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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川、王朝阳:关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经验与启示

发表于 wangchaoyang

关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经验与启示


汪  川  王朝阳


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能否成功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大都经历了复杂的路径,在改革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各国的经验也表明,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市场化利率的顺序以及配合存款保险制度等配套措施缓解其负面冲击。

一、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及经验

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1933年《银行法》中制定了“Q条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授权联邦储备银行对会员银行吸收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规定最高利率限额,同时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这标志着美国利率管制的开始。二战后,以“Q条例”为代表的利率管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显现。20世纪50—60年代的金融“脱媒”使得“Q条例”限制银行业竞争、降低银行经营成本的初衷越来越难以实现,且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货币当局难以用传统的方法来控制银行业的资金流动,从而导致传统的货币调控机制失灵。到了70年代,“Q条例”的利率管制逐渐被认为无助于金融体系控制风险,并且造成了金融体系和资源配置的扭曲,在此背景下,美国废除了“Q条例”。可以说,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过程就是“Q条例”被废除的过程。

美国货币当局从1970年6月开始放松“Q条例”,首先是从存单市场开始推进市场化利率:1970年6月,放开90天以内大额存单(10万美元以上)的利率控制;1973年5月,取消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大额存单的利率上限。此后,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也逐步展开:1973年5月,取消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期限5年以上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此后,受石油危机及滞涨的影响,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一度受阻,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再次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相比之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80年代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更为全面且深入。198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决定自当时起分6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即全面取消“Q条例”;并且批准扩大储蓄机构的经营范围,对所有存款机构规定统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此外,还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存款保险从每户4万美元增加到10万美元。这一系列措施打破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一系列限制,使得商业银行在利率竞争上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了对等的地位,从而大大改善了美国本土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198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详细地制定了废除和修正“Q条例”的具体步骤。为了扩大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能力,该法案还列明了一些其他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改革,包括进一步扩大储蓄机构的经营范围,授权存款机构开立货币市场账户,以及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与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FSLIC)在紧急情况下兼并有困难的储蓄机构和银行。1983年10月,美国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取消了31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最小余额为2500美元以上的及短期存款利率上限。1986年1月,取消了所有存款形式对最小余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支付性存款的利率限制;同年4月,取消了存折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对于贷款利率,除住宅贷款、汽车贷款等极少数贷款外,也基本不存在利率限制。至此,“Q条例”完全终结,美国的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总体来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采用了渐进式的改革方案,从1970年6月放开大额存单的利率到1986年4月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美国的利率市场化历时16年;其利率市场化顺序遵循了从长期存款到短期存款,再到储蓄存款的利率市场化过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伴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美国的金融风险,但利率市场化通过鼓励竞争也增强了美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国际化趋势,标志着美国的金融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日本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历程及经验

为了集中资金用于战后经济恢复,日本于1947年制定《利率调整法》对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日本银行对利率的管制表现为直接管制和指导性管制两种形式,受限制的利率主要是存款利率、短期贷款利率、长期优惠利率和债券发行利率。其中,对存款利率和短期贷款利率是规定上限且指导性地限制利率档次;对长期贷款利率,日本银行没有直接的上限限制,但规定长期优惠贷款利率必须与长期金融债券利率联动,而金融债券利率要经日本银行和大藏省以及发行机构共同决定。

日本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与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的结构性转变密切相关。在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经济增速大幅下降,且国债利率逐渐市场化,这促进了债券二级市场的发展,为居民和非金融机构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此外,由于日本实行的出口导向发展战略,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逐渐放松了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既能够以自由利率从国际市场上筹借资金,又可将剩余资金投放到国际金融市场上来获取利息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对资本流动的开放使得日本货币当局难以有效控制利率水平,且长期的低利率也导致银行存款转移,金融中介资金来源中断。在此背景下,日本银行在1979年4月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其利率可以由银行自行决定。此举标志着日本利率市场化的开端。

日本的利率市场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第二是活期存款利率市场化,第三是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是通过降低定期存款利率管制的最低限额、增加市场化定期存款品种的期限结构以及增加自有利率定期存款的品种这三种方式实现的。1992—1994年,日本开始引入新型储蓄存款,从而使活期存款的支付职能与储蓄存款分离,并开放具有储蓄职能的存款利率,而对具有支付职能的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也开始加速。1979年以前,日本的短期贷款一直实行与法定利率联动的短期贷款优惠利率,即法定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自1989年1月起,日本采取了以银行平均融资利率决定短期优惠利率的新方法,以反映银行市场筹措成本,从而切断了短期贷款利率与法定利率的联系。

总体来看,日本是在经济高增长阶段进入尾声时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遵循了从长期存款到短期存款、从大额存单到小额存款的顺序,并主动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平稳过渡。然而,日本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时,面临着诸多不利的外部经济环境(如实际汇率上升、出口竞争力下降等问题);同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日益拓宽,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应该说,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为日本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泡沫埋下了隐患。

三、对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启示和判断

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类似,世界各国的利率市场化大都表现为渐进的过程。相对而言,英国和德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比较短暂,但其利率市场化过程也采取了渐进的办法,即都没有立即放弃对利率的管理。如德国央行于1967年废除利率管制,但储蓄存款利率仍实行标准利率制度,直到1973年10月废止标准利率制才真正意义地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再比如英国在1971年废除“利率协定”后,仍采取最低贷款利率控制短期利率的方式以减缓改革的冲击,直到1981年才完全实现利率自由化。相比欧洲国家,亚洲国家的利率市场化大都经历了较长时间,日本利率市场化持续了15年左右的时间,而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更为曲折,经历了从放开到管制、再从管制到重新放开两个阶段,前后持续了近20年。

从利率市场化步骤来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过程是先放开存款利率,后放开贷款利率,最后扩展到所有利率种类;日本是先放开国债、后放开其他品种,先放开银行同业利率、后放开存贷款利率,在存贷款利率内部则是先放开长期利率、后放开短期利率,先放开大额交易、后放开小额交易;韩国的利率市场化步骤是先放开非银行机构的利率、后放开银行机构利率,先放开贷款利率、后放开存款利率。

各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表明,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利率市场化的成功推进意义重大。其原因在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意义重大,而完善的金融市场本身是影响利率定价的重要因素,且金融市场中存贷款替代产品越丰富、规模越大,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化定价竞争压力也就越大,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也就越成熟。此外,面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可能带来的金融业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等配套措施必不可少。

以利率市场化的上述标准来判断,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及上市进程已基本完成,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及风险管理能力已显著提升。与此同时,随着货币市场的发展成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目前已成为金融产品定价的基准,央行在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买入或卖出政府证券以增加或减少银行体系的货币量)调节市场利率方面也较为熟练。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推进时机的选择和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需要综合考量总体金融格局和经济环境。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考虑按照如下步骤加速推进:进一步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减少受监管的存款利率期限数量,长期存款利率可能最早市场化,占银行体系总负债比重约50%的活期存款利率最后实现市场化;最终,取消存款利率上限,银行利率自由浮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时,应该注意到,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选择某个特定地区通过局部试点的方式并不可行;同时,利率市场化需要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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