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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正视消费税的局限性

发表于 tougaoren
2012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接近8000亿元。消费税无论在筹集财政收入,还是调节消费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代养路费等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在基本不增加税收征管费用的前提下,促进了资源的综合利用。但是,消费税制改革不能取代其他制度建设。如果没有油品标准的提高,那么雾霾天气仍然可能伴随我们的生活。这就要求正视消费税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准确认识消费税的局限性,以更好地凸显消费税的功能。

奢侈品是否应维持高税率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奢侈品”从名称上就处于不利地位。《辞海》对“奢侈”的解释是“不节俭”。“不节俭”产品的消费岂能适用低税率?支持低税率方大有未辩先输之势。

从经济学上看,“奢侈品”是价格越高,消费者越愿买的商品。引论是:消费税不会影响“奢侈品”消费,而且由于“奢侈品”消费者是富人,重税还可调节收入差距。

重税调节作用就一定佳?重税一定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吗?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成立的命题需重新审视。“奢侈品”是越贵越要买的商品的说法没错。问题是:如果可在他地以更低价格买到“奢侈品”,那么消费者有什么理由要在价高之地买?

国人海外旅行,观光团成了购物团;海外代购、网络购物规模也蔚为壮观。大量消费流失海外,消费税潜在税源同时转移。不仅消费税筹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受影响,而且就连原先设定的消费税调节目标也不易实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还在促进内需扩大的经济体而言,面对大量消费流失到海外,这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奢侈品价高,有厂商定价策略的原因,但这也不能抹掉税收因素。全球化和信息化使得海外购物成为寻常事。在这种背景下,消费税制只能因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作相应的调整。

如果再考虑中国奢侈品消费还处于从炫耀性消费到生活方式转变的特定阶段,那么消费税政策走向就更明显。在炫耀性消费阶段,购买奢侈品的不仅仅是高收入者,大量中低收入者也会加入入门级奢侈品的消费大军行列。中低收入者用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收入来购买奢侈品。消费税无法区分购买者收入水平,这样,重税难免伤及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海外购物机会少于高收入者,这种“伤害”可能比想象的还“重”。

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税制选择有着根本性影响。通常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应以间接税(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但全球税收竞争导致税高国家税源流失,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因应形势变化,选择更适合的税制。简单说来,需要下降的不仅仅是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和其他间接税税率也有下调的必要。

最近,坊间又在议论豪华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提高问题。这实在是夸大了税收作用。的确,豪华车非中低收入者的购买力所能支付的,但是不是高收入者的所有正常消费行为,都应付出超常代价?再退一步,既然高收入带来众多麻烦,那么高收入者又有多大的必要再努力去创造财富呢?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仍然需要财富创造者,仍然需要鼓励财富创造者。这种鼓励应是多方面的,消费税至少不应在此起相反作用。

如果考虑到乘用车消费税最高税率已达40%的事实,考虑到中国市场上乘用车价格,特别是高档车价格远高于发达国家的事实,那么消费税是否还有必要再对汽车价格上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税收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功能无疑应得到重视,但这不宜采用进一步提高名义税负的办法。消费税课税目的不是让人民生活得不美好。实际上,只要加强税收征管,税收收入增长的空间仍然存在。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优化支出结构,提高支出效率,同时不再让一些流失掉的政府收入(如城市停车费、国有资源租金收入等)流失,征税压力也会随之释放。

作者: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