动力的重构,包括实现地方激励从经济目标转向社会目标,从本地增长转向全国收益;企业激励从单一利润导向转向包括社会责任在内的综合导向,从垄断割据收益转向规模经济效益;要素激励从区域锁定转向全国流通等。以统一市场内生黏性消减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自利性动机。


(三)我国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路径选择与对策建议

将上述三方面的机理贯穿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框架当中,并汲取美国的相关经验教训,可形成如下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具体对策建议。

1.以完善统一大市场相关法制根基与制度基础加强顶层约束

强化统一的顶层约束是加强中央权威机理的内在要求。在此方面,美国植根于宪法建设奠定统一市场法理依据的经验尽管不能完全照搬,但仍可借鉴其中有益理念,推动与我国立法、司法体制的特点相结合,探索出一条与我国国情相适配的统一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

(1)法律体系

在法律体系方面,可借鉴美国以宪法确立统一市场法理基础的思路,通过确立法理依据强化中央权威,限制地方自利性行动空间。为此,一是应完善统一市场的顶层法律框架,在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前提下,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将全国统一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后续立法、执法工作提供基本法律依据。二是可加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职能:中央负责顶层设计、规则制定、跨区域协调、执法监督;地方负责政策执行、本地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供给,严禁地方越权设置壁垒。三是须建立有效的反馈与督导审查机制,包括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立法的合规性审核、设立专门反馈渠道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督、利用检察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审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地方不当行为进行督导与公益诉讼等。此外,还应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执法监管与裁判机制,通过异地审理、跨区域巡回法庭等方式强化执行力度,杜绝地方司法保护。

(2)市场经济制度

借鉴美国在市场经济制度方面的经验,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激发活力、优化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此,一是应落实统一市场准入原则,全面清理各种针对招投标、资质许可、政府采购领域的隐性壁垒,同时通过“一照多址”与“一证多址”改革削减企业跨区域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二是应落实公平竞争原则,组织地方政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整治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歧视性行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补贴政策。三是构建全国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地方运用信息优势构建隐性市场壁垒。四是应加快新技术形态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使用等规则的调整与完善,在平台经济、能源、金融、医药、汽车等规模经济效应较为突出的重点领域,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分割。

2.以推进高标准联通的基础设施与统一标准体系建设筑牢统一市场根基

高标准联通的基础设施以及统一的标准体系是保障商品和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底层基础,但由于与市场活动存在密切联系,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统一性与积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之间寻求必要的平衡,为此可借鉴美国的部分经验,在强化中央权威和有效市场边界机理原则下,从以下方面寻求突破。

(1)基础设施建设

在高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在全国性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与水运通道等综合交通网络、输电线路与能源管网、水利设施、算力网络与数字基建等关键领域,发挥中央对地方的统筹指导职能,借鉴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治理等项目经验,由中央统筹规划。二是对于全国具有公共属性的能源、交通、数字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应落实中央权威原则,由中央出台强制性的统一技术标准与运营规范,确保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防止“孤岛化”现象重演。三是在区域性基础设施方面,可由中央协调组建跨区域机构,统筹解决地方利益分歧,避免各自为政导致的基建碎片化。四是在一般性基础设施领域,可遵循有效市场边界原则,开辟国家财政基金引导、地方配套、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外包、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

(2)标准体系建设

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等核心领域,也应强化中央权威,加快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明确国家标准的最高效力,要求地方不得设置高于全国统一要求的准入门槛。而在非核心领域,可适当扩展市场化边界,构建政府引导、行业协会主导、第三方机构参与的自愿性标准体系,以增强相关标准体系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对接与适配能力。具体包括:在产品市场上,推行全国性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推广电子证照跨域互认,同时清理各类地方性标准并实现与国际主流标准的对接;在产业与资本市场上,会同行业协会与企业共同构建全国性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建设全国性的认证评估与信息查询平台,积极开展金融科技、电子信息、新能源、医疗教育服务等新兴前沿领域标准构建;在劳动力市场上,可以“跨省执业许可协议”模式为突破点,推进医疗、教育、建筑、金融等领域职业资格跨区域互认;在技术与数据市场上,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平台,统一技术、数据等要素的跨区域共享技术标准,以数据元、监管数据报送、数据安全评估、数据跨境流动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与数据相关的标准研制。

3.以优化财税体制与区域协调机制降低地方保护激励

如何在保持地方自主发展动力和约束地方保护权利方面实现有效的平衡既是大国统一市场建设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落实激励相容机理,化解“不可能三角”困境的关键。在此方面,美国由联邦主导主体税种、州自主配套税种、建立利益分摊机制等具体的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优化财税体制

借鉴美国经验,在财税体制方面,一是可通过完善所得税、增值税等针对可流动税基的央地分配比例,强化中央财税统筹能力,弱化地方对本地企业的税收依赖。二是可通过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并下划给地方,探索房地产税等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与消费地直接挂钩的税收来源,激励地方政府着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弱化保护动机。三是进一步厘清央地之间的权责划分,对于跨区域、具有外部性的公共事务可适当上移事权至中央或省级政府,减轻基层支出压力;同时,完善税收分享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资源。四是应在财税体制改革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建立地方财税政策审查机制,消除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税收返还以及变相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引资竞争的空间。

(2)构建跨区域协调机制

通过州际协议、区域联盟缓解州际摩擦是美国推动统一市场建设的另一个成功经验。为此,我国也可考虑以央地协同和区域协调发展机制,降低地方政府实施保护行为的内生动机。一是建立合理的区域间税收协调机制,借鉴美国经验,探索以统一核算公式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税基资源进行分配,避免重复征税与税收争夺。二是可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一体化发展相对成熟的区域,实行协同发展机制的先行先试,鼓励地方签订跨区域市场一体化合作协议,建立资质互认、监管协同、纠纷调解机制等,率先实现市场规则对接、要素自由流动、监管互认,打造统一市场示范区。三是可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弱化GDP导向,将统一市场建设、公平竞争维护、要素流动效率、营商环境优化纳入考核,从激励机制上根除地方保护根源。

4.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结合防范关键领域过度市场化

无论是从美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教训来看,还是从我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的市场属性机理来看,立足我国制度优势,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的核心原则,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坚决防止关键领域过度市场化导致的市场分割、公共服务异化与区域壁垒固化,都应当成为统一市场构建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此,一是应强化中央政府和中央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主导作用,明确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技术规范与市场监管标准,杜绝地方过度放权引发的规则碎片化。二是应在保持竞争性领域充分市场化,提升积极性与效率的同时,明确全国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生产要素属性,不单纯以市场营收或利润水平作为唯一发展目标,同时完善相关中央企业绩效考核方案,将基础设施覆盖率、连通率、稳定运行程度以及平抑外部冲击带来的价格波动等纳入考核范围,保证基础设施稳定运营。三是严格划定关键领域市场化边界,防范公共领域逐利化扭曲。在电力、油气、通信、供水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贯彻“管网公共化、运营市场化”的思路,禁止资本以市场化名义封锁互联互通、抬高跨域接入成本;同时在医疗、教育、养老、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坚守公益属性底线,由政府承担保基本、均等化、兜底保障主体责任,同时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范围与方式,严禁以市场化名义抬高服务价格、制造区域服务壁垒,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可及与跨区域共享。

来源:《财经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