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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震:“营改增”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影响

发表于 tougaoren
    “营改增”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篇“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中,阐述了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其中,生产性服务业涉及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涉及商贸服务业、旅游业、家庭服务业、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所处产业链环节不同,“营改增”对它们的影响也不同。

    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影响。生产性服务业的三个主要特征是:第一,目的不是满足消费者的最终服务消费需求,而是满足生产企业中间性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需求。也就是说,生产性服务业的上下游均联结着生产企业。第二,生产性服务业是社会化分工的体现,与其他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交叉与融合程度非常高。第三,生产性服务业的要素使用方式是多元化的。例如,现代物流业的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而大企业则为资本密集型。金融服务业的前台部门属于劳动密集型,后台部门属于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始终属于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均高于或者等于3%。“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生产性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显著减轻,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他产业一般纳税人采购服务时,往往会考虑服务供应商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深化了专业化分工,打通了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激发了生产性服务需求,很多大企业都纷纷将本单位的服务需求外包给生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同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注意。

    “营改增”之后,企业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规模,但劳动力成本是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企业会倾向于用物质要素或者技术替代劳动力,这显然不利于劳动力就业。

    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资产购置行为的集中性造成税收负担年度不均衡状态。例如,车辆更新周期较长,造成现代物流业企业资产购置当年与非购置年份之间的税负差别较大。如果大部分车辆都是在“营改增”之前购置,可能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

    一些一般纳税人为了避税,可能会根据服务生产的不同环节,将自身分拆为若干小规模纳税人,这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对生活性服务业的影响。生活性服务业的三个主要特征是:第一,其本质特征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用于消费的最终产品。这一点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本质不同,决定了生活性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交叉和融合程度较低。第二,生产环节较为单一,提供服务与消费者消费同时进行,服务对象的指向性非常明确。这种特征决定了生活性服务业的服务费支付一般都是偶然的、一次性的,而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费支付则是大批量的。第三,生活性服务业维持正常生产所要求的生产规模水平较低,该类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而且,由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始终与劳动者行为密不可分,这类企业的劳动密集型特征非常明显。

    “营改增”对生活性服务业中小企业有什么影响呢?生活性服务的需求者是消费者,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发票需求较少。生活性服务业实行“营改增”与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基本不构成影响。这是包括医疗、教育等特殊类型生活服务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共同特点。因此,“营改增”对生活性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影响并不显著。

    政策建议

    应加快将“营改增”推向全国全行业。应优先将部分生产性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对生活性服务业采取简易征税办法。生活性服务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增值税制度的引入与否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不大,但会对社会消费品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该暂时维持其营业税制度不变。对一些特殊的服务业企业,例如公共交通、供水和供气等,无法准确区分其服务是生产性还是生活性,应该采取简易征税方式。

作者:蒋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