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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本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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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本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成本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ost Research SocietyofChina,简称C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研究成本经济与成本管理理论与政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学术活动,为提高我国成本经济与成本管理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成本经济和成本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体系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积极从事微观企业成本、公共服务成本、宏观经济成本等领域的成本经济与成本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会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二)总结我国成本经济与成本管理实践的经验,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和宣传活动,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编辑出版成本研究与成本管理类刊物、著作和资料等;

(四)充分发挥本会的智力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咨询、培训服务工作;

(五)开展成本经济与成本管理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成本研究会和全国性的专业成本研究组织;

2.高等院校设立的与成本研究相关的系(或学院)等;

3.科研单位设立的成本研究机构;

4.大中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或相关研究部门;

5.其他相关机构。

(二)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成本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在大中型企业、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成本相关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3.对成本研究有兴趣并有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成本经济和成本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管理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须由理事发起,申请人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在未获批准前以成本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活动;

(三)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五)专业委员会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专业委员会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业委员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922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