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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侃:“次优”债务契约的治理绩效研究

发表于 cjyyzb
  债务契约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中心环节,对于公司治理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Williamson早在1988年就已经明确指出,债务契约不仅是重要的融资形式,也是非常关键的公司治理手段之一。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Lang et al.(2000,2001)、Bolton和Dewatripont(2005)等人在发达国家之间的经验实证支持,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主流性观点。但是,当上述经典的债务治理机制放宽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新兴和转型国家的时候,由于体制背景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效果和具体渠道产生了显著的差异。Djankov, Hart, McLiesh和Shleifer (2009)的研究表明,在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其法律环境薄弱,债务契约的执行成本极高。在此背景下,是否会出现Bhattacharya1和Daouk(2009)所描述的企业融资成本和经营绩效受此深刻影响的情形?在中国的转型体制安排之下,不完备的债务契约如何显著地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创造行为?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动机。

  本文研究着眼于将作为制衡股东、债权人和管理层之间利益的债务契约分解成不同机制,并具体检验在转型期中国这些机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途径和效果,从而提出一个介于最优债务融资契约与债务契约无效性之间的“次优”债务契约理论构架。而且,本文还通过动态面板模型的中国经验分析表明,债务契约在抑制经理人代理成本方面并未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预算软约束机制仍然存在;然而,在约束大股东的“隧道效应”和发挥信号功能上却表现出明显的治理优化效应。从动态演进的视角来看,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债务契约对代理成本和隧道效应的约束机制也在逐渐加强;不完备的债务契约仍然具有显著的治理优化功能,提高其治理绩效仍然是完善公司治理系统的重要途径。

来源:《经济研究》 时间: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