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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鹏辉: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深化财经体制改革 | 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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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蓝图。为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党委组织一系列学习活动。现摘登部分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含编辑部副主任)、青年研究骨干的学习体会文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改革目标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得到了延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体现了中国改革事业的持续推进和全面深化。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处于新发展阶段,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适应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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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问题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政府干预仍不时作用于市场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市场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也不时存在政府缺位现象。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和职能仍待进一步厘清。现代财政制度要适应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其关键就是要充分保障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保障政府作用的发挥。

  (一)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现代财政制度的首要职责是明确政府和市场职能定位。政府和市场是经济发展活动中必不可缺的两类主体。两者如何定位,决定了其活动范围和领域,也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经济效益。《决定》提出,要“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对政府职责进一步作出明确定位,即政府职能是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

  政府职能的明确依赖现代预算制度的确立。一方面,现代预算制度能够明确政府所有的支出活动,并将支出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约束之下,限制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深度,使政府活动符合其职责定位,这是政府干预符合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也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现代预算制度要囊括所有政府收入活动,预算统筹力要显著提高。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收入未及时纳入政府预算统筹管理,这不但削弱了政府财力的统筹能力,也不利于人大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政府活动进行约束与监督。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地方隐性债务。长时期以来,由于未纳入政府预算活动安排,也未能较好地受到本级人大的约束和监督,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公司发行各类债务,冲破了地方政府的财力限制,在为地方经济增长提供充足财力保障的同时,也导致隐性债务屡禁不绝。由于长期处于“隐蔽”模式,地方债务成本不断增长,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财政风险。现代预算制度需要将地方隐性债务所有相关的收支活动涵盖进来,实现政府预算对所有政府收支活动的全覆盖。

  (二)更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税收制度、支出安排直接对市场经济效率产生影响,政府间财政关系也通过影响政府收支活动影响市场效率。在市场能够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领域,政府相关收支活动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税负是企业的主要税负来源。过于复杂的增值税设计不利于企业税收遵从的提高,也无助于税收中性。在现代税制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尽可能地减少增值税的多档税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制设计对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干预。

  政府间财政关系决定了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格局。在短收或者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创造财源,最为典型的就是逐底竞争的招商引资。这不仅破坏了国家财政能力,更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地方创收形式还包括不合理的高强度税务稽查,甚至是过头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不利于企业生产安排和合理预期。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收支矛盾,避免政府活动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干预,保护市场效率,是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当前我国财政关系改革的核心命题。

  (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财税体制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现代财税制度要充分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和转移支付结构。

  健全直接税体系。受限于征管水平和信息能力建设,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初期建构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我国征管信息建设的不断发展,提高直接税比重已经具备现实基础。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的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另一方面,考虑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对外竞争力。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低收入和无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和能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对转移支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国转移支付规模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内在需求,这是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得以实现的财力前提;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扩大地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可用财力。

二、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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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如何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支出安排来推动社会创新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对现代财政制度的直接要求。

  在提高企业创新意愿的税收优惠制度中,我国主要形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整体上,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仍倾向于鼓励企业更为重视研发费用的投入,一定程度忽视了创新成果的产出及效益。在鼓励社会创新的支出安排中,地方政府在科技支出领域不断增加财政投入,这些支出通过实验室建设、专项支出等形式有效提高了社会创新整体投入。然而,这些创新科研支出安排的具体效益如何,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检验。对于一些财力不足的地区,科技支出的可持续性也面临一定挑战,这与科研创新活动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征直接冲突。

  现代财政制度应当有助于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在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可考虑引进“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适当调低企业创新及知识产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进一步提高创新引导政策的实际效果和针对性。在提高社会创新的支出活动安排中,需要明确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出活动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财政资金应当充分发挥好“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推动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

三、适应当前财税和社会发展现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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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进入财政紧平衡模式,财政收支矛盾相对突出,“三保”压力仍然不小。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相关,但更与一些重点税源的波动有关。如何形成地方自主财力,建立地方财力体系,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形势,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业态,亟待财政制度变革的回应。

  第一,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分税制改革以来,财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匹配成为我国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最突出的特征。提高地方财力需要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改进。一是,应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二是,中央政府适当下划部分收入,并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三是,也是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转移支付比例,增加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地方可用于直接统筹的财力。

  第二,财政政策提质增效,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经济稳定增长是重新建构地方财源和解决地方财力矛盾的根本办法。这需要积极财政政策提质增效。一方面,财政政策要有助于持续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收入既是信心的基础,也是消费和经济循环和活力的基础,而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依赖充分的就业机会,这需要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的持续扩大;另一方面,财政政策需与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避免各类政策的互相干扰。

  第三,建立适应新阶段社会发展需求的财税制度。我国老龄化发展迅速,根据国家卫健委预测,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在2035年左右将突破4亿人,在总人口中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我国老龄化具有规模大、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点,这势必对我国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支出的持续增长提出新要求。参考世界各国情况,中国需要保持相当的财政空间,以应对未来老龄化对财政收支的需求。此外,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数字经济在促进行业和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形成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及征管模式,是我国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来源:财经智库CASS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